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史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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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力商品的自由属性

准确把握契约工制度的性质,必须分析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形态。从大背景看,契约工制度在英国及北美洲的兴衰恰好是新航路开辟后到19世纪20年代工业化运动启动的时期,也是工场手工业由盛及衰并逐渐被工厂制度取代的“原始工业化”(Proto-industrialization)时代。其间,由于城市手工业处于行会的垄断下,它对生产材料、工艺、市场和工资等方面的控制导致生产和贸易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日益缩小,大量资本随之流向农村。于是,在英国城乡之间出现了农业、工业和商业混合型经济形态。每个地区内,“既没有纯粹的农业生产区,也没有纯粹的工业生产区”。[30]在这样一个区位经济分工不明显的格局中,典型的工业生产场所是家庭作坊。即使是那些雇佣劳工规模较大的工场,充其量不过是近代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前身。在生产过程中,依赖于自然条件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和市场销售等环节,都容易受到气候和季节变化的影响,生产的间歇性和季节性不言而喻。

在这种背景下,虽然长子继承制、圈地运动、宗教冲突及人口增长等因素使许多人口成为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他们却常常处于不稳定的失业状态。此外,由于更多的人口依然栖息在依赖于传统耕作方式的土地上,在工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下,他们获得了一种双重身份——农忙季节是农民,农闲季节是工人。这种一只脚踏在市场、另一只脚踏在土地上的半商品性质表明,“劳动力还不是真正的商品”。[31]这就是说,农民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绝非一蹴而就。这种特性决定了他们在工业与农业生产之间劳动的周期性,因而就出现了契约工就业多样性和季节性特点。

从雇佣周期看,有些是一个星期,有些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一年以上者寥寥。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商品生产分散在城市和农村,劳动雇佣形式缺乏统一的信息渠道和标准。劳动力必须通过流动实现就业。与雇主洽谈就业条件时,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在讨价还价中商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条件。例如,在16世纪伦敦的学徒中近半数来自90英里以外的地区。[32]同样,在16~17世纪布里斯托尔的学徒和契约工中间,不少人的迁移距离超过了20英里。其中,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者占契约工的39%和学徒的15%以上。在1598~1638年的索尔兹伯里、南汉普顿和伯明翰,学徒和契约工来源大致也是如此。[33]当自由流动的劳动力成为不自由的契约工之后,不管其服务期多长,都验证了美国学者的观点:绝对意义上的“自发性自由劳动力在合法的社会实践中消失了”。[34]

按照这种逻辑,结合前文所述,可以将英国契约工制度界定为一种能讨价还价的“准自由劳动制度”。当英国人踏上北美大陆后,这种制度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英国与急需劳动力的北美大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通过跨越大西洋的双层市场,成为向殖民地输送劳动力的最有效方式。

第一层市场存在于劳工、移民代理、船运公司及买主之间。由于各殖民地招募劳工的广告遍布伦敦等城市的大街小巷,它们把广袤荒芜的殖民地吹得天花乱坠,任何想发财致富的人“都几乎不可能拒绝其中的诱惑”。[35]无论是投资者、冒险者、工匠和农场主,还是流落街头的乞丐、小偷或遭受宗教迫害的难民,“他们心中都有一种对土地烈火般的欲望,对独立的炽烈热情,他们都想……成为自由人”。[36]在这种背景下,劳动力作为自由交换的商品,其契约的达成大致表现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市场型契约。当劳工做出移民的决定后,要在移民劳动力买主之间甄别,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迁移目的地、服务年限、工资和生活条件等,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契约。第二种是亲缘型契约。由于伦敦等城市形成了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网络,它在鼓励并帮助移民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37]因此,在迁往北美的途中,契约工与主人“乘坐同一条船”的例证不胜枚举。[38]这就是说,在英国许多地区,契约工制度是帮助贫困亲友迁移到北美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第二层市场上,当契约将自由劳动力转化成商品后,向北美的移民就被纳入了英国大西洋贸易体系中。史料显示,凡参与殖民地贸易的商人都在从事契约工运输,因为他们可以用契约工交换殖民地的烟草、大米和蔗糖等农产品。这样,契约工跨越大西洋的时间与烟草贸易的周期是一致的。例如,在布里斯托尔、伦敦和米德尔赛克斯登记的出境契约工中,每年7~10月份注册的人数占当年总数的72%到80%。在利物浦(1697~1707年),每年10至12月离境契约工占全年的6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英国商人期望自己的船只到北美时,恰好是烟草准备发货的时节。他们在每年的7~9月份从英国出发,两个月后到北美开始贸易活动。每年从12月开始,到翌年2月为止,离境移民明显减少,因为此时烟草买卖的高潮已经结束。另一方面,每年夏季的契约工市场清淡萧条,因为这期间移民在海上长途跋涉容易患病,死亡率较高。[39]

在上述双层市场的作用下,英国的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体系延伸到北美殖民地。英国人口增长、农业收成和工资波动等因素,都会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到殖民地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例如,在17世纪50、60年代,英格兰农业歉收和工资波动促成了弗吉尼亚和马里兰殖民地契约工的增加。17世纪末英格兰西南部劳动力供不应求时,两个殖民地的契约工供给也明显萎缩。[40]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契约是在英国达成的,但契约工在尚未离开英国时就开始与殖民地劳动力市场发生关系。换言之,当契约工踏上北美大陆时,契约工制度也未超越出英国社会与经济运行机制。这其中不仅包括英国契约制度中的雇佣性质,也包括北美殖民地按照英国人的自由观念颁布的保护契约工平等权利的法律。简要地说,契约工制度中的雇佣性质可从如下三方面理解:

首先,如前所述,北美殖民地的契约工中有不少英国罪犯和无辜的被绑架者。它们作为“非自愿性契约工”的悲惨遭遇,使有的美国学者得出了契约工是“白人奴隶”的结论。然而,这些学者也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北美的契约工中有2/3以上是自愿性契约工。[41]这就是说,非自愿性契约工被强制性服役的史实不足以改变契约工制度的整体性质。从其契约内容看,其中包含着“同意”(agree)和“认知”(acknowledge)的原则。“同意”意味着契约工愿意以出卖劳动力为前提,接受其中关于服务年限、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条款。“认知”表明双方明确了彼此的职责,愿意恪守契约中的原则。[42]这种建立在双方同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属于不折不扣的雇佣与被雇佣的性质。[43]

其次,从契约工的社会结构看,他们不是某个单一阶层的移民,而是除贵族以外英国社会各阶层人口结构的自然延伸。这也是国内所有涉及北美殖民地契约工著述中的共识。笔者再以1654~1660年从布里斯托尔离境的2287名契约工为例,绅士、种植园主和专业技术人士(医生和教师等)等占总数的2%,自耕农、农民和体力劳工占47.4%,金属、建筑、服装、纺织和皮革等行业工匠占23%,妇女和其他劳工占27.4%。[44]类似的结构在1718~1759年从伦敦港口出境的契约工中间也同样存在。[45]面对这种多样性的结构,还有什么比雇佣关系能更清楚地解释契约工与雇主的关系呢?

再次,在劳务市场上,价值规律在劳动力商品交易的每个环节中得到了体现,其中居于绝对支配性地位的因素是市场,而不是船主、种植园主或农场主。契约工的供求关系、劳动技能和年龄等因素都决定着其劳动力商品价格的高低。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力价格走低,相反就能走高。劳工的技术构成越高,服务周期就越短,工资水平就越高。例如,在1660年从布里斯托尔离境的契约工中,类似医生、工程师和教师等技术人士的服务时间仅为两年或三年,而木匠、酿酒师、裁缝、银匠等各类工匠的服务期大多数是4年,普通体力劳工的服务期限一般为5~7年。各类罪犯大约是8~14年。[46]从年龄上看,19岁以下的契约工,因其劳动价值尚未完全开发出来,其交易价格与工资水平明显低于19岁以上的劳工。契约工的工资基本上是市场需求和劳动力价值相互作用后的自然反应。一位健康的非熟练工的售价达10英镑,而一位工匠的价格为25英镑。[47]

在1704~1757年马里兰登记的契约工交易中,服务四年的契约工人均价格是8.95英镑,最高达10英镑以上。19名女性契约工价格是7.75英镑,最高价格是10英镑。[48]在18世纪中期,巴尔的摩一位商人雇用了一位具有多年经商经历的40岁的小商人充当工头,其服务期为两年,条件是雇主负责提供通往美洲的路费、牛肉和猪肉各500磅、面粉500磅,每年工钱40英镑。[49]

在新英格兰,契约工莱昂·加德尼尔(Lion Gardiner)是一位来自荷兰的工程师,他在服务期内的年薪是100英镑。他说:“我的服务是帮助他们设计、采购和建造城市、城镇或防卫性要塞。”[50]在多数情况下,按照劳工年龄和技术与经验确定薪水的做法十分普遍。

在1682~1687年来到宾夕法尼亚的契约移民中,57%的人服务期为4年,其余为1~19年不等。年薪最低的体力劳工平均在3到10英镑之间,而银匠、外科医生、教师和眼镜制造者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年薪在30到80英镑之间。[51]甚至在弗吉尼亚一些种植园主的遗嘱中,准备出卖的契约工价格也与其年龄、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52]正因为价值规律在劳动力商品交易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17世纪50年代一位英国学者指出,当荷兰人、法兰西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纷纷来到美洲淘金的时候,英国人却发现,劳动力商品“就是国家的财富”,因为当这些吃苦耐劳的人口被雇用就业后,他们就成为“可以创造利润的商品”。[53]

诚然,笔者强调北美殖民地契约工制度中的雇佣性质,并非要否定其强制性特点,相反认为其程度有所加强。一方面,在劳工市场上,资本家和地主都掌握着经济资源和劳动力交易的控制权和垄断权。而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的劳工一无所有,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在这种不对称的状态下,由于英国劳动力过剩,多数契约工服务周期短,对雇主的依赖程度低,雇主对契约工的人身控制相对较弱。

然而,当契约工制度被移植到北美时,资本家和地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骤然凸显,因为对于那些无力承担跨越大西洋路费的移民而言,没有资本家的帮助,他们无法实现移民的愿望。他们签约后,用自己的劳动力商品来交换资本家提供的越洋路费和在契约服务期间的工资、食宿、医疗照顾和自由费等。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雇主用自己的资本和生命做赌注,将契约工安全地运送到大西洋彼岸。[54]另一方面,契约工在尚未履行其义务就享受了签约另一方提供的服务。这实际上赋予了契约工制度一种新的含义——“劳动力租赁中的一种信贷制度”[55]。契约工制度中原有的雇佣性质因此就被蒙上了一层“债务”关系。雇主对契约工的控制随之加强。在契约生效期内,由于契约工就像著名的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所说的那样,“自愿性地免除了纳税权和各种公共服务义务”,又因为其食宿、衣服、工资、医疗照顾和期满后的自由费等均依赖雇主,他们“停止行使自由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自由与作为独立的人是不可分割的”。当他们恢复了自由劳动力身份后,就重新获得了“完整的自由权。”[56]这就是说,契约中的权益和义务是建立在双方愿意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为代价的。契约工在享受雇主提供的物质服务的同时牺牲了自己的部分自由权利,其中包括婚姻权、生育权和经商权等,而雇主在付出资本投资后换来了对契约工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这种利益关系下,殖民地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及劳动力稀缺的残酷现实很容易造成契约工受虐待的问题。[57]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即使不是奴隶,但因丧失了部分自由,甚至包括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他们至少给人的感觉是受到“人身和自由控制”的人。[58]在这种表象之下,无论雇主对契约工的控制和剥削达到何种程度,都不能改变契约中的自由雇佣原则。它在本质上与笔者前文中将英国的契约工制度界定为“准自由劳动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是近代原始工业化时代劳动力市场上“一种有合同的自由”制度。[59]

在更高的层次上,它也是近代机器工业化时代劳动雇佣制度的前期阶段。其中的同意原则、根据劳动价值确定工资的原则以及被雇佣者用一定年限的劳动偿还另一方垫付路费的原则,在19世纪和20世纪美国引进外籍合同工的历史中依然清晰可见。[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