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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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养老服务管理主要制度

制度一般指依照法律、政策制定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基于我国现有的养老服务管理政策法律规范,我国养老服务管理形成了老年人社会优待、老年宜居环境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三方面的主要制度,普遍适用于养老服务管理的各个流程及各个部门。

一 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

老年人优待作为老年社会福利的重要任务,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提供的相应设施和服务的一套政策措施,它们构成了我国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优待”专设成章。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是全国老龄办会同23个部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意见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优待范围涵盖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六个方面,并要求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国各省市因地制宜,出台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待。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已然成为我国养老服务管理的核心价值取向。

截至2015年8月,全国有19个省份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23个省份建立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国普遍推广实施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各省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在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针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从之前的九项增加至六个大类共四十四项,受益老人也从此前的北京市户籍老人拓展到在京常住的外埠老年人,外埠老人可享36项优待。60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享受各项优待政策。这些优待政策包括优先进行危房改造、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缴纳水电燃气费等;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失独老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辅导、定期寻访等精神关怀服务;提供维权服务优待;等等。

二 老年人宜居环境制度

老年人宜居环境制度主要包括公共环境的无障碍建设、适老化社区建设和老年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三个方面,是养老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无障碍环境指的是一个既可顺畅通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障人士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方便坐轮椅者、拄拐杖者和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障人士可使用的相应设施以方便残障人士通行,等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共同构筑了中国的老年人宜居环境制度。《中国老年宜居环境发展报告(2015)》披露,当前的中国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在政策、实践、市场等方面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整体而言,我国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公共政策支持体系尚待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区域发展失衡、老年宜居项目偏离市场需求、适老性公共环境远未形成、社区老年宜居水平亟待提升、老年宜居相关标准规范有待完善等。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专门新增了宜居环境的有关章节,使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和管理上升到立法高度。

三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制度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队伍越来越庞大。如何让他们释放余热,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为老龄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养老服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我国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分为八个方面,包括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但只是笼统地指出“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并无具体的支持举措。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在保留“参与社会发展”一章的基础上,将原来的老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及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的条款并入该章,并增加了以下条款:老年人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养老服务管理中,政府十分注重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条件,包括拓宽科技咨询渠道、拓宽教育传授渠道、拓宽卫生健康渠道、立足社区建构“家门口”的老年社会参与平台、建立奖励机制等。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应当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条件,协助老年人实现社会参与,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环节:一是根据老年人的能力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社会参与活动,应避免将老年人置于危险的环境中;二是发挥老年人的才智和积极性,让老年人获得充分的自我价值感;三是依托社会支持网络,为老年人开展社会活动创造良好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