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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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国家现在致力于人民经济阶级之编列。德之“行业组织”( Ständischer Aufbau)、意之“职业团体制”(Korporative System)已成为该二民族法律生活之重要部分,复有由旧时代所沿袭而来之诸种组合与会社等,得视为新时代之前驱者,为有独占性之“加特尔”(Kartelle)或“辛狄加”(Syndikate)后复演变而成“康辄尔”(Konzerne)甚至“托拉斯”(Truste)。此外,如旧有之商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之类皆是。至于“商会”、“手工业公会”等,则虽最后依存于国家权力,而已由经济者取得自治权。此种团体之存在,虽经某种程度之改变,至少昭示20世纪的欧陆国家,无论其如何“极权”,在经济上并非为专制者。

此第二种方向中最健全而显著之点,即在人民的经济团体多被赋予自治权。它们得自己立法,并在某限度内得有自己的司法机关。另一点正在发展中的是:经济团体内部各分子间的互助,例如一方因他方的损失而得的意外利益,国家以经济法规使彼此平均享受,或予一方以救助,如必要时得勒令一方的工厂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