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兼护厦门”想法落空
如前所述,不论是巴詹声的“出谋划策”,还是许应骙的“主动开放”,鼓浪屿公共租界的出笼,以西方列强势力来应对日本图谋、“兼护厦门”是最主要的理由。但在协商具体章程时,巴詹声已退职回国,各国领事便不再承认这一条款。
1902年1月10日,福建地方相关官员与各国驻厦领事签署了鼓浪屿设为公共租界的“土地章程草案”。在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存在多处有明显差异之处。除前述中文“地界”、英文“租界”的不同外,最大的区别是,在此一草案中,中文版中第15款为:“鼓浪屿改作公地,各国官商均在界内居住,厦门为华洋行栈所在,商务尤重,应由中外各国一体互相保护。”在英文版中,并未写上这第15款,而是在空白处注上这么一段文字:“第十五款各国会同保护,此款暂留空白,俟到京后再行照誊。”[36]但核对中英文版本的福建地方官员、洋务委员杨荣忠颟顸无知,竟认为两本无讹,双方竟草签通过。
闽浙总督许应骙接到草签章程后,即上奏认为:“所议各款,虽领事办事之议无偏重,唯局董既可酌派华人,定章仍须彼此批准,揆以公地之议,大致尚属相符,且厦门均归一体保护,实于地方有裨益,亦不致失自主之权。”[37]总督大人竟自欺欺人到如此地步,既已将地许人,还梦想“不失自主之权”,揆之以当时现实,无异于痴人说梦。清廷外务部还是有几个熟识外部事务之人的,在审议此一草案时即认为,“厦门系中国地方,本非外人所能干预。若明定约章,强令各国互相保护,转失自主之权,于义无取。”[38]外务部人员一眼就看出,一厢情愿的“各国互保”,结果只能是“转失自主之权”,这就明显是打了许应骙的脸。
果然,奏章上报后,外务部与驻京使团交涉,各国公使认为,鼓浪屿公地章程“不能言及兼护中国地土。各国领事实无此权。即各使臣非奉本国之嘱,亦复无此权力”。事已至此,外国人不认账,“兼护厦门”的梦想落空,许应骙以“倘各国公使不允,尽可将前约作废”[39]推卸责任,外务部却认为如此“亦将重贻列邦讪笑”,还是面子问题作祟,因此,他们主张直接删除有关“保护厦门”的第15款,此约后来竟得通过。[40]
鼓浪屿公共租界的设立过程说明,清朝后期不但国力下降任人宰割,就是一般政府官员也大多不知大势,昏聩无能,让奸诈的对手尽窥虚实占尽便宜。中国近代以来中外谈判的过程说明,如果地方官明了国际大势而又熟知有关国际法,哪怕国力衰弱无助,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还是可以为国家争得一些实质利益的。尽管鼓浪屿公共租界的开设比上海公共租界整整晚了40年,应该说有前车之鉴,但福建地方官员没有吸取任何经验,在谈判桌上一再退让,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中国政府在鼓浪屿公共租界上只得到了极其有限的、表面的行政权,而名之为公共地界,实则是完全的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