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前言
《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一书出版于2003年。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六十周年,为纪念事,修订再版。
这本书自出版至今十余年过去了。再看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不论是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还是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均发生了许多变化,也有显著的发展。
为确保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有效性,欧洲理事会旨在完善和加强这一机制的改革从未停止过。本书业已论及根据1998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欧洲理事会对《欧洲人权公约》所设立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欧洲理事会对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第二次重大改革,则是据2010年6月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而完成的。这次改革的目的也显而易见,即保证欧洲人权法院的效率。在这次重大改革之后,依然是为了确保《欧洲人权公约》机制的长效,欧洲理事会于2013年又相继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5和第16议定书。改革仍在继续。
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重大变迁和发展是随《里斯本条约》的生效而来的。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此前,《尼斯条约》于2003年施行。欧洲联盟也走出了因《欧洲宪法条约》而陷入的制宪危机。《里斯本条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承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载的权利、自由和原则,并使宪章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里斯本条约》也为欧洲联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今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为47个。欧洲联盟成员国为28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均为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欧洲联盟也正准备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处于大欧洲区域的这两套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确是在携手共进。
在这种变化的背景下修订本书,采取何种方案,我是有过许多思量的。最后决定采取保持原貌,不增不删的修订原则。如此,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这本书虽有缺陷或不足,但它还是呈现了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发展过程或说一个历史阶段,以及当时的我对这一机制的认知、思考和感悟。因此,这次修订只对文字上的明显不妥之处作必要的修正。此外,我对本书的脚注也作了一些技术调整,并增写了索引。
希望这本书能对读者了解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有所帮助。
朱晓青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