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理论:史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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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休谟对史蒂文森的影响

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著名的自然主义、怀疑主义哲学家,也是伦理学情感主义的思想先驱。他的情感论思想,特别是更为基础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曾经深刻地影响了哲学的发展进程,影响了包括情感主义者在内的后世哲学家,当然也极为深刻地影响了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人。史蒂文森对于休谟本人、对于其著作所承载的思想、对于其研究旨趣和作品体现的精神实质,都十分钦佩和尊敬。他曾经多次直言不讳地承认,“除了对语言的强调以外,我的研究方法与休谟并没有什么不同”;[1]“休谟非常清楚地提出过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得出了最接近于现代作家们可接受程度的结论”;[2]“无论我们对他的著作中的细节如何不赞同,仍然应该尊敬他的著作所彰显出来的精神”。[3]

1.情感论的直接思想先驱

休谟是英国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史蒂文森虽然并不接受休谟的经验主义立场,但非常注意考察人们的实际活动,认真分析日常生活中的伦理争论,努力不使自己的抽象元伦理学分析成为“闭门造车”式的劳作。在《伦理学与语言》的序言中,史蒂文森特别表明,休谟借审慎观察人生现象,就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事物和娱乐搜集这门科学的各种实验材料的研究方式,虽然也许不是唯一可能的研究方式,但“确实能够为伦理学确立一种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4]史蒂文森也希望将自己的元伦理学研究建立在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从而能够为规范伦理学,为人们具体的道德生活,提供有效的工具与方法。

休谟又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直接思想先驱。休谟认为,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善恶并不是可以理证的。他从彻底经验论的立场出发,认为道德之善和恶就是主体内心由于其天性结构而产生的“知觉”,即人们在观察一定行为或思考一定对象时,在心中所产生的感觉与情感。休谟指出:“道德这一概念蕴含着某种为全人类所共通的情感,这种情感将同一个对象推荐给一般的赞许,使人人或大多数人都赞同关于它的同一个意见或决定。这一概念还蕴含着某种情感,这种情感是如此普遍如此具有综括力,以至于可以扩展至全人类,使甚至最遥远的人们的行动和举止按照它们是否符合那条既定的正当规则而成为赞美或责难的对象。惟有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才属于我们这里所坚持的人道的情感”。[5]“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6]“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究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7]

在休谟看来,人的行为的善恶等只受愉快或不愉快的情绪、情感的支配或指导,理性作为“情感的奴隶”,是服从情感的,只是为情感服务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理性对于道德丝毫不起作用,实际上,“理性和情感在几乎所有道德规定和道德推论中都是共同发生作用的”;[8]当然,理性和情感的作用有主有次,理性往往只有通过情感才能发挥作用,即产生某种辅助性作用。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9]在后来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进一步指出:“为了为这样一种情感铺平道路、并确切地分辨它的对象,我们发现,事先进行大量的推理,作出精细的区分,引出合理的结论,建立广泛的比较,考查复杂的关系,确定和确断一般的事实,常常是必要的。”[10]很显然,有时情感和理性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这就要诉诸自然的普遍的同情原则加以解决。

休谟的“情感决定道德”的情感论思想,被公认为情感主义的直接思想来源。对于休谟关于道德情感的论述,史蒂文森深表赞同。当然,史蒂文森与休谟的道德情感论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休谟的道德情感论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专注于现世的德行和人们的道德实践,热衷于提出或阐述道德箴言。它与其他规范伦理学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休谟具有更多的“元理论意识”,并突出强调了情感在道德意识和行为中的作用。而史蒂文森的元伦理学则着重对道德语言的意义和功能的分析,着重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他不介入,也不反对做具体的伦理判断。他研究情感不是为了制订道德规范,劝导人们遵循道德规范,而仅仅是为了分析伦理概念、伦理判断,弄清它们的意义和功能,提供适当的伦理学工具。

史蒂文森认为,休谟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X’是一种德行,其意思是说,X是一种只要有了关于它的全面而清楚的真实知识,任何人都会感到满意的对象。”[11]在史蒂文森看来,休谟在这里的根本假设(见多识广的人对同一对象会具有满意的感觉)与他在《伦理学与语言》中分析、批判过的一个基本假设(一切态度分歧都根源于信念分歧)是十分相似的。但是,经验主义者休谟完全接受的这一假设,史蒂文森则认为它是可疑的:是否存在每一个人或大多数人都感到同样满意的东西。如果不存在,那么就不会有什么道德的或邪恶的东西了。而且,什么才是大多数人感觉满意的对象,这纯粹是一个事实问题。在这里,休谟显然仍然把道德问题当作科学问题,把伦理争论当作信念分歧来处理了——我们只要回忆一下《人性论》的标题“人性论——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就不难明白这一点——史蒂文森认为,人们的道德争论、态度分歧,会在人们具有真实信念的情况下消失,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从这一点开始,史蒂文森与休谟明显分道扬镳了。

2.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休谟站在怀疑论者的立场,敏锐地“发现”了科学方法、理性方法在伦理学中的局限性。这一发现在伦理学史上是惊世骇俗、振聋发聩的,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的几乎所有的情感主义者,当然包括史蒂文森。或者说,史蒂文森后来对信念与态度的区分,对信念上的分歧与态度上的分歧的区分,以及对科学方法之于伦理学的局限性的论述,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自休谟以来科学与道德、事实与价值二分对立观念的继续。

在《人性论》中,休谟十分敏锐地指出,科学与道德的研究对象不同,前者的连系词是“是”或“不是”等,而后者的连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等。根据理性、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维上的跃迁,即从以“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科学或事实判断,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判断的跃迁,而且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休谟这位怀疑论哲学家正是通过这一根源性的追问,使得伦理或价值判断如何可能,也使得伦理学以及价值论之为科学,需要一种新的解答、新的说明。[12]

史蒂文森承继休谟,同意从事实理由到伦理判断的这种推理与科学推理是不同的,这一推理确实值得研究,给予说明。但是,他没有如同极端情感主义者一样,对之给出一个完全否定的回答,在科学与道德之间掘一道森严的鸿沟。他认为,信念(事实)与态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甚至,他还很重视如何解决休谟提出的推导问题。在《伦理学与语言》中,史蒂文森提出,在从R(理由、事实判断)到E(伦理结论、伦理判断)的推理中,既可以运用理性的方法,也可以运用非理性的方法(如劝导方法)。

而对于休谟,特别是一些自然主义者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如休谟在其伦理学著作中,似乎想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即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观察和实验的方法,来沟通二者——史蒂文森觉得,他们无非是运用了一个他后来称之为劝导性定义的判断,然后以这个具有情感力量的劝导性定义为前提解决伦理争论。史蒂文森认为:“由于忽视了态度上的分歧,他(指休谟——引者注)把出现在尚未获得真实信息的人们之间的争论过分简单化、过分理性化了,而没有为劝导方法留下位置”;[13]“那些把规范伦理学当成自然科学的人之所以似乎取得了成功,仅仅是因为他们一开始就给出了一个劝导性定义”。[14]因为通过提出这样一个道德思考的基本原则,一个道德推理或分析的大前提,人们就可以以之为根据,进行道德推理,指导道德行为。休谟所提出的这样一个道德原则就是:“当且仅当绝大多数人对某物具有全面而又清楚的知识,但仍然感觉满意时,此物是善的。”只不过休谟根本没有意识到它是一个具有情感意义的劝导性定义罢了。

休谟认为,以前关于伦理判断的推导与论证,其合理性是尚成疑问的,本身就需要论证。他深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15]而史蒂文森则坚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就会得到不同的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需要的是另一种“有效性”。如果按照与逻辑、科学的有效性不一样的有效性观念,即一种更广义、更宽泛的“有效性”观念考察、处理这一推导,这一过程是可以得到理解与认可的。毕竟,在历史与现实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这样的推导,生活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