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
欧洲是资本主义文明的发源地。发端于欧洲的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在欧洲历史以至世界历史的发展与变革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欧洲也是近代人权的起源地。格劳秀斯、洛克、卢梭、伏尔泰对近代人权理论的贡献,启蒙运动、文艺复兴对人权思想的启迪,《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令》(1679)、《权利法案》(1689)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对近代人权的确立,或其形成的推动,均在人权发展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迹。但世人不会忘记,欧洲还是战争的策源地。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社会毁灭性的破坏,对人类生命极度的摧残,留给欧洲和世界的是警钟长鸣。欧洲的历史就是在这种文明与邪恶的厮扭中写就的。
欧洲的反思是深刻的,因此,才有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焕然一新的欧洲。
第一节 重建欧洲
一 欧洲新观念的产生
纵观欧洲的历史,充满着因领土、宗教、民族、王权……而致的冲突、战争和仇恨,即使有合并或联合,也不过是昙花一现。“和约”总是被重新分割和长久的分裂所取代。分裂与对抗一度成为欧洲历史的主流。
但如果说,1914年以前欧洲大陆的分裂与对抗导致的多是域内的频仍战乱,那么,1914年以后肇始于这块大陆的内乱,则引发了超越欧洲大陆的两次世界大战。这两次战争使欧洲的分裂与对抗达到极致,阻断了欧洲的发展进程,使欧洲处于毁灭的边缘。落日不再如火。欧洲失去了它作为世界经济、贸易、科技和军事中心的地位,走向没落。
这是对自己的成就充满了自豪感和优越感的欧洲人所不能也不愿接受的。而战争尤其是惨绝人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生灵涂炭,更促使欧洲人深刻反思。
在欧洲的反思中,对民族主义的认识于新的欧洲观念的建立至关重要。一般认为,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同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留下的原则。法国大革命诞生了近代民族国家。此后,由于民族主义的激励和影响,统一国家,摆脱外国统治的民族运动在欧洲如火如荼地展开。自19世纪下半叶起,一个个民族国家在与专制君主统治的斗争中出现于欧洲大地。然而,民族运动也打造了走向极端而褊狭的民族主义的两个国家——意大利和德国。后者更是将这种民族主义发展到顶点。[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战争期间,德国民族主义达至登峰造极。它导致了灾难性后果:纳粹独裁统治;希特勒及纳粹党为突破德国人“过于狭窄的生存空间”,[2]而将独裁统治扩及其疆域之外的行为;对犹太人的残酷暴行;由狂热的民族主义情结生成的怨恨和民众良心的迷失。对于民族主义,圭多·德·拉吉罗[3]曾作过深刻的剖析。他说:
这种民族主义的概念,在其逻辑发展里,正包含着一个民族对其他所有民族的霸权,这是通过否定臣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这些民族势必因同化异族而消亡——的民族性,而形成对民族原则的双重否定。结果,民族主义的概念被更合用的帝国主义概念所取代,后者才准确表达着超民族的国家观念。[4]
圭多·德·拉吉罗对民族主义的危险也作了分析。他指出:
为崇拜民族性而贬抑所有价值,并不惜牺牲所有价值的倾向,其危险性在于,人民的精神将失去其方向意识……这种民族主义形式的另一种危险,在于通过将民族转变成侵略与征服的武器,它威胁到摧毁民族观念赖以建立的基础,因而摧毁不同民族并存之可能性的基础。[5]
狂热民族主义的危险,已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充分揭示。这次战争在欧洲造成5000万人伤亡。其中,因希特勒种族政策——一种与狂热民族主义有着紧密关系的政策[6]——而被杀害的犹太人有500万~600万。[7]这种毁灭一个种族的行为在历史上绝无仅有。希特勒和纳粹的反人类罪行昭然若揭。战后,人们不禁会问:光明还能在欧洲点燃吗?
史学家们曾记下这样一幕:当第一次世界大战使欧洲变成了血腥斗争的战场时,当时的英国外交大臣说道:“光明在全欧洲熄灭。我们这一生将再看不见它重新点燃。”[8]这种悲观的预见几乎被证实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并未使民族主义狂热平息,第二次世界大战不可遏制地爆发。人们又一次陷入悲观之中,感到“建立一个团结一致、权利平等的欧洲的理想从此完全破灭”。[9]但是,战后对狂热民族主义危害及二战的深刻反思,以及对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的揭露,又使光明在欧洲点燃。
欧洲的反思在温斯顿·丘吉尔1946年9月19日的著名演说——《欧洲的悲剧》——中得到体现。他说:
这个神圣的大陆,总体上包括地球上最美丽和最富饶的地区,有着温和而稳定的气候,是西方世界一切伟大民族的故乡……然而,正是在欧洲,出现了由条顿民族引起的一系列可怕的民族主义的争端。甚至在今天的20世纪,我们始终也认为这些争端破坏了和平,阻碍了所有人类的进步。
…… ……
然而,始终存在着一个拯救方法……它就是创造一个欧洲大家庭或尽量创造它的一部分,使之具有一个容纳和平、安全和自由的结构。我们必须创建一种欧洲合众国。只有这样,几亿辛劳的人民才能重新获得使生活具有价值的快乐和希望。这个过程非常简单,所需要的一切只是几亿人民的决心:行为端正,杜绝错误,从而得到上帝的保佑而不是诅咒。
…… ……
我们必须把目光从过去的恐怖转向未来,我们没有精力把因过去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仇恨和复仇情绪带向未来的时代。如果我们想把欧洲从无限的悲哀中拯救出来,确实把它从末日中拯救出来,就必须有一个信仰欧洲家庭的行动,有一个忘记以往的罪行和愚蠢的行动。[10]
丘吉尔在其演说中表述了欧洲联合的基本构想,即以宿敌法国和德国间建立伙伴关系为创造欧洲大家庭的第一步,并且以一个可被称为欧洲合众国的区域机构来建立欧洲大家庭。丘吉尔设想,这种区域机构的第一步,就是建立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11]丘吉尔的演说对战后欧洲的联合及重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伴随着深刻地反思,欧洲新观念产生。这种新观念的核心就是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消除国家间的敌对情绪,寻求欧洲的共同利益目标,走新型的合作之路,在欧洲建立永久和平。
在这种新观念的支配下,欧洲拉开了重建的序幕。
二 从对立到合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欧洲四分五裂,满目疮痍。这次战争还使欧洲经济遭到重创;政治上则出现了东西欧对峙格局;军事上,“第三帝国”虽已覆没,但苏联军事力量使西欧感到恐惧,宿敌间的前嫌尚未消除,同盟国间的敌对情绪便已开始产生,以及希特勒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尚须涤清。战后的欧洲百废待兴。在这样的境况下,重建欧洲被提上了欧洲的议事日程,并且,欧洲的重建将是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在内的全面重建。
欧洲的重建是以合作的方式展开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战争带来的恐惧使人们厌恶战争,痛恨对立与分裂,向往合作。另一方面,事实上,在欧洲长久的分裂中,早已孕育着欧洲联合的思想。也就是说,欧洲联合的思想是在经历了漫长的积淀过程,于二战后炽烈起来,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
欧洲联合的思想可追溯至圣皮埃尔、卢梭、康德、圣西门等。法国政论家、牧师圣皮埃尔在《永久和平规划》(1713年)一书中提出,建立“欧洲邦联”以实现欧洲的永久和平。卢梭抨击了圣皮埃尔的空想主义,主张以实行共和制为欧洲统一的路径。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1795年)一书中提出了构筑欧洲和平的制度框架。他倡导建立以法治为先决条件的欧洲联邦。圣西门则在《关于欧洲社会的重新统一》(1814年)中运用欧洲统一的思想阐述了和平秩序论。[12]这些思想对欧洲联合的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争引起的深重灾难促使人们思考,因此,欧洲联合的思想在战后获得发展。1926年10月建立的“泛欧洲联盟”就是对欧洲联合思想的积极实践。[13]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纳粹暴力统治和蹂躏下的欧洲人民不分国家、不分民族,展开反法西斯抵抗运动。抵抗运动中,“消灭法西斯,自由属于人民”的口号便明显体现着欧洲联合的思想。毋庸置疑,18世纪以来欧洲联合的思想和实践,为战后欧洲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可以说,正是战争使欧洲人普遍接受了欧洲联合和欧洲统一的观念。二战的结束,恰给反思中的欧洲提供了合作的契机。人们不再漠视他国利益,而是认识并寻求超越国界的欧洲共同利益。欧洲联合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但应指出的是,战后欧洲的合作只可能是以东、西欧各自为政作为开端的。众所周知,战后,美苏两大阵营形成。这成为战后国际关系两极格局的表征。这也推动了西欧紧锣密鼓合作的步伐。而且,这种合作的目的非常明显。其一,如前所述,是为了防止二战悲剧的重演。其二,是基于根深蒂固并相互冲突的意识形态的原因,为了抵制苏联的扩张。事实上,自1922年苏联成立起,即是希望者有之,恐惧者也有之。二战期间,也有许多人将“第三帝国”当作遏制苏联的最好壁垒,不可回避地说,纳粹的甚嚣尘上与这种放任不无关系。其三,是为了西欧经济的复苏。
战后的西欧理所当然成为第一个建立区域性国际组织体系的“地缘政治学区域”(Geopolitical Area)。[14]该体系的目的在于促进欧洲各国在现代生活各个领域的合作。据此,种种合作行动在欧洲开展起来。
1948年5月,欧洲统一运动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Movements for European Unity)在海牙召开欧洲大会。大会通过了若干决议,倡导建立欧洲政治和经济联盟。这些决议满含人权与民主概念。大会指出联盟的基础是民主及放弃民族对抗。
1948年4月16日,“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立。[15]欧洲人从此走上了合作之路。
1949年5月5日,《欧洲理事会规约》签署,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建立。欧洲理事会是欧洲的第一个政治组织。它是由战争本身的经历所强化的“道德决定”(Moral Decision)的产物。[16]它与联合国均体现了人类那种战祸绝不应再发生的目标和希望。欧洲理事会是欧洲联合或欧洲统一思想的典范性结果,并成为战后欧洲一系列组织的“渊源机构”(Parent Institution)。[17]
随后,集体防御的要求被1949年8月建立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所满足,而经济重建的进程,为1951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所开启,接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于1957年建立。欧洲从对立走向合作。
第二节 建立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愿望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警示
基于前述分析,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警示也就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就是,纳粹德国的残忍暴行绝不能再重演。这种警示不仅来自映入人们眼帘的物质破坏和震惊人寰的一组组伤亡数字,还来自更深层的引发这场灾难的独裁统治意识形态。完全可以说,与目的在于重新分配欧洲权力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场意识形态之战,即独裁与民主之战。
何谓独裁?《辞海》如是解释:由统治者个人独揽国家最高权力,以专制残暴的手段实行统治的方式。[18]如果以此为据,对希特勒言论和所作所为进行剖析,不难看出,其独裁就是极端民族主义加政治专制。
独裁制度是自1933年纳粹掌握政权后在德国迅速建立起来的。在独裁制度下,任何反抗均被暴力所镇压。为实施独裁统治,一个个集中营建立,在那里,不计其数的反对派被施以酷刑,甚至被谋杀,而被视为“劣等人”的犹太人,以及波兰人、吉卜赛人及其他希特勒希望灭绝的种族和团体成员被残酷杀害,人民处于严苛的管制之下,基本自由完全消失,人权遭到野蛮践踏。这无不暴露出纳粹独裁政权的极权主义面目。显然,它与民主和自由相悖。
战后,建立一个纳粹德国的残暴罪行绝不再重演的世界成了欧洲人的普遍愿望。欧洲人也从战争与对抗中意识到欧洲各国和各民族间存在着的共性。这种共性不仅包含着源自希腊文化的文化共性,还包含着被欧洲史学家称为“欧洲精神”的民主、公正和自由的价值观,以及与自由相关的、深植于欧洲人思想中的人权观。[19]这种共性超越民族主义,是建立民主欧洲的基础。
二 共同的理念
民主、人权与法治是战后欧洲人的共同理念。事实上,这三者也是被视为欧洲国家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三者密切相连,在荡涤纳粹意识形态和防止独裁统治的形成上缺一不可。同时,民主、人权与法治理念始终贯穿于战后欧洲一些机构的目标及法律文件当中,成为欧洲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价值观。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它与独裁制度根本对立。因此,民主的结果完全不同于独裁。罗伯特·达尔[20]对民主的结果作了归纳性的论述。他认为,民主有助于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民主保证它的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民主较之其他可行的选择,可以保证公民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民主有助于人们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只有民主政府能够为个人提供最大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也就是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的自由;只有民主的政府才为履行道德责任提供了最大的机会;民主较之其他可能的选择,能够使人性获得更充分的发展;只有民主政府才能造就相对较高的政治平等;现代代议制民主国家彼此没有战事;拥有民主政府的国家,一般会比非民主政府的国家更为繁荣。他指出,尽管民主有种种缺点,但并不妨碍它的各种长处。[21]因此,民主成为一种可取的政治制度。建立一个民主的欧洲自然成为欧洲人的选择。而且,在欧洲,民主与国家的合法性联系在了一起。《欧洲人权公约》(全称《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明显体现了这种联系。欧洲理事会还将对民主的承诺作为欧洲理事会成员身份的一项条件。今天,欧洲理事会实际已成为体现8亿欧洲人民民主愿望的组织。此外,是否批准《欧洲人权公约》而成为民主国家,也是加入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必备条件。
有学者指出,存在着一个深深根植于某些法律文件中的观点,即一个合法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民主的国家,遵从某些共同的价值。而在这方面一个最显著的领域是人权法和人权体制。[22]可以说,从欧洲合作初始,人权就是民主欧洲的核心。二战的残酷现实使欧洲人强烈地意识到,欧洲绝不能在人权遭到如此公然侵犯的环境中生存下去。改变这种状况并将人权置于民主欧洲的无可争辩的中心,是欧洲重建的一项积极目标。自二战结束至今,人权在欧洲始终是作为衡量一国是否为民主国家的标准。这可从将批准《欧洲人权公约》与否作为判定一国是否为民主国家的标准中,充分感受到欧洲人的人权理念和人权价值。
然而,“人权不是自动发生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们就应该总是处于安全和完好的状态,并且不需要讨论如何促进它们”。[23]这就意味着,要充分保障人权,就必须有作为人权保障的法治。也就是说,必须用法律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以防止其对个人权利的任意干涉。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即使最文明和民主的国家有时也会不那么高度地尊重个人权利,因此,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使个人能够依其寻求恢复他们的权利,或为他们的损失寻求赔偿。[24]这也成为制定《欧洲人权公约》的动因或目的之一。
此外,战后欧洲人尤其是欧洲的领导人们意识到,要预防纳粹暴行或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应设计一种有效机制,即一种人权国际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尽早发现任何成员国的极权主义倾向,并允许其他国家采取措施制止之。人们相信,人权国际监督机制的建立将使得极权主义统治难以形成。
由此,建立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成为欧洲人的共同愿望,并且民主、人权与法治不仅作为理念而深深植根于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之中,而且是这一机制所遵循的始终不渝的原则。
[1]1920年2月《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根本纲领》(一译《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根本纲领》)写道“只有本民族同志才能成为公民。无论职业如何,只有日耳曼血统的人才能成为本民族的同志。因此,任何犹太人不能成为本民族同志。……阻止任何非德意志人迁入境内,我们要求迫使自1914年8月2日以来迁入德国的非德意志人立即离开我国……为能创建德国的新闻事业,我们要求:德文报纸的编辑和撰稿人都必须是本民族的同志”。(“根本纲领”第4、8和23条。转引自杜美《欧洲法西斯史》,学林出版社,2000,第284~286页。)希特勒1928年的一次演说,也对德国民族主义作了充分表述:“首先,我国人民必须从既无希望又无秩序的国际主义中解放出来,接受一种有意识、有步骤的狂热民族主义的教育……其次,应该使我国人民摆脱荒谬的议会主义,教导他们与民主的疯狂性斗争并认识到权威与领导的必要性。第三,应该使人民摆脱对外援的可怜的信心,即所谓相信民族和解、世界和平、国际联盟与国际团结,我们将摧毁这些思想。世上只有一种法律,即自身力量的法律。”(霍费等:《国家社会主义》,资料1933~1945,法兰克福1957年版。转引自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蔡鸿滨、桂裕芳译,海南出版社,2000,第544页)。
[2]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蔡鸿滨、桂裕芳译,海南出版社,2000,第544页。
[3]Guido de Ruggiero,意大利学者。
[4]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第388页。《欧洲自由主义史》一书出版于1924年,当时正值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甚嚣尘上。圭多·德·拉吉罗认为,民族主义是建立于国家观念之上,而不是建立于民族观念之上。见第386~389页。
[5]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第232~233页。
[6]有的学者认为,德国纳粹主义以意大利法西斯主义为模式,但有所不同。墨索里尼的民族法西斯主义是以民族主义派的思想为基础,而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在强调民族主义方面却是以19世纪种族主义理论家的种族理论为背景,也就是说,希特勒把种族主义理论视为民族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参见杜美《欧洲法西斯史》,学林出版社,2000,第159~169页。
[7]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第557、563~564页。
[8]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第524页。
[9]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第549页。
[10]李巍、王学玉编《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4~6页。
[11]“Council of Europe”一译为“欧洲委员会”。
[12]参见浦野起央《国际关系理论导论》,刘甦朝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39~41页;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第347~350页;郭华榕、徐天新主编《欧洲的分与合》,京华出版社,1999,第164~173页。
[13]德国政治家库登霍夫-卡勒吉(Richard,Coudenhove-Kalergi)1923年出版《泛欧洲》一书。他分析了欧洲分裂的原因,设想建立包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法院等机构的“泛欧洲”组织。他为“泛欧洲联盟”的建立付出大量心血。1926年10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泛欧大会建立了“泛欧洲联盟”。曾任法国总理和外长,也是欧洲合作倡导者的阿里斯戴德·白里安(Aristide Briand)出任名誉主席。参见郭华榕、徐天新主编《欧洲的分与合》,第299~303页;以及丘吉尔《欧洲的悲剧》,载李巍、王学玉编《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
[14]Donna Gomien,David Harrisand and Leo Zwaak,Lawand Practice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uropean Social Charter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6,p.11.
[15]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由欧洲16个国家组成。旨在通过成员国的合作,协调“马歇尔计划”,复兴欧洲经济。该组织于1960年12月14日与美国、加拿大签署《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据此,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6]John Coleman,ed.,The Conscience of Europe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p.13.
[17]John Coleman,ed.,The Conscience of Europe ,p.22.
[18]《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990页。
[19]德尼兹·加亚尔等对“欧洲精神”的论述即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理想,由罗马法律和成文法思想发展而产生的受法律制约的公正理想,以及个人自由理想。见《欧洲史》,第10~12页。圭多·德·拉吉罗在《欧洲自由主义史》一书中指出,自由与权利是相关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表现了生存内容的直接扩张,另一个表现了生存内容的形式,并强调《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条款已经“概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宪章”。见《欧洲自由主义史》,第22~68页。
[20]Robert A.Dahl,美国耶鲁大学教授。
[21]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51~68页。
[22]戴维·赫尔德(D.Held)等:《全球大变革》,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94页。
[23]Kurt Eichenberger,“The Rule of Lawasa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in Josef Thesing,ed.,The Rule of Law ,Published by Konrad-Adenauer-Stiftung,1997,p.108.
[24]Clovis C.Morrisson,Jr.,The Developing European Law of Human Rights ,A.W.Sijthoff-Leyden,1967,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