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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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法的起源和发展

19世纪中期以后,以私法和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虽然为人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但是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尤其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的成果落在了少数人手里,社会对这部分财富完全失去了支配权。由于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存受到威胁,资本主义社会遇到了空前的危机。[1]在此情况下,资产阶级国家和社会改良主义者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对各类社会问题进行调节,以强化私权主体的社会责任,调和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在此过程中,公法手段被不断运用于过去与之不相干的劳动、社会福利救济、教育和经济等领域。其目的是以政府这只强有力的手来保护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民生福祉。[2]正是公法和私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存在的不足,造成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并最终促使了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