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协商民主:提出与发展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本章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们党首次以“民主”为核心概念印发的纲领性文献。《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总结了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与经验,立足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意见》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协商民主、为什么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怎样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等一系列关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纲领。《意见》共九部分27条,起草过程历时将近一年。在充分吸收学术研究和理论思考的成果,以及各级党政部门协商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主要围绕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发展历程、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渠道、制度体系与程序以及党的领导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系统的阐释。
而在此前的2014年9月21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在回顾人民政协的伟大实践、光辉历程和历史功勋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新的论断和新的阐释。例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等等。[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述,为《意见》的起草和出台提供了科学的指南和基本遵循。
《意见》的正式印发,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在民主问题上的理论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今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协商渠道的协商活动,形成强大推动力量,显得尤为重要。《意见》明确提出了“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的规划,同时也要求,“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制定协商民主建设党内法规”,“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种部署,既全面,又突出了重点;既立足于当前,又规划了未来。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因此,从理论上准确阐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脉络、科学内涵、性质定位、理论逻辑和制度框架,以及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对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