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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名分”不是恩德

1957年,杨联陞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讨论到中国文化里“报”的观念。杨先生认为,这个观念是构成中国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代表了对人和人之间行为“交互性”的肯定。文章篇幅不长,却覆盖了此一观念中一些最重要的面相,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制度性影响。我这里特别关注杨先生提到的“道德分殊主义”:就性质而言,“报”的原则应适用于所有关系,故而是“普遍主义”的;但实际则主要是在已经建立“个别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发生,因而导致“原来意图应用于普遍态度上的制度变得分殊化”。比如,“即使为办理公务,如果能恰好使某一个人得到利益,这个人也得以一份受恩惠的感激之情对待那个造成如此结果的人”。

“报”的观念为何会走向分殊主义?杨先生认为,这和秦以后的政治社会结构有关:在帝制系统和家族系统内,“分殊主义都成为最重要的原则,交互报偿的原则受到修改”,“名分”被置于“实际”之上——“君主或父母仅凭其地位即有特权接受其臣民或子女的尊敬与服侍”,而“子女或臣民永远是该责备的,不论父母或君主如何对待他们”。这和早期儒家的态度不同。孔子提倡“以直报怨”,孟子则赞同“用反对、背弃,甚至叛变的手段”来对待暴君,同时“也允许子女在他父母犯了大错时,可以出言反对其父母,理由是如果子女对父母的残暴毫无反应,会更增二者的距离与疏远”。

这似乎给人一个印象:在分殊主义下,还报关系是单向的。这岂非和“报”的“交互性”相矛盾?最近听到刘永华教授的一个报告,对此有了新的理解。永华兄认为,中国皇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撑点是“恩”的观念。君主被视为民生和社会秩序的提供者和保护者,臣民据此有报答君恩的义务。这样说来,施与报仍是一种交互因果关系。这很好地解释了“报”何以从原则上的普遍主义变为实践上的分殊主义,不过,就政治领域而言,“恩”仍非根基性观念,盖君主对臣民的恩泽之所以成立,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种“产权”意识:天下归谁所有?人们常提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出自《诗经·北山》,意味着人一旦生在这块土地上就有了报答君上的义务:食毛践土,感恩戴德,难免“天王圣明,臣罪当诛”。

政权如同一份产业,“打天下”就要“坐江山”,正是君主们自以为有恩于下民的心理前提。然而,改朝换代本身也提示了问题的另一面:至迟从西周开始,“天命靡常,惟德是辅”就成为主导性的政治原则,“天下”遂不固着于一家一姓,其归属要靠执政者实际的治理表现决定。由此更产生“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一类“公有”意识,乃至一种“无政府主义”式的观念,葛敬言的“无君论”、陶渊明的“桃花源”,都没有也不需要君主。相传为古歌的《击壤歌》说此理由,最为清澈:“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当然,人永远无法摆脱社会而孤立存在,统治者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这些理想也同时指示出“天道”的普遍性。实际上,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中,以朝廷为代表的“国”亦非人们的最高效忠对象,那之上还有一个“天下”在,是后者而非前者提供了价值的终极来源。故食毛践土并不天然构成君臣施报的基础,凿井耕田,一食一饮,凭借一己劳力,并非君主的恩赐。

“天”对王权的制约,一面通过“国”之上的“天下”表现出来,另一面通过“国”之下的“家”表现出来。西晋经学家杜预提出:“君臣有义,而与父子家人以恩合不同。”“恩”适于“家”中,君臣间的伦理则是后天的“义”。朱熹也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而“君臣虽亦是天理,然是义合”。更有人明确把君臣关系从“天”的范畴内抽出,强调父母、兄弟乃“生而有之”,故是“天伦”,君臣则是“人伦”。其意义正如作为东汉官方经学教科书的《白虎通》所云:“君臣以义合,不可则去。”天伦无可逃避,人伦可以选择。因此,即使是具有明确等级性质的君臣关系仍具有一定的协商色彩,有赖于双方互动和选择,不只是单方的效忠。

这意味着,作为一个交互性的实践概念,“报”的普遍主义性质始终未曾完全消失,“名分”也绝不必然带来恩德。今日已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我们要光大自己的文化传统,就该多多思考如何维持一种更加公平、使人更有尊严的施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