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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民初社团法制的初步发展
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有着多样化的结社组织,其中政治性结社由于对君主统治的权威性有明显影响而受到严禁,清代中前期也延续了对政治性结社严厉镇压的传统。晚清以来,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深刻变化,中国民间社会中的传统群体组织出现了明显分化和转型,群学的兴起促进了新型知识分子团体的涌现,戊戌期间出现了近代社团活动第一次高潮,对近代社团法制的产生起到了催化作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为士农工商“四民”制定了相应的结社章程,并先后颁行了《结社集会律》和《钦定宪法大纲》,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臣民的结社权,从而为中国近代的社团治理奠定了大致框架。民国初年是传统向近代过渡的重要时期,其伊始就确定了“结社自由”的法律基调,结社权作为近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根本大法的保证。由于政权更迭频繁,缺乏稳定性的北京政府面对民间社团的不断发展缺乏一贯的治理策略,而多限于被动应付,尽管社团法制在规模方面继续扩展,但是总体上缺乏协调性,各种零散的社团法规难以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系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