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中国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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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反霸权原则

盛愉[1]

在当今国际生活中,处处可以感受到霸权主义的存在。反对霸权主义已成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历史前进的一个决定因素。反霸权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同国际法的关系,在国际法律基本原则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大研究课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热烈的辩论,因为它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有指导行动的现实意义。这场论争方兴未艾。

一 霸权概念的始源

据历史记载,霸权一词源自希腊,反映了公元前8世纪至前4世纪时,希腊城邦之间的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当时,我国正处于春秋时期,列国诸侯之势力最强、居于首领地位者称霸主。在古代希腊和古代中国,霸权最初是指盟主所享有的优势地位。在同盟内部,盟主行主持同盟事务、作出裁决之权,各盟国则交纳贡赋并接受盟主领导。当时生产力水平很低,在各城邦、部族、诸侯之间力量强弱差距不大的条件下形成的优势地位,受盟约和相互关系准则的约束,因此盟主只能有节制地利用这种优势。一般盟约规定盟内成员之间和平相处,不得干涉内政,协商解决纷争,共御外敌。以斯巴达为盟主的拉西第蒙同盟的重大事务,由全盟大会的多数通过,各城邦、部落不分大小都有一票。我国春秋诸侯的盟约规定“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当时,盟主与盟国之间的霸权关系可概括为:(1)同盟内部关系根据盟约规定,应该是平等的,但各盟国都必须承认霸主的领导地位,因此在实际上是不平等的;(2)盟主的优势地位受内部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准则的约束。在同盟的外部关系方面,即各个同盟之间,则按照条约和习惯,相互不得侵犯对方;但实际上常因扩张地盘,抢占土地、奴隶而发生冲突,甚至演变成一定规模的战争。这是同盟对外争夺霸权的主要表现。媾和则一般通过订立和约,恢复某种均势。公元前421年的《尼西亚和约》为防止雅典和斯巴达再用武力争夺霸权而规定:凡用武力损害对方之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其行为都是非法的。这是试图用条约形式限制霸权行为。古代的霸权产生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但霸国如果滥用这种优势就会走向反面而丧失优势,就会导致同盟解体。希腊第二次海上同盟因雅典违反条约规定的不干涉加盟各公社的内政而瓦解,另结新盟。我国春秋时期发生过几次结盟诸邦联合讨伐盟主,如诸侯围齐救鲁而为“督扬之盟”,曰:“大毋侵小”。这是反对盟主滥用霸权而采取的反抗行为。霸权反映了盟主与盟国之间,以及结盟的集团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并经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霸权早已是一个法律概念。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平等的和不平等的,二者必居其一,霸权关系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关系。

二 近代霸权政治与国际法

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后,国际交往有了很大发展。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欧洲各强国交替争夺大陆和海上霸权,300年间战争连绵不断,波及世界各地。霸权政治成为支配近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随着殖民体系建立、垄断资本主义形成而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列强之间的争夺更加激烈,终于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列宁指出:“帝国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几个大国都想争夺霸权。”[2]按照传统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国家虽有大小、强弱之分,但各国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近代史上第一个国际公约——《威斯特伐利亚公约》(1643—1648)在确定欧洲大陆各国国界的同时,体现了国家不分大小,不论政体,以平等权利集合于国际社会的原则。但霸权政治使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服从于强权原则,践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时期,国际法被认为只适用于欧洲“文明国家”之间,古老的东方国家和世界其他地区则被称为未开化的野蛮民族,只能成为被征服的对象。洛里默在1883年将人类社会的成员分成三种:文明民族、未开化民族、野蛮民族。[3]他认为只有在“文明国家”之间才适用国际法原则,即所谓得到“完全的政治承认”;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则是“部分承认”;而对于野蛮民族只能给予“自然承认”,即承认他们是人,仅此而已。奥本海承袭了这个观点,但将国家分成五等,中国与波斯、暹罗、朝鲜、阿比西尼亚同被列入末一等,即“处于完全不能理解和执行国际法规的未开化的状态”。[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古根海姆解释说:“文明国家是指一切已经获得独立主权国家的尊严的国家。”[5]这种说法在客观上使被压迫民族永远不能翻身。实际上,被列为“文明国家”的弱国小国同“未开化”和“野蛮”民族都是霸权政治的受害者,只是在形式和程度上稍有不同。欧洲的弱小民族所受的侵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领土被兼并。欧洲几个强国都是靠蚕食和吞并邻国起家的,并通过条约使之合法化,变成自己的领土。1684年《勒根斯堡协定》承认法国兼并的一切土地。1713年《乌德勒支和约》规定西班牙和法国割让给英国大片国土和在美洲的殖民地。俄国在19世纪吞并中亚细亚各汗国。这种兼并活动一直没有停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希特勒兼并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霸权主义的信条是“用武力来更准确地确定自己的边界”,[6]以“合法兼并”代替了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波兰在18世纪后期20多年内三次被瓜分是一个值得剖析的实例。俄国、奥地利、普鲁士三国为瓜分波兰而签订的三个条约是了解近代霸权的重要参考材料,从中可以看到:(1)分割波兰是俄、奥、普推行霸权政策的直接结果,是它们侵略扩张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沙皇俄国早在16世纪就提出瓜分波兰的建议,因为波兰历来是俄国的重要战略目标,“是实现俄国对世界霸权的贪欲的工具”。[7]奥、普两国早就有意分羹,以扩大其争霸实力。(2)波兰是属于欧洲“文明国家”的主权国家,但条约公开宣布要永远分占波兰领土,说明霸权利益是这些国家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在今天的一些国际行为和法律文书中,仍可依稀看到当年瓜分波兰的影子。

其二,对内政的干涉。欧洲中世纪时条约规定各公国领土不可侵犯,亦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的宪法(1793年)规定“法兰西共和国不干涉他国的政治,也不许他国干涉法国的政治”。但这条原则是直接同霸权政治相对立的。干涉行为是行使霸权的一个主要方式。列强之间签订各种公开和秘密条约,任意摆布别国命运。1764年俄国同普鲁士缔结所谓“防御同盟”,其秘密条款规定两国在瑞典采取一致行动,不许波兰政体有任何改变。当时瑞典还是欧洲的一个强国,波兰也是一个主权国家。1804年的《提尔西特和约》规定俄国承认拿破仑在西欧所作的一切变动,以换取他承认俄国吞并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和在芬兰放手行事。1815年的“神圣同盟”更使强国的干涉行为“神圣化”,正式宣告实行干涉原则,镇压一切革命,以维护欧洲反动的“正统”。它通过了武装干涉西班牙的决议,接连采取了几次干涉行动。

列强对亚洲和非洲的被压迫民族和国家的侵略扩张当然更加露骨和肆无忌惮。它们抢占殖民地,划分势力范围,直接间接地强迫这些国家接受各种不平等条约。他们通常采用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发动侵略战争。东方国家几乎都有过这种遭遇。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00年内,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大小侵略战争和军事行动达13次。它们以武力胁迫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使中国版图日益缩小。英国在割占香港岛后,进而强租九龙半岛、香港附近各岛屿及大鹏、深圳两湾,接着又出兵拉萨,步步渗入西藏,将印度的边界线不断推向与中国新疆、西藏接壤的地方,毫不费力地侵占了十几万平方公里土地。日本在吞并琉球后又迫使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占领中国东北和华北。俄国趁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际,“从中国夺取了一块大小等于法德两国面积的领土和一条同多瑙河一样长的河流”。[8]在总共不到10年时间里,侵占中国领土达150万平方公里。

(2)攫取各种特权。列强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其他国家接受“保护”,让与种种特权。甚至不经有关国家同意,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签订条约,擅自划分和变更别国疆界,限制其对外关系和对内的行政管辖权。1906年欧洲列强共同签订的《阿尔黑西拉斯条约》即其中一例。条约规定由法国和西班牙“帮助”摩洛哥建立警察机关,对摩海关实行国际监督。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亚洲和非洲国家取得了通商口岸、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租借土地、监督财政关税、贸易优惠等形形色色的特权。这个时期的国际法也相应出现了“无主地先占”、“利益均沾”、“门户开放”等原则。

在近代国际关系中这类不平等条约多不胜数,说明霸权行为以权力作为基础,彻底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但是,有霸权也就有反霸权。各大洲风起云涌的民族解放和革命运动,沉重打击了强权政治,摧垮了“一八一五体系”这个反动堡垒,给世界带来了生机。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还未能形成有组织的联合起来反对霸权的力量和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准则。这个时期留下的一个深刻教训是,国际法只有谴责一切形式的强权行为,确立反霸权原则,保障国家主权平等,才能发挥它的真正作用,而不致沦为强权政治的工具。现代国际法正是由于重新确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制定了反映时代特点的新原则才取得了重要的发展。

三 现代霸权主义与世界反霸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的构成发生巨大变化,大批前殖民地和附属国赢得了独立。联合国组织从50多个成员国增加到150多个主权国家,反对霸权的力量空前加强,这一形势对国际法产生深刻影响,使它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些新原则的出现,包括反霸权原则,就是这个新时期的标志。《联合国宪章》宣布大小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和国际关系中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它摈弃了“文明国家”的概念。《联合国宪章》规定,一个国家加入联合国的基本条件必须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比如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的“自治国家”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在新的国际社会里,霸权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出现了妄图“君临天下”的超级大国以后,它们同世界各国的矛盾更有所发展,它们之间的争夺也愈加激烈。世界格局从战前的列强争霸变成战后初期的美国独霸,再发展到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争夺霸权的局面。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现代霸权?它有哪些特点?《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80年第15版)指出,“霸权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某个地区所建立的统治地位”,而“随着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的出现,它们对其势力范围内的其他国家占有绝对优势的统治地位”,点出了超级大国同霸权的关系。但是,这个解释并没有说明霸权的侵略扩张的实质,以及超级大国的最终目的是企图在全世界建立其霸权统治,而绝不仅仅满足于在其势力范围内占有统治地位。

现代霸权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个。

(1)它们以夺取整个世界为最终目的,寰宇之内没有哪一个角落的情况不以某种方式加以考虑。超级大国已将世界每个地区同它们的全球战略联系起来,统治世界的野心发展到了顶点。这同当年彼得一世梦寐以求为俄罗斯帝国找到出海口,美国报刊在19世纪40年代鼓吹的要使“整个西半球属于合众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企图使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成为其附庸。

(2)它们的军事力量已经占有空前集中的绝对优势。美苏两国拥有世界有史以来最大的武器库,包括绝大多数的核武器、核装备和其他新式武器,并正在继续扩军备战,凭借军事优势夺取世界霸权。这完全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

(3)它们比老霸权主义有更强的侵略性。超级大国的侵略、干涉行动,使全世界在大战结束以后没有一天是在和平中度过的。从1945年到1975年30年间发生国际国内武装冲突119起,一般都有超级大国插手。现在,地球上到处都有发生冲突的危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区霸权主义所充当的代理人角色,其侵略扩张行为是超级大国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为这个总战略服务的。霸权主义公开以军事行动和武装占领代替了不侵犯他国领土的原则。

(4)现代霸权主义具有变化多端的表现形式。除军事侵略、政治控制、经济掠夺、文化渗透和颠覆暗杀等恐怖手段外,还采取各种更加隐蔽的方式,给它们的活动披上所谓“援助”、“经济合作”、“保护性支持”等合法外衣,因之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虚伪性。

从法律角度看现代霸权主义,它是对立的国家之间和集团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建立在霸权基础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但是现代国际社会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国家的对外行为不能不受国际法律规范的制约。这就是说,超级大国的一切霸权行为不能无视国际法律的规范原则。霸权与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相对立,在政治、道义和法律上遭到谴责和抵制,由此产生了反霸权原则,对当代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的世界格局是怎样形成的呢?

现在国际社会存在两种力量:一方面是两个超级大国,另一方面是由一百多个国家组成的一支强大的新兴力量。它们分别代表霸权与反霸权,超级大国推行霸权政策,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包括它们自己营垒里的盟国,这样就把自己放在同绝大多数国家对立的位置。这两种力量的对抗形成了世界反霸权格局。它虽是历史上霸权与反霸权的继续,但斗争的规模和气势又具有现代的特点。现代国际法在政治、军事、经济领域反对霸权主义的斗争中,起着积极支持和配合的作用,为反霸权斗争提供了法律根据和基础。当前,反对霸权主义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世界各国联合反霸的力量在发展,日益起着牵制和削弱超级大国的作用;反霸权原则正在进一步成为指导和调整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四 反霸权原则的发展过程

近代历史上民族解放和争取独立的斗争屡遭失败挫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阵线不清,敌友不明,甚至认敌为友,功败垂成。波兰起义者曾向俄国寻求支持,而几次倡议瓜分波兰,反对波兰复国最坚决的恰是几代沙皇。希腊在争取独立的艰苦斗争中,一再寄希望于英、法的支援,结果它们同俄国一起将“绥靖和约”强加于希腊。确立反霸权原则不仅提供法律和道义上的保证,而且由于目标明确而更有利于集合力量,使弱国小国团结起来,互相支持,抵制一切霸权行为,维护主权平等、不受侵犯等合法权利。小国敢于抵抗大国,弱国能够击败强国,证明了反霸力量在发展,反霸权原则日益深入人心,并且正在变为具体的行动。

反对霸权既是政治领域的斗争,同时也是法律领域的斗争。面对不断发生的霸权行为,国际法应该持什么态度,反霸权原则正回答了这个问题。什么是国际法的反霸权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反对国际关系中一切霸权行为和表现,反对超级大国利用优势地位侵略、压迫、欺侮其他国家。大量国际实践已经证明这个原则的存在,并正在发挥作用;但它是否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首先是看它是否具备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件,并且在国际关系中是否起到基本法规的作用。

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要件?

近年来国际文件和国际会议上提出了许多主张,其中哪些可以被认为已成为国际法的原则,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有一种主张认为,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就是国际法律准则。还有主张两个超级大国一致的意见,具有法律准则的效力和性质。根据近年来国际实践所提供的情况,构成国际法律准则应该具备的要件大体上有三个方面。第一,它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前进的方向,并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一致。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保证了国际法发展的进步方向,并且有利于促进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实施。一般情况下,国际条约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固然要以某些国际准则作为依据,或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提出一些新的原则,但往往从政治或外交策略方面考虑而达成某种妥协,不能统统当作法律原则对待,必须对其内容细加审核。第二,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以保证其有效性,并且表明它是代表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但是,确立一个新原则,并取得普遍承认,有时要经过许多曲折反复,所谓“为各大国或某几个大国所不承认的规范,也就约束不了它们”[9]的论点,实质上是为霸权主义张目,使超级大国的行动不受国际法规的约束,并使它们的霸权行为合法化。按照各种“大国意志论”,不经超级大国认可,大多数国家所需要的法律规范就不能成立。果真如此,则国际社会还有什么正常的法律秩序可言,国际法的原则又有什么价值呢?超级大国肆意践踏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说明即使是它们已经承认的规范,也约束不了它们,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规范,恰恰说明国际社会更有责任共同维护国际法律原则的严肃性。由于大国的反对和阻挠而影响某些准则发挥作用的事例固属有之,但是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终于使新的进步的原则得到贯彻,则是当前的主流。第三,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经过某种法律程序。当然,在暴力胁迫下通过的条约虽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更谈不上成为法律原则而加以援用。因此,代表主权国家意志的批准手续更有重要意义,它是构成法律原则所必不可少的。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外交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书,再经过各国的批准,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也体现了各国有参与制订国际法规的同等权利。发展中国家广泛参加国际立法,对于保证国际法的进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上述基本要件,再来看反霸权原则是否具备了这些条件。第一,反霸权原则的内容符合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建立法律新秩序。它既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自然发展,并使之达到新的高度,又为促进实现这些原则创造了条件。反霸权原则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样,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第二,它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包括两个超级大国的某种法律上的承认。第三,这个原则的确立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在双边和多边国际文件中反复表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后面这两条的发展过程,有稍加回顾的必要。

20世纪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明确宣告中国永远不谋求霸权,将反对霸权主义作为基本国策,并将反霸问题提上世界议事日程。到70年代初期,中国和日本谈判结束战争状态,恢复邦交正常化,后来中国建议在缔结和约时写入反霸条款,但遭到苏联的强烈反对,声称“不管什么形式,凡是写有反霸条款的条约,我们就视为敌视苏联”。这样公开干涉两个主权国家的缔约谈判,其行为本身就是蔑视国际法基本准则,不尊重别国主权的霸权行为。但是,中国最终冲破阻力,分别同日本(1972年9月29日)、美国(1972年2月27日)、法国(1975年9月14日)、澳大利亚(1973年11月4日)共同确认了反霸原则,并同墨西哥(1973年4月24日)、喀麦隆(1973年4月2日)、马来西亚(1974年5月31日)、菲律宾(1975年6月9日)、泰国(1975年7月1日)、缅甸(1975年11月15日)共同重申和发展了反霸原则。从保证自身不谋求霸权的不作为义务,到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作为义务,并且对霸权主义的具体表现加以阐述。这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主权国家明确表示接受反霸权原则作为指导和调整国家关系的准则,并赋予该原则以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

与此同时,反霸原则还在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得到确认。1973年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阿尔及尔通过的文件中宣布反对霸权主义,拒绝任何形式的奴役和依附、干涉和压力,不管它们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军事的,概括地阐明了霸权主义的主要内容。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提出“不谋求霸权及势力范围”的原则,把反霸权同尊重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等原则共同作为各国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以及其他关系的准则,明确肯定了反霸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1979年联合国通过反霸权主义决议,指出“霸权主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谋求在政治、经济、思想或军事上统治和压制其他国家、人民或地区”,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地干预和干涉,建立势力范围。这就进一步阐明了什么是反霸权原则以及它所反对的各种霸权主义的表现形式。

这些国际文件反映了一个过程,即反霸权原则成为国际关系准则的发展过程,向全世界宣告:“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或以任何理由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或在全球或世界任何地区寻求统治地位。”这可以说是十分明确地表达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提出反霸权原则,到70年代末联合国通过专门决议,中间只经历了十几年时间。回顾当年制定关于“侵略”的定义,从1923年国际联盟开始审议到联合国在1974年通过正式文件,前后经历了半个世纪。联合国从1950年起多次审议这个问题,经过20多年的反复过程才勉强达成协议。反霸权原则能在这样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承认,这个事实本身就很发人深思。它揭示了国际社会内部的有生力量正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当前的根本趋势是需要建立符合各国人民利益的法律原则,以指导正在发展中的国际关系,而反霸权原则正是适应了这个要求。

五 反霸权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现代国际法取得重大发展的标志之一是建立了新的重要原则,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其中反霸权原则占有突出的地位,因为它具有普遍的和指导全局的性质。霸权关系表现在一切领域,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同时,也体现在超级大国之间以及它们同一切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包括对立的国家和集团,以及同一集团内部的关系。反霸权原则对这一切关系都有效力和规范作用。它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一地区或某个局部性问题的法律原则,而是对全局起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且同世界反霸格局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设想,在超级大国严重威胁世界和平和安全、破坏国际秩序和阻挠各国之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时候,国际社会能听之任之。因此,制定法律规范以约束霸权行为乃是事理之必然。反霸权原则表述了客观存在的这个基本事实并使之上升为法律原则,从而将在今后国际关系的发展中进一步发挥指导全局的作用。

反霸权原则的重要地位也表现在它同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主权同霸权是根本对立的,不反对霸权就不能保护主权不受侵犯。对此并不需要深奥的理论论证,因为道理很明白:一个国家是要独立自主,还是接受别国控制,甘居依附地位,是维护主权、抵制霸权,还是放弃主权、屈从霸权,在国际法上是两种地位、两种原则,并无回旋余地。每个国家都在用自己的实践作出抉择。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同反霸权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世界各国互相支持,进行联合反霸斗争,比一个国家单独抵御强敌要有利得多。众志成城,所以说齐心反霸是维护主权的保证。

平等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一国不受他国管辖。但现代国际社会中不平等的国际关系还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历史上造成的不平等后果不会轻易消失,另一方面是超级大国的霸权政策在继续制造新的不平等关系。取消霸权就是取消不平等关系,平等与反霸权两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也是很明显的。

近年来,第三世界国家谋求发展的强烈愿望反映在国际法律关系方面,要求制订有关发展的法律规范,调整各国的经济关系,发展原则正在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现在,反对经济领域里各种形式的霸权表现日益受到重视。联合国反霸权主义决议中强调要继续努力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以保证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解放与自由,说明了发展与反霸权的密切关系。坚持反霸权原则有利于克服阻力和改变不平等的经济结构,为发展创造条件。

国际法作为调整发展中的各种国家关系的法律,它自身也有不断充实、完善的发展过程。它的各项原则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补充、保证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或替代。国际法是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必然要对国际关系中存在的大量霸权行为有所规范,换言之,有霸权行为,就会产生约束它的法律准则。这是现代国际法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霸权与反霸权具有历史的客观内容。反霸权原则产生于国际实践而又起指导实践的作用,使国际关系沿着进步的方向发展,促进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巩固。在国际关系中,反霸权原则的规范作用日益明显,并将在实践中继续得到丰富和发展。这就是国际法的反霸权原则的意义、价值和作用。国际法在发展,反霸权原则也在发展,它将在今后的国际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达到新的高度。

(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


[1]盛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10页。

[3]洛里默:《国际法法理概要(1883—1884)》。

[4]奥本海:《国际法》,1905。

[5]古根海姆:《国际公法》第1卷,1967,第39页。

[6]贝劳林逊:《英国和俄国在东方》,1875,第10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26、227页。

[8]恩格斯:《俄国在远东的成功》,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第662页。

[9]〔苏〕伊·格·童金:《国际法理论问题》,刘慧珊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