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规则偏好与信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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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学中的规则与规则偏好

一 规则偏好与程序效用的存在

一直以来,关于社会运转和社会福利的探讨中,经济学将结果作为人类行为决策动机,如物质收益、产出水平、分配结果及相关预期。其中以新福利经济学最为典型,这一学派将帕累托改进(Pareto Principle)作为社会决策标准,显然,这样的标准不包含过程、不考虑结果是经由什么样的过程达至的。

关注过程或制度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经济学则对此提出了质疑,而早期围绕规则与程序的研究,将程序与规则作为某种资源配置和互动决策的机制,如Thibaut和Walker(1975)认为个体因对特定结果的渴望而关注规则,也就是说个体是在意规则是由规则所连接的结果导致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逐渐意识到仅仅将规则和程序作为影响结果的工具是不够的,从人际互动角度(Interpersonal and Interactional Aspect)拓展了规则与程序的含义,即程序与规则是关于社会互动中人与人如何打交道的场景与框架(Tyler and Blader,2003),如讨价还价、市场交易、团队合作等,研究发现改变互动方式,即使是增加当事人不能改变任何结果的参与机会,如对已发生的结果进行评价,参与人都会认为自己受到较为公正的对待(Lind et al.,1990)。

例如,一个团体中赋予每一个个体独立投票权,通常认为人们在意投票权是因为可以由此影响或改变结果;个体属于并服从于某种科层式决策结构,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人们对决策结构的评价取决于能否获得较好的结果,即如果人们可以从工作中获得较好的薪酬支付,他们就会认同对应的决策授权形式(Williamson,1975;Aghion and Tirole,1997; Baker et al.,1999);萧条时期企业准备削减工资,主流经济模型对此预测雇员会因遭受了直接的结果损失或者认为是不公平的结果而无法接受,从而反对削减工资(Bewley,1999;Fehr and Gotte,2005)。[15]

这些结果导向的研究思路,一定程度反映了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基石,经济学有意地模糊个体偏好的定义和内容,将个体效用仅局限于结果考虑,如博弈论或期望效用理论,将偏好内容界定为货币支付形式(Harsanyi,1993)。随后,20世纪30年代实证运动的兴起,经济学家逐渐放弃了效用可直接观测的思路,采用显示性偏好思路,即通过显示性行为表征其所看重的东西,如此这样,个体可以看重任何东西,也就随之埋下了可以将人类各种形式的需求与追求整合成效用函数的可能。一些非物质的行为动机逐渐被重视,如身份(Akerlof and Kranton,2000,2005)、地位(Frank,1985)、自尊(Khalil,1996;Köszegi,2000,2006)等。大体上,经济学也逐渐接受了个体具有程序效用的可能。经济学家不再将结果作为个体唯一的行为动机和效用的唯一来源。Sen(1997a,1997b)两次强调经济学行为决策模型应该同时整合个体关于结果和过程的偏好,认为单纯考察分配结果而忽略导致这一分配结果的过程的效用评价理论都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程序效用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制度层面,社会运转层面具有很多正式的制度和体制,人们可以从制度和体制形式中获得程序效用,因为不同的制度可以不同程度的满足其内在需求,而不仅仅是改变结果。比较典型的是关于价格形成机制的制度,如市场制度、科层计划制度或民主协商制度(Dahl and Lindblom,1953);二是个体间的互动过程,人们仅通过结果评估行动,还关注在互动中个体如何被其他人或组织对待。这种形式的程序效用更多地在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方面被讨论,研究证实存在超越结果的对公平程序本身的关注,尤其是涉及与当局在公共或私人领域的互动。

当然,上述两类程序效用的来源并不总是泾渭分明,而是存在相互影响和转换的。一方面制度框架影响了个体间互动的方式、如何对待他人的方式,另一方面人们评价制度、程序或当局权威,常常根据个体在其中或与之互动时被如何对待来评价。不论程序效用来自制度层面或者是更微观的程序层面,这些程序效用的来源渠道存在一个共同的影响机制,即个体通过程序满足其内在自我决定需求的程度来评价过程。

在相对微观的层面上,有关程序公平的文献提供了清楚且细致的关于什么是好的程序的讨论,这一层面的程序主要包括组织授权、公共管理等,内在需求主要受到程序所传递的相关信息的影响,例如评估的公正性、上级的诚信、个体觉得自己是被有尊严地对待、是否具表达意见的机会等(Tyler et al.,1997)。

而在相对宏观的制度层面上,如民主还是科层决策,可以得出相似的猜想,民主权利可以获得正的程序效用,因为提高了个体的自我决定程度;相反,科层的决策机制则产生负的程序效用,因为干涉了个体的自我决定(Frey et al.,2004)。

程序效用对人们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影响,人们对规则和程序本身存在好恶评价,并可以从规则和程序本身获得独立的效用,这在很多经验与实验研究中得到了证实。

消费领域,针对消费者抵制价格上涨的实验研究表明,尽管抵制不能维持较低的价格,甚至没有任何收益,但是抵制涨价的消费者集体行动总会发生,因为消费者认为涨价是对他们的变向剥削,伤害了他们作为消费者与商家平起平坐的身份(Tyran and Engelmann,2005)。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止关心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还关心生产过程,如生产条件是否考虑工人人权等(Kysar,2004)。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化决策过程和科层化决策过程本身会对人们产生影响(Frey et al.,2004)。市场机制的广泛认同,不仅仅因其具有较高资源配置效率,也是因为在这一机制下,每一个决策主体都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力,这与Buchanan(1986)从匿名个体间的自愿本身为市场机制做辩护的思路相一致。

工作与就业领域,Benz和Frey(2003)证明人们在意工作环境中的科层体制和决策机制。研究发现自由职业者因其对自身工作具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而产生正效用,当其他条件一致时,个体所服从的科层体系越多,满足感越低。

民主参与权方面,Frey和Stutzer (2005)对比具有投票权的本国居民和不具有投票权的外国居民的幸福感,证明了投票权与主观幸福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在实验室也得到了相似的结果,Güth和Weck-Hannemann(1997)采用为决策者手中的投票否决权定价的实验设置,通过个体愿意为多少物质结果而放弃否决权来度量其对参与权本身的看重程度,实验结果表明63%的被试即使在面对最高出价时,也拒绝放弃他们的否决权,证明了个体对于否决权的重视程度与物质结果无关,且与改变选举结果的可能性也无关。

再分配政策与社会公平评价方面,经研究证明,个体是否支持再分配政策取决于初始财富分布如何形成,如果个体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成功而不是通过运气,降低了再分配的必要性,类似的,如果人们认为贫穷和不幸是由非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他们支持再分配(Fong,2001,2005)。个体对再分配政策的需求为社会不平等问题提供了启示,人们不仅通过结果或结果的公平性来评价收入分配过程,同样关注导致这些结果的社会过程。如果社会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机会,社会不平等(结果层面的)问题的严重性低于社会制度不公平的情况。也就是说,均等机会(Equality of Opportunities)本身会产生正效用,一是由于均等机会提供了每个参与人自我决定的机会,二是均等机会表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尊重(Benabou and Tirole,2005)。

二 规则的理论和实验室处理

一系列的经验研究工作证实了过程和规则会影响个体效用,并不是因为其对应不同的物质结果,而是因为程序和规则所涉及的个体参与方式、决策方式、互动结构本身。这正是Frey 等(2004)关于程序效用(Procedural Utility)界定的主要思路。

Frey等(2004)系统地讨论了规则和过程本身带来的效用评价,提出“程序效用”这一概念[16],认为个体效用函数不仅包括合意的结果,还应包含关于这些结果的取得方式和过程。他们给出了程序效用包含主观幸福感、制度和过程等非功利性因素和自我意识三个方面的心理学基础,将人们更深层的心理需求(如自主权、社会关系和能力,Autonomy,Relatedness and Competence)纳入个人效用评价分析范畴,是一种非工具性的对于过程本身的心理好恶感受,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结果导向的效用函数范式。

程序和过程作为个体效用来源纳入传统经济学理论分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这种规则效用也会反映在行为层面。因为传统的经济学框架将行为中的非工具性因素排除在外,同时,程序效用违背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调性假设,以及标准的期望效用理论无法使用。为了完善程序效用的概念并进行可验证的预测,考察规则和程序在什么条件下影响个体效用(福利)或个体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规则和程序效用的考察有两个可行的脉络:一是讨论规则和程度对个体效用水平的影响,通常采用陈述性主观幸福感(utility is measured in terms of reported subjective well-being),二是规则和程度对个体行为影响。第二节中大量的经验研究是针对第一个思路展开的,通常以陈述性主观幸福感作为效用水平的度量,研究结果显示提高自主决策权、提供公平决策机会、具有民主参与权等,人们的主观幸福感较高。近年来行为与实验经济学的不断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个体行为变化观测和不同个体行为比较,使得第二个思路成为可能,不论是引入规则评价和决策程序的效用函数的拓展,还是与之相关的实验室控制实验都逐渐发展起来。

对社会偏好研究的梳理中提到,Rabin(1993)开创性地引入个体决策过程中对公平的关注,随后引发了一系列对决策过程的探讨,如公平动机(Blount,1995)、个体决策中对公平与公正(Fair and Right)的双重要求(Konow,2003)、序贯行动中互惠(Sequential Reciprocity)(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及引入随机过程的分配规则偏好的“平等-互惠-竞争”模型 (ERC-Equity,Reciprocity and Competition,Bolton et al.,2000,2005)、包含“物质博弈场景-信息集-行动”的映射规则偏好的效用函数(López,2008)以及程序公平模型(Krawczyk,2011)等,这些研究大大拓展了以往基于结果(Outcome-based)的社会偏好的研究范围。

实验室控制实验方面,尽管实验经济学从偏好信念等微观机制层面研究个体行为决策由来已久,而对于关注程序的规则偏好的考察并不多见。同时,由于经济学更为关注且更擅长处理与经济结果相关的问题,少量的对于程序及规则偏好的实验研究,通常也采用与结果相关的中介变量作为指标,延续这一思路而进行的规则偏好识别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处理延续上述公平动机研究,考察个体对他人行为动机的关注,实验中将动机处理为他人决策集内可能行动结果的比较,研究者采用迷你最后通牒实验限制了提议者的备选集后,响应者对于同样(不公平)分配结果的评价发生了变化,不公平分配方案的接受率也随之提高(Nelson,2002;Andreoni et al.,2002;Falk et al.,2003),这与Rabin(1993)及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模型预测相一致,证明了仅以最终收益节点作为行动评价标准的结果偏好是不全面的。

第二类处理关注个体对他人选择或设定的规则的友善程度,通过控制个体决策权的获得方式来反映其规则偏好。Brandts等(2006)设计三人财产分配场景,一人选择分配规则:或自己直接保留部分财产退出实验,而使得其余二人一无所获,或是放弃退出机会,将分配权转移给另外两人,等待他人对财产进行分配。结果发现,被他人选择的分配者比计算机随机选择的分配者更为慷慨,且被选择的分配者对选他作为分配者的个体更为慷慨,证明了决策权产生过程影响了分配结果。类似的,Dana等(2007)设计了带退出权的独裁者实验,实验要求提议者就10美元做出分配决策后,可选择是否直接获得9美元退出实验[17],结果显示近1/3提议者选择了退出,其中选择给接受者非负分配额的独裁者,有46%人选择退出,而使得对方一无所得。对此,Dana等(2007)给出的解释是,独裁者实验让被试感觉到规范的存在,使他宁愿放弃物质收益而规避自己厌恶的“独裁”博弈,验证了规则偏好的作用。

第三类处理是通过引入随机过程的分配规则考察规则偏好,考察如果分配方案是由某种随机过程产生的,个体对于随机过程产生的分配方案的接受率是否会发生改变。如Bolton等(2005)通过回应方对具体分配方案的接受和拒绝,来反映其对分配过程的评价(即规则偏好),验证了程序公平的存在,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都会对决策产生影响,尤其在公平结果无法达成时,过程公平被作为某种替代标准对决策进行评价。Karni等(2008)则从提议者角度,验证了个体对于随机分配过程的偏好。

上述实验工作没有完全脱离博弈中最终结点收益的工具性结果变量,度量方法大多采用间接度量,实验设计或通过接受方对具体分配方案的拒绝来反映规则偏好,或通过引入随机过程使得每个参与人实现某一结果的等可能性来表征过程的公平,都不是被试直接的选择。

第四类处理最为直接,通过被试直接在不同决策规则中进行选择来考察规则偏好。Chlaβ等(2009)设计收益结果完全一致的独裁者、变形最后通牒[18]和最后通牒三种分配规则的组合,通过个体对一组中两种不同规则的有成本选择,验证了纯粹规则偏好的存在。Shor(2009)实验中,在提议者做出分配决策之前,选择是否赋予与之匹配的回应方否决权,即选择进入独裁者实验还是最后通牒实验,出乎意料的结果显示,很大一部分提议者愿意放弃对财产分配的独裁权,而让对方拥有更为平等的决策机会,且这种决策权的分享意愿得到了稳健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