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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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

在智能机器人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研究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究竟是赋予它们以人格,还是认定它们属于物的范畴,是民法面对未来发展的重要选择。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最多确认其具有人工类人格而非真实的人格,既能够看到智能机器人与法律人格的类似性,又能够保持其物的属性的稳定判断,同时确定对其现实损害赔偿和未来风险防范适用侵权法的产品责任进行规制,是相对正确的选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远没有那样深不可测,以至于能够改变民法对市民社会基本范畴的划分。这些忧心忡忡的判断,都是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应当坚信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


[1]杨立新,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曹建峰:《人工智能:机器歧视及应对之策》,《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2期。

[3]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4]百度百科:索菲亚(世界上首个获得公民资格的机器人),网址:https://baike.baidu. com/item/索菲亚/19464945?fr=aladdin,访问时间:2017年12月31日。

[5]蔡文清:《机器真能“长大”成“人”吗》,《北京晚报》2017年11月26日第17版。

[6]百度百科:阿尔法围棋,网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阿尔法围棋/19319610?fromtitle=阿尔法狗&fromid=19447507,访问时间:2017年12月31日。

[7]百度:《全世界第一款性爱机器人诞生了,简直太丧心病狂!》,网址:https://baijiahao. baidu.com/s?id=1583470549298947846&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7年12月31日。

[8]曹建峰:《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前景与挑战》,腾讯研究院网站,http://www.tisi.org/4855,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8日。

[9]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1年第5期)。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10]李佳伦:《网络虚拟人格对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突破》,《法学论坛》2017年第5期。

[11]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12]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13]参见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14]《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866页。

[15]朱大年、王庭槐主编《生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第10页。

[16]参阅《孟子·滕文公上》。

[17]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Ⅱ.ⅩⅩⅦ(Oxford:OUP,1975),p.26.

[18]黄希庭、郑涌:《心理学导论》,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第523、543~544页。

[19]《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社会学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第66、67页。

[20]邱仁宗:《论人的概念——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哲学研究》1998年第9期。

[21]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法制日报》2018年1月3日。

[22]Susanne Beck, “The Problem of Ascrib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ase of Robotics”,2016,31:pp.473-481.

[23]金东寒主编《秩序的重构——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上海大学出版社,2017,第86页。

[24]Susanne Beck, “The Problem of Ascrib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ase of Robotics”,2016,31:pp.473-481.

[25]Susanne Beck, “The Problem of Ascrib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ase of Robotics”,2016,31:pp.473-481.

[26]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2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28]黄希庭、郑涌:《心理学导论》,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第335、336页。

[29]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注释二,《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30]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31]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32]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33]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法制日报》2018年1月3日。

[34]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35]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文民事判决书。

[36]对于这一观点,请参见杨立新《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

[3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38]〔美〕马修·U.谢勒:《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曹建峰、李金磊译,《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3期。

[39]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40]〔美〕马修·U.谢勒:《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曹建峰、李金磊译,《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3期。

[41]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应对》,《理论学刊》2016年第1期。

[42]Daivid C.Vladeck,“Machines Without Principals: Liability Rul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L.Rev.,2014,117:pp.117-150.

[43]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法制日报》2018年1月3日。

[44]Daivid C.Vladeck,“Machines Without Principals: Liability Rul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L.Rev.2014,117:pp.117-150.

[45]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46]关于先付责任的规则,参见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的新发展》,《法学》2012年第7期。

[47]金东寒主编《秩序的重构——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上海大学出版社,2017,第86~88页。

[48]〔德〕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