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私有经济发展历程
——金雄波口述
口述者
金雄波(曾用名:金云波),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中共党员。1965年9月参加工作,他曾担任小学教师、部队卫生员、地方医院医生,先后在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和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工作,自2003年7月起,担任《萧山市志》副主编,至2013年《萧山市志》出版。他至今仍在继续从事地方志书的编撰工作。工作期间,他曾撰写反映萧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章几十篇,其中研究个私经济发展的《好大一棵树》获得杭州市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奖”(获论文评选第一名);《抓住机遇、改善环境、提高素质、加快个私经济健康地发展》被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评为1997~2002年度优秀论文。
私有经济[1]的兴衰,都是随着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萧山私有经济开始恢复、发展,至今40年的时间内,萧山私有经济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是恢复阶段(1978~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萧山有手工作坊881家、私商3 606户。解放初期,有所增加。1952~1957年,萧山先后对个体手工业、私营工业、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分别建立社(组)、公私合营等。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 时期,私有经济又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受到批判、取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发证停止。至1976年,萧山私有经济荡然无存。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的思想被逐步解放,萧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才得以恢复登记发证。
1980年9月3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发证工作恢复。至1984年末,萧山发证的个体工商户9 724户,比1982年增加8.83倍。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私营经济地位。6月,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6月16日,萧山恢复私营企业的登记发证工作,首次向萧山宁围化学助剂厂(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前身)等20家私营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至1988年末,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8 936户,比1984年增加94.73%;办理开业登记的私营企业553家,年内增加533家。
1984~1988年,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经济过热出现了,萧山突出表现在纺织织造行业的发展中,如有一批纺织工业户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工生产;不少个体工商户购入外地淘汰织机,组织生产;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挖集体企业“墙脚”,高薪聘请集体企业的机修工和挡车工等。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秩序。
第二个是治理整顿阶段(1989~1991年)。1989年6月24日,为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的指导方针,市政府的《批转市乡镇工业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税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的技术人员、供销人员、管理骨干及其家庭成员办厂的不批,私自招用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的不批,能耗高、占地多和长线产品的项目不批。由于控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现了个体、私营业主以集体名义登记 “假集体”企业(1989~1991年,全市 “假集体” 转办为个体、私营企业的有1 072家)。当时,这些限制政策对私营经济发展没多大影响,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影响大一些,个体工商户发展减缓。1989年末,私营企业925家(其中包括“假集体” 转办的私营企业),比1988年增加67.27%;个体工商户19 156户,比1988年增加1.16%。
1990年,萧山市继续对私营企业开业登记采用限制政策,对商业网点集中地段、综合性商业、能源耗费大、加工能力过剩等15种情况和离休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乡镇企业“跳槽” 人员,在登记中予以限制;对已经注册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萧山市又重点清理整顿个体化纤织造户。1990年9月24日,市政府的《批转市工商局、市财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织机户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制止个体、私营化纤织造企业低水平重复发展,不允许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职工、村“两委” 成员、乡(镇)村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区、镇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营和参与个体私营化纤织造的经营活动。199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义蓬、瓜沥两区的化纤织造户,对个体化纤织造中招用乡镇集体企业的业务骨干、技术人员及机修工和挡车工的重新办理登记,甘露乡重新办理登记的个体、私营化纤织造企业196家,同时引导化纤织造户转行和歇业的260家。1990~1992年,登记的私营企业分别为799家、770家、660家,连续三年减少,分别比上年减少126家、29家、110家。
第三个是推进发展阶段(1992~1997年)。1992年邓小平南行讲话发表后,个体私营经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各级政府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并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乡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1993年和1994年,市政府印发鼓励、促进、加快私有经济发展的文件有三个,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编余和富余人员及企业待业、留职停薪、辞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离退休、保养人员凭单位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经企业同意,可发给国营、集体企业富余人员有期限的营业执照。除国家明令禁止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1993年后,私营企业数量开始回升。
1996年8月26日,市委、市政府专门为私有工业发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成立萧山市个体私营工业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镇乡也成立相应组织。同时,开始组建私营工业企业强队,每年评定私营工业企业20强,并给予20强私营工业企业优惠政策。1997年末,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25 558户,比1992年减少6.28%[2];私营企业4 624家,比1992年(最少年份)增加6倍。
第四个是发展壮大阶段(1998~2018年)。自1998年起,随着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并实施“两个置换”[3],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这为私有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但使私有经济的队伍迅速扩大,而且实力很快增强。其间,仅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两个置换”,就有250家左右企业转为私营。
1999年5月22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鼓励、引导、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下岗和城镇失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就业。同时,该意见规定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的60%的,经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的30%的,经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不足30%的按每安置1人,每年减免所得税额1 500元。这一年,一批实力较强、产品较新、质量较好、品牌较响、信誉较高的创汇私营企业涌现了,萧山有8家私营企业获浙江省百强创汇私营企业,其中萧山柳桥羽绒有限公司出口创汇3 330万元,居全省榜首。
进入21世纪后,萧山区已建成比较完整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私有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定,私有经济的发展驶入了快车道,逐年跨上新台阶,并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迈进。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施行。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月6日,萧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陶永新向投资人许兴铨颁发首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至2000年末,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74家。登记在册的私营企业6 291家、个体工商户261 875户。至2017年末,萧山区有私营企业66 426家,个体工商户72 511户。2001~2017年,年末在册私营企业数年均增长14.87%、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6.17%。
2018年8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联合公布的“2017 年度浙江省民营企业百强榜单”中,萧山区除万向集团外,有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私营企业入围该榜单,入围数位列全省各区(县、市)第一。
[1]“私有经济”与“私营经济” 是有区别的。1998年8月28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经济结构的进展情况,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依据,并以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分为:公有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其中私有经济中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此后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私有经济”就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两个部分。中共萧山市委宣传部、萧山市统计局编印的《萧山五十年巨变——新中国成立以来萧山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文献》中,为方便读者使用、前后比较,已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合并为“私有经济”。
[2]1995年,对未验照户、旧城拆迁户等逐户调查核对,对名存实无的个体工商户,公告注销了11 696户,年末实有个体工商户22 556户,比1994年减少24.64%。
[3] “两个置换”:即国有、集体资产置换、职工身份置换。资产置换,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转让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职工身份置换,即解除职工原有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职工就业市场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可办理退养手续,不发经济补偿费。退养期间的待遇,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规定享受。已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退养职工及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定期补助的人员,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规定的缴费标准,连同养老、医疗等待遇一并移交给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