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基于主体互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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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前文从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两个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背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简要回顾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下文将针对研究问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多元互动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并试图发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此之前,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有助于明确学术领域其他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论和看法,进一步发现已有文献中存在的不足和可以改进的方面,从而使研究问题更加清晰和明确,对研究方法的选择也有一定帮助。

一 国内的相关研究

国内学术界在早期的研究中大量讨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还有很多学者从微观层面就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以上的研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由于以上几方面的研究已相对成熟,而且多数为早期的学术成果,在此笔者将不再赘述。下文将从以下与本研究相关的几方面来回顾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观点。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滞后于城镇。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跨越式发展,在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杨燕绥、赵建国、韩军平(2004:32~50)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专为富裕农民提供的保障,而是为全体农民摆脱贫困而提供的公共政策之一。由于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人口快速老龄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亟待解决和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刻不容缓。他们通过国际比较的方法,提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已不再是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的因素,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使农民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使农村老年人以更好的心态面对子女、家庭和社会,而且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

林义(2009:15~16)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新农保制度缓解了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农村养老问题;可以拉动内需,从而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提升了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价值;是我国建设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

郑功成(2011b)认为相对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试验过的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实质在于政府为农民建立退休制度并承担起相应的直接责任,包括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并分担参保农民的缴费责任。它不仅使世世代代依靠子女养老的农村居民具有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休资格及相应待遇,也是我国迈向全民养老保险的关键性一步,从而具有划时代意义。

席恒认为,新农保在制度设计、规定和功能等方面都体现了人性化、科学化的特点。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有效结合,体现“为民”;政府对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体现了“惠民”;新农保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的空白,体现了“利民”。[15]

卢海元(2009:3)认为,新农保制度全面走向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破解了覆盖8亿农民、进而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世界性难题。新农保制度的意义不局限于中国,这项制度对所有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全世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历史影响。

唐钧(2009c:13)认为,新农保制度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农村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承担全覆盖的基础养老金,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跨越式的进步,对我国走向“全面小康”“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1.政府财政投入的合理性

学者们一方面认为政府应当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相应的财力支持,但是对政府财政投入水平有不同的观点和论证。

郑功成(2002b)提出,各国强调政府责任的结果是要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体现其社会化。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实施和财政兜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应适时调整各项制度的项目和水平。

梁鸿(2008)在对我国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账户+中央公积金养老计划”的养老模式,认为农村的老年人应当享有政府提供的普惠制养老金。

徐强、王延中(2012:41~49)以农民基本生存、生活需求为下限,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为上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分别计算出政府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补助水平的适度区间,并对个人缴费的适度区间和地方财政的补助比例进行了测算。他们建议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额度为每月130元,其中,东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补贴。对个人账户的补贴,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个人缴费额度的90%、30%和10%,以适应和满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的不同需求。

华黎、郑小明(2010)建议不再实行中央财政出口补、地方政府入口补的政策,应由中央政府按照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地方政府按照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进行出口补贴,这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对中西部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较重的地区,中央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米红、项洁雯(2008)认为政府以每人每年1020.5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按照2.5%的利率增长率,到2015年我国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总额为937.62亿元,到2030年这一数额为5541.34亿元,在财政能够负担的范围内。

另外,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期,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财政能力不足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贴。马利敏(1999)认为鉴于我国农村人口过多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我国政府没有足够的财政资金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贴,在实践上也没有能力制定相应的制度。杨翠迎、庹国柱(1999)认为要为我国农民建立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在1999年时是不可能的,至少要15~20年后政府才有能力。梁鸿(1999)认为我国的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城市是经济改革的中心,不能不给予财政支持;同时福利国家的财政危机对我们也是一个警醒,因此我国当时不能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代替。

对于新农保激励机制的效果,多数学者认为新农保的政府入口补能够激励农民积极参保缴费。杨翠迎认为,如果地方财政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民将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16]这样不利于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最终会影响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梁鸿(2001)在对苏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养老保险面临较大的风险和难以克服的技术性障碍,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长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产生疑虑,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可以消除农民的疑虑,增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安全性的信赖,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稳定、长久、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此提高农民的参与率。

2.“捆绑制”的合理性

新农保制度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直接享受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因此这项规定又叫作“捆绑式”缴费。学者们对这一机制进行了较多的讨论,形成了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始终坚持捆绑政策,因为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捆绑政策,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农民享受养老金的本有权利。另外,还有观点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否认捆绑政策执行成本高而导致一些老年人不能享受养老金的问题。这也是一些学者提出应该把新农保的“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的原因。

郑功成(2011a)认为,捆绑制的初衷是好的,体现了制度中责任和义务的对等。但是如果是为了片面地追求参保率而让捆绑制存在,就会扭曲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农村已经有子女不参保而导致老年人无法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发生,老人很无奈,却无法争取自己本该有的利益。他认为这种损害农民享受养老福利的短视规定应该立刻停止。

李珍(2011)认为,新农保制度是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的制度,而捆绑式参保的规定违背了自愿性原则,在理论上,子女参加新农保带有条件性和目的性;在实践上,新农保制度的受欢迎程度大大降低。

崔红志(2012:51~54)认为,要使普惠制的新农保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取消捆绑政策,原因是: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是新农保产生的内在基础;农民享受养老金的权利是一种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绝对权利;捆绑政策执行成本过高,效果不一定好;捆绑政策将子女也极度贫困的老年人和儿女不孝的老年人排除在制度之外,引起新的社会不公;放弃捆绑政策有利于增加新农保受欢迎的程度,也有利于还地方政府和干部清白;等等。

邓大松、薛惠元(2010:164~171)认为应强化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功能,新农保制度规定年满60周岁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要求其子女按规定参加新农保。这一捆绑规定正体现了家庭保障的重要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指向性规定。这个规定是正确的并应该继续倡导和坚持。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管理运营

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指出,“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在新农保制度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中的基金贬值风险主要由农民承担,基金是否能够保值增值直接决定了农民的收益,从而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受到质疑。目前学术界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运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向有稳定收益的项目投资等;另一种提出由商业保险公司接管新农保基金,将基金投资于收益稳定的项目,从而使商业保险公司发挥其优势并降低成本,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多。

桂世勋(2012:3)认为,如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合理投资运营,个人账户增值利率如果小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府对个人的补贴资金,新农保基金将面临贬值风险,会使制度的持续性和可信度下降,农民参保的意愿也将受到影响。建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列支、核算,去除两个月的支付额,其余的基金结余委托省级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不能与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混合挤占,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投资和运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何文炯等(2001)认为有多种渠道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例如,中央政府可以发行针对新农保基金的优惠债券,或者专门为新农保基金制定较高的银行利率。此外,可以将部分基金投入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风险小、收益率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求得稳定的高回报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更要引起重视,完善外部审查、监管制度,防止基金被贪污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在适当时期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汇报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状况,并接受外部监督和审查。

唐钧(2009d:26~27)认为,新农保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而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经远远高于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据测算,年利率平均超过4.8%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才能做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吸引力和持续性,因此基金的管理运营尤为重要。国家可以让养老保险基金投入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中;征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运营收益的特别税,将这部分资金直接拨入社会保险基金(唐钧,2011a:17)。另外,新疆呼图壁县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实行“保险证质押贷款”政策,7年间使基金规模翻了一番,这个做法既能使基金保值增值,又能切实为农民所需提供资金支持,受委托贷款的银行也能够盈利,为基金的管理运营问题探索出一条新道路(唐钧,2009:14)。

邓大松、薛惠元(2010:86~92)用保险精算的方法对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选择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行比例费率制是更优的选择。新农保制度实行之初,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被分割到2800多个县,会对基金运营的监督和管理提出挑战。随着制度的逐渐成熟,新农保应实现省级统筹,并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方式,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郑功成(2011)建议新农保个人账户采取名义账户的方式计提。因为采用实账制,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将面临贬值的风险,农民的养老金将受到损失。采取名义账户制能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只要按照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或身份变化时计提即可,不再有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在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体现了代际的平衡。

(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学者们普遍认为,新农保制度要可持续发展,就不能孤立运行,必须与其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接续、有效衔接,创造一切条件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努力。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各地的新农保政策规定和实施效果不一,因此新农保与其他制度进行地方性的衔接将更为有效。

褚福灵(2009:22~23)认为,不应将新农保看作一个孤立的制度。它应当统一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他建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一卡通”加“两翼”为实现机制,即在土地流转制和户籍制改革的配合下,以全国联网通行的“养老保险一卡通”的形式,实现从城乡割据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新机制。

邓大松、刘远风(2011:71~77)对新农保制度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规范化分析,认为新农保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并有效地与其他制度相衔接整合,只有这样,新农保才能有更加明确的发展路径。在制度整合过程中要按照几个原则进行权衡与协调:养老利益原则、行政简化原则、适应性原则、城乡统筹原则以及有效激励原则。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和较完整的体系框架优于其他各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核心制度,通过对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把其他个别群体的相关保障和补贴等纳入新农保的整体框架,为消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做出贡献。

曹信邦(2012:19)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建议国家尽早研究并制定城乡一体化制度方案,使制度统一可行。

丁建定、郭林(2010)认为,新农保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只有协调好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才能节约成本,有效发展。[17]如果“五保户”农民在领取待遇的同时又享受直接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会因待遇偏高而影响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因此需要整合这两项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制度也应被纳入新农保制度,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与非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生活水平持平。为有效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应尽快出台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的接续政策,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

杨翠迎认为,“地方新农保”模式特色鲜明,各地政策规定差异较大,新农保的实施效果有区域差别,因此不易形成“国家新农保”。[18]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也面临困难:基础养老金的承担者、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计算方法不统一,衔接成本较大,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二 国外的相关研究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大陆,随后向其他国家蔓延。因为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口比重较低,所以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城乡混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滞后于发达国家,发展缓慢且不完善。因此,国外专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并不多见,针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下文中笔者将从下几个方面回顾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运行机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与管理,以及国外学者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的研究

国外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投入适当的资金。乔纳森·格鲁伯和大卫·怀斯(Gruber & Wise,1999:114)认为,从公平理论看,城镇和乡村的居民应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应该建立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所在。杜丽·波塞尔和丹妮拉·卡萨莱(Posel & Casale,2003:455)认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并在缴费、给付水平和基金管理上的设计和运营,国家财政应当予以补贴。彼得·斯文森(Swenson,1991)指出,政府有多种理由向农民提供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福利,如纠正市场失灵、有效控制社会。彼得·戴蒙德(Diamond,1998)认为,政府应供给养老保障体系,原因是在规定统一的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中,政府比私人更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而减少管理成本,从而使养老保险的实施更有效率。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缴费补贴方面,杰西卡·约翰逊和约翰·威廉姆森(Johnso & Williamson,2006)认为,发展中国家受人口老龄化和计划生育的影响,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大,用数理模型分析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及性,阐述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的合理性。拉里·威尔莫(Willmore,2007)认为养老保险应该覆盖全民,而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应当提高中央财政投入比例,完善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倡导实施将社会保障覆盖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全球行动纲领,鼓励发展中国家扩大政府财政支出,深化农村养老保障改革;在农民中开展养老保险非常困难,但在中等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国家,有必要促进微型保险方案将非正规经济中某些有缴费能力的群体吸纳进来(转引自崔红志,2012)。

(二)关于养老金筹资模式运行机制的讨论

各国学者对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两种筹资模式优劣的争论是建立在萨缪尔森迭代模型(Samuelson overlapping generation model)的基础上的。保罗·萨缪尔森(Samuelson,1958)认为,在没有生产和投资的纯储蓄的社会里,当这代人能够为上代人做出贡献,同时下代人会赡养这代人时,社会中的所有人都会有福利产生,人们的养老储蓄利率将与人口增长率持平,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可实现。亨利·艾伦(Aaron,1966)将生产和投资引入迭代模型,结合帕累托效率的相关标准,指出现收现付制能够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福利的前提条件是人口增长率与工资增长率的和大于实际利率。后来这被称作“艾伦条件”(Aaron Condition),并由此判断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效率。艾伦认为基金积累制不能增进社会福利,不具备再分配效应。艾伦和罗伯特·赖肖尔(Reischauer,1998)认为现收现付制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人口规模的变化,还能实现代内的收入再分配,相比之下,积累制要应对以上挑战必须有诸多复杂的前提条件。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检验,现收现付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储蓄和经济发展有效率损失等。马丁·费尔德斯坦(Feldstein,1974)提出现收现付制具有两种效应,即“资产替代效应”(挤出储蓄)和“退休效应”(挤入储蓄)。前者是指当个人预期公共养老金的收益较好,可以满足未来的养老需求时,会减少储蓄;后者是指当个人预期未来公共养老金将面临资金危机,无法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时,人们会选择增加储蓄以备后患。因此,储蓄流入和流出的净效应是两者的力量对比。通过对美国的实际分析,马丁·费尔德斯坦发现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使个人储蓄值下降30%~60%,对个人储蓄存在“挤出”效应。罗伯特·巴罗(Barro,1976)的“中性理论”认为,现收现付制是代际间的转移,抵消了“挤出”效应。乔治·考皮兹和帕德玛·高特尔(Kopits & Gotur,1979)、伯恩海姆·道格拉斯(Bernheim B.Douglas)和约翰·卡尔·肖尔茨(Scholz,1993)、史蒂芬·斯莱特(Slate,1994)也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对储蓄没有太大影响。

世界银行(1994)指出,基金制能够有效避免实行现收现付制国家的政府功能失效的问题,在规避世界性的老龄化危机方面也有明显优势,但前提是有良好的资金运营市场。克劳斯·施密特·赫伯尔(Hebbel,1999)通过对智利养老金保险私有化改革的实践分析,认为私有化改革有效解决了现收现付制下的政府财政问题,对缓解养老危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有着显著作用。

尼古拉斯·巴尔(Barr,2000)对基金制的优点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只有在良好的投资运营、避免通货膨胀造成贬值的前提下,基金制才能抵挡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否则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贬值同样会使老人陷入贫困状态。还有学者认为,基金制的养老保险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净收益,只有将现收现付制转变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时,才能增加国民储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总之,关于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两种筹资模式的优劣问题,各国学者并未达成共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三)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研究

1.关于政府对个人账户缴费补贴的问题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配套补贴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转变,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农民老年生活的关注,意识到政府补贴对农民的重要性。这一制度趋向在许多经合组织国家或中等收入国家都有涉及,多数学者都支持政府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缴费补贴。

发展中国家的非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帮助国民改善生活,摆脱生存困境。杰西卡·约翰逊和约翰·威廉姆森(Johnso & Williamson,2006)对萨摩亚等六个发展中国家的非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Madhurantika Moulick等(2009)对尼泊尔的非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都表明,尽管这一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但是其对发展中国家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有效地解决了老年贫困问题,且政府对老年人的补贴费用还没超过GDP的3%。这种制度模式也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肯定,学者们通过对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实地考察就非缴费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条件、效果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

关于MDC(供缴费补贴的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补贴比例,学者们认为配套补贴比例的适当性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参保率、需求量、其他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与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关系。考虑到公平性、政府财政能力和补贴的激励效果,选择合适的补贴比例是制度持续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罗伯特·帕拉西奥斯和戴维·罗瓦利诺(Palacios & Robalino,2009)经过对数据的处理,认为只有符合两个条件,MDC才能经济有效的这两个条件:一是参保率对补贴比例的弹性低于0.15,二是个人缴费低于收入的5%。只有在这两个数据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才能带来净福利。这一结论为补贴比例对年轻人缴费激励程度的影响提出了可供参考的依据。

2.关于个人账户投资与运营的建议

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方面,一部分学者建议基金入市,以得到较高的回报率。艾伦(1998)认为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转为私人证券。马丁·费尔德斯坦和安德鲁·塞姆维克(Feldstein & Samwick,1999)认为把社会保障工薪税中的一部分投入资本市场,能够缓解财政压力。一部分学者认为,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将养老基金投入股市不一定能产生较高的回报率,反而有投资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入市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完备。

(四)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

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针对老农保,D.盖尔·约翰逊(Johnson,1999)通过分析我国1990年农民的调查数据,认为我国1993~1997年的基金投资收益为负,农民缴纳的保费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持续,且我国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土地保障功能较弱,呼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相应补贴。彼特·戴蒙德(Diamond,2006)认为我国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来说有失公平,应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社会化的养老机制,并提出政府应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加大财政投入,以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路兹·雷瑟林和阿特·侯赛因(Leisering & Hussain,2002)通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的责任。

三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思考

国内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政府责任与财政投入和理性、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捆绑制是否合理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问题上,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是仍存在需要探究和深入分析的地方:一是学者们往往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理想状态展开讨论,缺乏以实地调研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二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迁过程中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角色”和互动关系的变化缺乏研究,而这三者的互动关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骨架”,支撑并决定着制度能否健康持续地发展;三是学者们大多站在宏观立场看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却忽略了农民对制度的评价和建议。

由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都覆盖于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之中,国外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比较少见,只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与管理等方面有所涉及,国外相关研究对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巨大的农村人口规模和严峻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