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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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唐代度牒的申领

度牒出现的时间,《大宋僧史略》卷中《祠部牒附》说:“若夫稽其乡贯,则南朝有之(见高僧传),唯为搜扬,便生名籍。系之限局,必有凭由,凭由之来即祠部牒也。”[2]赞宁所说的“凭由”因依托于“名籍”(即僧尼籍帐),寓有身份凭证的意义,故就性质而言,这种体现身份属性的“凭由”与唐宋时期的祠部牒(度牒)具有先后因袭和继承关系,因而宋人高承直言“度牒自南北朝有之”。

唐代僧尼的管理机构屡有变化,但总体来说,尚书祠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掌握着僧尼出度与名籍的管理。对于合法出度的僧尼,祠部依例颁发牒文,即为度牒,又称祠部牒。《大宋僧史略》卷中《祠部牒附》载:

天宝六年(载)五月,制僧尼依前两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隶主客,其所度僧尼仍令祠部给牒(唐祠部牒皆绫素锦素铀轴盖纶诰也。非官何谓),给牒自玄宗朝始也。[3]

赞宁认为祠部给牒始于唐玄宗。但考诸史实,武后延载元年(694)敕令“天下僧尼隶祠部”,开元二十五年诏“僧尼令祠部检校”,天宝二年(743)玄宗又令“僧尼隶祠部”[4],祠部给牒的初始时间其实并不明确。不过,从度僧“仍令祠部给牒”来看,祠部给牒显然要早于天宝六载(747)。至于度牒的形制,由于是尚书祠部所出,故用“绫素锦素铀轴”制作而成,大致与朝廷的诏令文告相类似。

度牒既为度僧的凭证,故遵照官方公认的度僧方式,依例即可获得祠部颁发的牒文。按唐制,朝廷认可的“公度”方式大体有试经度僧(策试经业)[5]、特恩度僧(皇帝诏敕恩度)、进纳度僧(缴纳钱物)三种[6]。需要说明的是,特恩度僧尽管是皇帝在特定时期诏告天下、布施恩泽的度僧方式,但在操作的过程中亦非常注重经业的策试。《不空表状集》卷2《请降诞日度僧五人制一首》[7]略云:

行者毕数延年五十五无州贯,诵梵本贤护三昧经一部,并诵诸陀罗尼,请法名惠达,住庄严寺。

行者康守忠年四十三无州贯,诵经一百二十纸,并诵诸陀罗尼,请法名惠观,住东京广福寺大弘教三藏毘卢舍那院。

行者毕越延年四十三无州贯,诵梵本楞伽经一部,诵金刚般若经并诸陀罗尼,请法名惠日,住庄严寺。

童子石惠璨年十三无州贯,诵梵本大吼雀王经一部,诵随求陀罗尼并经,请法名惠光,住西明寺。

童子罗诠年十五无州贯,诵梵本出生无边门经,诵随求陀罗尼咒并经,请法名惠俊,住西明寺。

以上五人[8]定于代宗皇帝的生日(“降诞日”)受度,显然属于特恩度僧之列。尽管如此,五人研习、诵读的佛经(如陀罗尼经等)均一一标注出来,正说明特恩度僧亦十分注重对受度者“经业”的考察。又《请降诞日度三僧制一首》中,罗文成、罗伏磨、童子曹摩诃三人亦在“降诞日”受度,其中罗文成诵《金刚般若经》《起信论》《菩萨戒经》,童子曹摩诃诵《法花经》一部,唯罗伏磨以“宝应功臣武校尉守右羽林军大将军员试大常卿上柱国赐紫金鱼袋”[9]的身份受度,或许真正享受到了皇帝降诞日“特恩”度僧的好处。

进纳度僧是为解决经济困境和财政危机而实行的一种以交纳钱财为前提条件的出度方式。《大宋僧史略》卷下《度僧规利》载:“唐肃宗在灵武新立,百度惟艰,最阙军须,因成诡计。时宰臣裴冕随驾至扶风,奏下令卖官鬻度。僧尼道士以军储为务,人有不愿,科令就之。其价益贱,事转成弊。鬻度僧道,自冕始也。”[10]赞宁所说的“鬻度僧道”,其中就包括了进纳度僧。P.4072(3)《乾元二年(759?)新度僧道张嘉礼等纳钱告牒》[11]云:

     (前缺)

1 合管内六军州新度未得祠部告牒僧尼道士女道士,已奏未

2 陆伯陆拾陆人,计率得写告牒钱,共当壹阡肆伯陆拾伍贯伍

3 叁伯贰拾柒人僧,壹伯陆拾玖人尼,壹伯叁拾柒人道士,叁拾叁人女道士,

4 张嘉礼年拾伍 法名□□沙州 敦煌县 神沙乡 灵□里兄庆为户

     (后缺)

此件第4行钤有“尚书祠部之印”多方,可知为祠部所属官文书之一。牒文中管内六军州内新度僧、尼、道士、女道士666人,共交纳“写告牒钱”1465.5贯,大致平均每人交纳2.2贯(2200文)钱即可领到祠部颁发的度牒。比照乾元三年(760)年“米斗至一千五百文”[12]的物价,僧尼道士交纳的“告牒钱”并不算高。与此相关的文书还见于P.3952《乾元二年(759?)新度僧道罗法光等纳钱告牒》[13]中:

     (前缺)

1 率得写告牒钱共当壹阡

2 柒人僧,壹伯陆拾玖人尼,壹伯叁拾柒人道士

3 罗法光年拾玖法名明严,沙州敦煌县从化乡慕道里□□为户。

4 以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奏,奉乾元元年□

5 月六日敕,委臣勾当前件道僧告牒,各勒纳钱□

6 □并令所度人自写,差使送付所司,其了限,各听

7 本勾当使审自商量奏闻者。臣准以今年正月

8 一日奏请,限三月卅日奏毕。天书焕然,特蒙允许。□

9 □道应度人等,或先未经奏,或敕以颁行,祠部告牒。

10 请授,臣以准敕勘责,各具乡里户贯姓名、法号

11 配寺观,谨件如前。其钱各令军州长官征纳,别

12 贮讫。其告牒续勒自写,差使送付所司

13 所司勘会,准元敕处分。

     (后缺)

此件第1、2行残存“写告牒钱”及新度僧尼道士人数与上件P.4072号完全相同,第3行亦钤“尚书祠部之印”多方[14],罗法光所属年龄、法名、乡贯、户主等事项,格式上与P.4072所见张嘉礼的信息相同。且从书法笔迹来看,此件与P.4072甚为相似。由此看来,上述两件纳钱告牒是内容上密切相关的同类文书,甚至很有可能,此二件原本就是一卷文书[15]。据牒文可知,罗法光是沙州从化乡人,从化乡的居民主体为安、康、曹等昭武九姓及西域诸胡。从化乡中的罗氏,“应出自粟特地区南面相邻接的吐火罗”[16]。前引《请降诞日度三僧制一首》中的罗文成,年三十,“贯土火罗国”[17],即为例证。这样看来,罗法光应是已经汉化的吐火罗人。又S.2729《吐蕃辰年(788)三月沙州僧尼部落米净辩牒》所见灵修寺名下尼姑中亦有罗法光。从池田温将P.3952定名为《唐乾元二年(759?)沙州罗法光纳钱尼告牒》来看,显然认为是同一人,是时罗法光已经48岁了。

从牒文来看,河西节度使帐下的凉州长史杨休明[18]负责管内六州新度僧道告牒钱的征收以及勘责、审核受度者自己填写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法名、经业、乡贯、户主、所配寺观等),待核实无误后,上报尚书祠部,祠部“勘会”后,依次给受度者颁发度牒。考虑到是时肃宗平叛因“用度不充”而采取的“召人纳钱,给空名告身”“度道士僧尼不可胜计”[19],以及河西节度管内新度僧道纳告牒钱的背景,那么此次的祠部给牒自然难以摆脱“空名度牒”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凉州长史杨休明“勾当僧道告牒”,在新度僧道与尚书祠部之间无疑起着中间纽带作用。甚至可以说,受度者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度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杨休明的作为与态度。不可否认,P.3952《罗法光等纳钱告牒》确实具有安史之乱的战时背景,但其反映的度牒申请与颁发程序其实具有普遍意义。特别是唐后期,地方州府在僧尼出度及申请度牒的环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太和四年(830)尚书祠部《请申禁僧尼奏》[20]云:

起今已后,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项分析,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缘经恩赦,自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无凭追勘。自今已后,伏请切加禁断。先度者具名申省,省司各给牒知,为凭入籍。又正度僧尼,并列于省司请告牒。其僧尼童子,自今已后,不得令私度。

祠部奏文中除了禁止僧尼冒名、非正度、私度等事项外,还强调了僧尼籍帐管理的流程:即“正度僧尼”(官方认定的新度僧尼)——“具名申省”(地方州府代受度者向尚书省祠部司申请度牒,内附受度者所有信息)——“省司给牒”(尚书省祠部司颁发度牒)——“为凭入籍”(根据度牒将受度者列入僧尼籍中)。在这个流程中,地方州府在“正度僧尼”和“具名申省”两个环节中无疑都起着重要作用。这在《唐会要》卷48《议释教下》[21]亦有体现:

大中六年十二月,祠部奏:……其官度僧尼,数内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众同议。拣择聪明有道性,已经修炼,可以传习参学者,度之。贵在教法得人,不以年齿为限。若惟求长老,即难奉律仪。剃度讫,仍具乡贯姓号申祠部请告牒。

尚书祠部的建议,核心是将度僧权正式交给地方州府。诸州“官度僧尼”如有阙员,地方官可邀请本州的僧中大德,集中商议,结合“所习经业”,选出“聪明有道性”“可以传习参学者”得度为僧,然后依例写明“乡贯姓号”,仍由州府申请祠部告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