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浪潮
——战后美国劳工女权主义的兴起
余卉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隐藏在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当中的劳工女权主义者才渐渐为美国学者们重视,为其著书立说给予她们应有的地位。无论是针对某一个工会还是全国范围内劳工女权主义发展演变的研究,学者们普遍承认这些工作在基层的女权主义者在争取两性平等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雇佣领域内的性别歧视,参加工作的多数美国妇女不得不集中在所谓的“妇女的工作”里无缘晋升,例如秘书、酒店女仆、接线员等。随着战后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的发展,劳工女权主义者联合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者最终打破了美国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壁垒,对当代女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劳工女权主义 《平等权利修正案》 美籍亚裔妇女
自美国大萧条结束后兴起的劳工女权主义(Labor Feminism)[1]是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第一代女权主义者——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Social Feminists)[2]的继承者之一。如同她们的先辈,劳工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要想摆脱二等公民地位,必须经由一系列的社会变革来实现。在其发展早期,劳工女权主义者与同时期崇尚个人主义的“平等权利”女权主义者(主要是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意见不同,争论不休。前者极力维护第一次女权运动的成果—“保护主义政策”(Protectionism);后者则提倡完全的两性平等,消除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战后美国的就业市场再次发生巨大的变化,由于战时男性劳动力的缺乏而大量进入所谓的“非传统女性职业”领域的女性面临大量失业以及回归“妇女的职业”。然而,经历过诸如在汽车制造业等工厂劳作的洗礼,以及彼时相当规模的女性进入就业市场,这些参加工作的女性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利及地位,劳工女权主义者因而顺势渐渐拥抱两性平权的观念,并最终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与主流女权主义合流成为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的生力军。劳工女权主义者在基层(工会)带领女性同胞借助法律武器和抗议示威活动配合中产阶级精英阶层女权主义者在国会推动《平等权利修正案》(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通过,最终打破就业市场的性别壁垒使美国妇女从事更高级别的工作成为现实。本论文将从美国劳工女权主义的诞生、其立场的转变以及亚裔劳工女权主义的概况三个方面对美国战后劳工女权主义的产生、发展,以及她们在美国20世纪沸腾的改革浪潮中为女性平权所作的贡献进行梳理。
一 劳工女权主义的诞生
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影响,大量美国妇女走出家门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弥补战时劳动力的不足。与中产阶级及精英阶层女性不同,多数工人阶层的美国妇女首次从诸如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等其他“传统”女性职位进入由于缺乏劳动力而不得不聘用妇女的“非女性”职位工作。伴随着第三次工业(科技)革命的发展,机械化大生产甚至使妇女进入军工企业成为可能,而此时美国社会对于女性——尤其是已婚妇女进入职场的态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性离开家庭从事非临时性有偿工作的必要性及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一新的社会文化氛围进一步促进了美国妇女对职业新的期待,并开始尝试打破劳动力市场的性别界限。尤其是对于那些初入职场的主妇而言,无疑是打开了一扇通往“新世界”的大门。因此,当战后打开眼界的大多数妇女面临失业或者重新回到固有角色当中时,战时迥然不同的职业体验和较高的收入水平让美国妇女体会到前所未有的自尊心及成就感,使她们意识到女性也可以从事专属于男性的工作并开始重新审视两性之间的差异。[3]
虽然战后的美国社会重新将注意力转移到重建家园及家庭生活上来,但随着女性不断进入就业市场这一趋势业已形成,在战后,妇女从事有偿工作不仅仅只是临时性的短期体验。到1950年,接近三分之一的女性进入职场,已婚并育有子女的妇女进入职场工作成为美国社会习以为常的现象。然而,女性经济生活上的变化并没有给她们带来相应的经济地位的转变。随着战后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女性劳动力需求的持续增加使得女性对职业的期待和就业市场现实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著。大多数女性依然集中在蓝领或粉领等低收入服务行业,少数高级职业女性即使有幸从事和男性相同的工作却长期困于最底层的职位鲜有晋升的机会。拿律师职业来说,美国妇女自1920年获得选举权后,各州均允许妇女从事律师这一长期被男性垄断的职业,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渐渐向女性学生伸出橄榄枝,然而律师事务所及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场所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雇用女性员工。虽然“新政”使这一现象有了转机,联邦政府部门开始雇用一些女性法学院毕业生,到1939年,纽约市与法律相关的从业人员中女性占总人数的14.2%,华盛顿特区占10.7%,麻省占9.4%,然而这些职务仅限于文书的工作。部分华尔街公司虽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雇用女性律师,但她们也只是获得了最低级的从业资格,女性直到70年代后期才开始逐渐晋升为律师合伙人。[4]女性开始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新现状和她们尚未改变的传统“二等公民”身份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这个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被威廉·蔡菲(William Chafe)称为“奇怪的悖论”(Strange Paradox)的社会现象促使女性开始寻求经济公平(Economic Equity)以实现在工作场所的两性平等地位。[5]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及第三次科技革命引发的女性大规模进入就业市场的浪潮有力地证明了女性在有偿工作领域里的劣势地位并不是由于女性自身能力所致,而是由于固有的男性特权及支配地位所造成的。然而如同在男性群体之间存在阶级区别,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劳动力市场,处于社会经济底层的劳工阶层女性数量显著增加。虽然一部分低收入底层劳动妇女的平权意识渐渐觉醒并积极参与到工会活动中,她们同当时主流的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者同样意识到女性因性别歧视而困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地位当中,但对于低收入女性群体而言,解决温饱与生存问题在这一时期远远高于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这些刚刚觉醒的工人阶级女性将本阶层女性的需求放在核心地位,明确表达出了一种具有特定指向的基于劳工阶层的女权主义倾向。
二 从支持“保护主义政策”到拥抱两性平权
劳工女权主义在诞生初期并不支持由中产阶级女权主义者提倡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反,她们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保护主义政策”(Protectionism)的坚定拥趸。“保护主义政策”源于19世纪的工人运动,旨在确保所有工人受到最小的健康危害、在遇到工伤时获取相应的赔偿以及保障更短的工作时间。当时倡议的人们相信,工人一旦免于工业化的危险及长时间的工作,就可以投身于美国的民主建设事业当中。虽然,这些法律条文诞生的初衷并不是为了保障女性在就业领域的权利及福利,但对于那些辛苦工作在纺织厂、食品加工场、制衣洗衣车间以及其他类似的血汗工作里的女性工人而言,这些具有“保护主义”色彩的法律确实在客观上改善了早期少数有偿工作女性的工作状况。[6]
在“保护主义政策”大行其道的时期,女性仅占劳动力市场的20%,而且多数聚集在低收入没有晋升空间的工作环境当中。由于其对最低工资、工作环境等基本工作条件做出了限制,早期工作中的女性确实受益于“保护主义政策”。例如到20世纪中期,美国各州都出台法律保障女性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餐以及休假等权利;限制了女性的夜班工作、具有繁重体力劳工的工作;在工作场所,雇主必须给女性工人提供座位等。[7]正因为这些客观的进步性,劳工女权主义者在20世纪上半期作为“保护主义政策”的支持者之一,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低收入阶层女性的权益。来自妇女工会联盟(Women's Trade Union League)的玛格丽特·德里耶·罗宾斯(Margaret Drier Robins)在1920年谈到“保护主义政策”时说:“我们必须帮助女性工人们与那些糟糕的不利于她们的工作条件抗争”。[8]男性工会领袖也往往支持这些“保护性”政策。来自国际雪茄制造商联盟(the Cigar Makers International Union)以及作为美国劳工联合会(th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的缔造者之一的阿道夫·斯特拉瑟(Adolph Strasser)就声称“政府有责任保护弱者,而女性则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然而,斯特拉瑟致力于保护女性工人的出发点如其他支持“保护主义政策”的男性一样并不单纯,他们认为“保护主义政策”可以有效阻止女性大量进入就业市场并阻止她们进入由男性主导的高技能职业领域。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当时工会的官员们不惜处罚甚至开除那些指导女性职业技巧的工会成员。[9]
虽然“保护主义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在客观上保护了女性免于从事条件恶劣的工作,但由于该政策基于女性在社会中是天然的弱势群体,加上当时参与工作的女性并不像后期人数众多,因此其传递出这样一种讯息,即从事有偿工作的女性只是少数特殊群体,需要被区别对待,并再次定义女性的首要职责依旧是作为一名母亲而非一个家庭的经济供养人。这一讯息所隐含的“保护主义政策”的天然瑕疵直到战后伴随着越来越多女性走出家庭进入职场才渐渐显露出来。正如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Alice Kessler-Harris)所说,从长远来看,这种一时的保护性措施的“代价是巨大的”。[10]当战后美国妇女逐渐打破“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开始和男性在相同的环境里工作、竞争同一个职位的时候,她们发现正是“保护主义政策”使她们遭受了不平等的对待。
最先对“保护主义政策”说不的是主流中产阶级女权主义者。1923年,旨在确保男女平等的《平等权利修正案》被首次提交到国会。该修宪案一经提交立即引发关于是否应该废除“保护主义政策”的激烈争论。支持废除的一方主要是代表少数中产阶级及精英阶层的女权主义者,相比人数众多的低收入女性,中产阶级职业女性具有更高的收入,更灵活的工作时间,较少的失业和减薪的压力。她们工作的目的往往是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而非迫于生计。更重要的是,这些收入颇高具有很大独立性的女性中有相当比例是未婚或者已婚但相较低收入群体女性而言育有较少子女的女性,因而并未背负太大的经济压力。大多数高级职业女性,例如律师、教授或者高级经理人甚至可以雇用其他女性做饭、打扫卫生以及照顾家庭成员。[11]因此,代表广大工薪阶层女性的劳工女权主义者认为对于低收入女性来说以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工作条件来保障劳工阶层女性生活的“保护主义政策”才是她们真正需要的。早期的劳工女权主义者因而视《平等权利修宪案》为她们在进步主义时期争取到的来之不易的成果的威胁。然而,即使在低收入群体内部,情况也不尽相同,劳工女权主义在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她们忽略了这样一个群体,即单身、离异和孀居的职业女性。她们作为家庭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无疑是男女不平等的最大受害者。遗憾的是,这些女性抗争的声音在“保护主义政策”大行其道时湮没无闻。[12]
随着美国战后进入职场的女性越来越多,社会文化对于女性甚至是已婚女性进入职场渐显宽容甚至予以肯定,关于是否在就业领域实现完全的男女平等的争论再次激烈起来。围绕是否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的争论使劳工女权主义心神不宁,她们既不愿反对“保护主义政策”这一她们固守多时的阵地,又不想将扛起解放女性大旗的职责拱手让给中产阶级和精英女权主义者。随着战后美国劳动力市场风向的转变,及至40年代早期,劳工女权主义者也意识到“保护主义政策”给低收入女性提供的些许“恩赐”远不及男女平等带来的深远影响更重要。只不过,这一时期参与工作的女性人数虽有增加,但仍远不及男性。加上工会斗争的需求,以及这一时期和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者为争夺女权运动领导权的矛盾尚未调和,劳工女权主义者仍然反对《平等权利修正案》。作为“保护主义政策”支持者之一的南希·科特(Nancy Cott)在回忆她20世纪20年代的女权主义工作时说道:“20世纪早期的女权主义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此复杂,以至于至少还需要半个多世纪才能解决。”[13]
从20世纪50年代晚期开始,随着女性持续不断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到1970年有偿工作的女性已占就业总人口的38%,寻求男女平等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渐渐成熟。[14]劳工女权主义者意识到支持男女平等的历史性时刻已经到来,尤其是新一代更为激进的劳工女权主义者的加入,促使美国职业女性最终在诸如雇佣政策、薪酬待遇、晋升年资等领域拉开挑战性别歧视等社会不公现象的序幕。伴随着1963年《同酬法案》(The Equal Pay Act of 1963)以及严禁性别歧视的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Title Ⅶ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通过实施,劳工女权主义开始利用她们新获得的法律武器与职业领域里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做斗争。到20世纪70年代劳工女权主义者最终同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者合流,成为女权主义第二次浪潮中的生力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最终使《平等权利修正案》在1972年国会参众两院通过。
三 种族问题与性别问题——以美国亚裔女性为例
作为一个包含多种族的移民国家,美国的许多社会运动都不免与种族问题相连,女权运动同样如此。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女权运动,中上层白人女性始终是女权运动最忠实的支持者。其他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有色人种女性在争取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道路上因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体现出各具特色的参与程度。美国非洲裔女性在第二次女权运动的伊始就成为白人女权主义者最重要的盟友参与其中。此外,民权运动在五六十年代引发的社会变革也为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推波助澜。首先,民权运动促使更多的黑人女性进入工厂工作并开始加入工会;其次,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第七条为黑人和白人女性进入职场提供了有据可循的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武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黑人女性加入女权运动,使得政府官员和白人女权主义者开始意识到女权运动中同样存在着种族问题,不正确对待少数族裔妇女面临的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姐妹推动女权运动的发展。[15]这为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亚裔女性加入反抗性别歧视的大军做好了准备。
美国亚裔妇女同其他有色人种女性一样在客观上受惠于以白人为主的两次女权运动,但她们参与其中的程度非常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作为长期被美国主流社会排斥处于劣势地位的族群,受到诸如《排华法案》等一系列限制或禁止亚裔人口发展的法案的影响,[16]亚裔人口直到1980年才达到350万(女性占亚裔人口的51%),仅占美国总人口的1.5%。[17]长期遭受的种族压迫、单薄的人口以及文化的多样性曾使亚裔无法像非洲裔美国人一样形成稳定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政治力量。20世纪60年代晚期由一部分亚裔学生发起的美国亚裔运动将饱受压迫却“长期沉默”的广大底层亚裔群众带进美国公众的视野。该运动包含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变革以期打破亚裔长期遭受的政治经济压迫。
作为其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之一的亚裔妇女运动,最初也把种族问题置于优先地位。亚裔女性纷纷在自己族群内部成立女性组织,例如1977年春成立的美华妇女会(Organization of Chinese American Women)最初隶属于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美华协会(Organization of Chinese Americans)。然而随着亚裔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受到女权运动的影响,一部分觉醒的中产阶级亚裔妇女意识到作为少数族裔女性,虽然她们和男性一样面临种族压迫,但这使她们遭遇的性别歧视更加隐蔽,尤其是来自种族内部的。美华妇女会在10年的发展过程中渐渐发觉美华协会所关注的问题诸如公民权利等虽然重要但往往需要她们将自身女性的权利置于其后,亚裔妇女不仅仅面临来自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还有来自美国社会和族群内部的双重性别压迫。女性意识的觉醒最终迫使美华妇女会在1987离脱离美华协会成为一支独立的华裔女性政治力量。[18]与华裔女性一样,其他中产阶级亚裔女性纷纷成立自己的妇女组织反抗来自族群内部和主流社会的双重压迫。也有一些更为激进的亚裔妇女以个人身份参与主流女权组织。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亚裔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经济地位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亚裔美国人进入中产阶级开始融入主流社会。这一时期“模范少数族裔”[19]渐渐取代“黄祸”(Yellow Peril)等其他歧视性称呼成为亚裔的代名词,然而在一部分亚裔取得成功的同时,更多的是仍然困于唐人街、韩国城、小西贡等亚裔聚居地贫民窟中的广大下层群众,尤其是1965年移民法颁布后刚刚到来的新移民。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亚裔妇女大多在诸如制衣车间等血汗工厂里从事着繁重机械的工作,领着微薄的薪水并饱受情感和精神上的压力。由中产阶级女性发起的亚裔妇女运动并不能改善她们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因此未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生争取民主社会组织(the 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中的学生活动家们受到民权运动的启发纷纷进入社区开始组织低收入底层群体进行斗争。这些学生活动家的“终极理想以及崇高的目标”就是在美国“消灭贫困、结束种族不平等并扩大民主的范围”。为此他们发动了一场穷人间的跨种族运动(Interracial Movement of the Poor)。[20]从70年代初开始,一些受过高等教育并参与亚裔运动的美国亚裔妇女,也纷纷改变斗争策略选择进入社区或加入工会为广大底层亚裔女性服务。她们开始以一种新的面貌——美国亚裔劳工女权主义者——带领亚裔劳工阶层女性与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做斗争,开始作为一支新生的政治力量登上美国女权运动的舞台。
20世纪70年代对于劳工女权主义者来说是一个充满了乐观主义情绪的时代。这一时期,由于女性工会积极分子渐渐摆脱了在工人运动中被边缘化的地位并逐渐走上领导层,使广大底层劳动妇女的权益受到关注。由于劳工女权主义同中产阶级精英女权主义的合作大大加强了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的影响力,在打破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女性参与工作的人数进一步增加,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早期,美国工会的女性成员从17%增加到37%。[21]虽然到80年代,美国工人运动日渐式微,劳工女权主义同样面临转型的问题,但她们在美国妇女运动历史上所做的贡献反而渐渐得到学界的关注,并被给予应有的地位,正如南希·赛义夫(Nancy Seifer)在1973年所说,“低收入阶层的女性从此不再沉默”。
后记
历史学家们往往用最大的热忱最谨慎的求索还原历史的原貌,然而由于受自身兴趣、偏见及政治信仰的影响,我们对研究客体的选择及如何看待他们难免会掺杂个人的倾向性。正如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对劳工女权主义的研究几乎是以白人女性为主,鲜有对亚裔的研究。一是由于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亚裔妇女行动主义(Activism)始于70年代初期,大多数现在事业有成的亚裔劳工女权主义者多在这一时期涉足该领域,而当她们开始在劳工领域大展身手的时候美国工人运动整体进入衰退期,工会的影响力到了80年代已远不如早年。二是因为即使当今亚裔已成为美国这个多种族移民国家最重要的少数族裔之一,美国主流文化价值观依旧是以欧洲移民为主。但有色人种妇女在美国女性寻求男女平等的道路上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他们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视角去洞悉人类社会在过去是如何运转,在未来又将走向何处,使得我们有机会打破历史研究的个人局限性,去丰富、完整过去发生的一切。
(作者简介:余卉,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1]除了劳工女权主义(Labor Feminism)之外,也有学者使用工人阶级女权主义(Working-Class Feminism)或者产业女权主义者(Industrial Feminists)来代表这一和美国工会及工人运动紧密联系的女权主义。
[2]最先使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Social Feminists)这个名称的是历史学家威廉·奥尼尔(William O'Neill)。更多关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的论述见威廉·奥尼尔《作为一种激进主义意识形态的女权主义》(William O'Neill,“Feminism as a Radical Ideology”);阿尔弗雷德·杨格编辑《分歧:美国激进主义历史探究》(Alfred F.Young ed.,Dissent:Explorations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Radicalism),北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68,第275~277页;威廉·奥尼尔《美国的女权主义》(William O'Neill,Feminism in America:A History),业务出版社,1989,第xiv页。
[3]弗里达·米勒:《铆工露斯遭遇了什么?》(Frieda Miller,“What's Become of Rosie the Riveter?”),《纽约时报杂志》(NYT Magazine),1946年5月5日,第40页。铆工露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对女工的统称;威廉·蔡菲:《变化的悖论:20世纪的美国女性》(William Chafe,The Paradox of Change:American Wome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牛津出版社,1991,第129~131页;乔安娜·迈耶罗维茨:《超越女性的奥秘:美国战后大众文化的再评价,1946~1958》(Joanne Meyerowitz,“Beyond the Feminine Mystique:A Reassessment of Postwar Mass Culture 1946-1958”),乔安娜·迈耶罗维茨编辑《并不是琼·克利弗:美国战后女性和性别研究,1945~1960》(Joanne J.Meyerowitz ed.,Not June Cleaver:Women and Gender in Postwar America,1945-1960),天普大学出版社,1994,第239~262页;林恩·维纳:《从职业女性到职业母亲:美国的女性劳动力研究,1820~1980》(Lynn Weiner,From Working Girl to Working Mother:The Female Labor Force in the US,1820-1980),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85,第85~90页。
[4]辛西娅·格兰特·鲍曼:《从20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界的女性:我们从她们关于法律和社会变化的经验中能够学到什么?》(Cynthia Grant Bowman,“Wome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from the 1920s to the 1970s:What Can We Learn From Their Experience About Law and Social Change?”),《康奈尔大学法学部出版物》(Cornell Law Faculty Publications)2009年第12期,第3~5页。
[5]威廉·蔡菲:《变化的悖论:20世纪的美国女性》,第161~162页;艾伦·克莱夫:《二战女工:以密歇根州为例》(Alan Clive,“Women Workers in World War II:Michigan as a Test Case”),《劳工史》(Labor History)1979年冬第20期,第44~72页;桃乐茜·休·科布尔:《另一个女权运动:近现代美国的工作场所正义以及社会权》(Dorothy Sue Cobble,The Other Women's Movement:Workplace Justice and Social Rights in Modern America),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4,第12页。
[6]更多关于“保护主义政策”的相关论述见威廉·福尔巴斯《法律与美国劳工运动的塑造》(William E.Forbath,Law and the Shaping of the American Labor Movement),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丹尼尔·恩斯特《律师对劳工:从个人权利到企业自由主义》(Daniel R.Ernst,Lawyers against Labor:From Individual Rights to Corporate Liberalism),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95;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去工作:美国受薪妇女史》(Alice Kessler-Harris,Out to Work:A History of Wage-Earning Women in the United States),牛津大学出版社,1982;苏珊·莱勒《女性保护主义劳工立法的渊源,1905-1925》(Susan Lehrer,Origins of Protective Labor Legislation for Women,1905-1925),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87;琼·霍夫《法律、性别和不公正:美国妇女法律史》(Joan Hoff,Law,Gender,and Injustice:A Legal History of U.S.Women),纽约大学出版社,1991;莉丝·沃格尔《工作中的母亲:美国工作场所的生育政策》(Lise Vogel,Mothers on the Job:Maternity Policy in the U.S.Workplace),罗格斯大学出版社,1993。
[7]玛乔丽·特纳:《女性与工作》(Marjorie B.Turner,Women and Work),加州大学与洛杉矶劳资关系研究院,1964,第21页。
[8]玛格丽特·德里耶·罗宾斯:《报界女性反对“产育立法”》(Margaret Drier Robins,“Newspaper Woman Protests against‘Maternal Legislation’”),《生活与劳工》(Life and Labor)1920年第10卷第30期,第86页。
[9]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去工作:美国受薪妇女史》,第202、209页。
[10]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去工作:美国受薪妇女史》,第189页。
[11]桃乐茜·休·科布尔:《另一个女权运动:近现代美国的工作场所正义以及社会权》,第13页。
[12]关于“工资”(wage)以及“养家者”(provider)意义变迁的讨论见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女性工资:历史意义及社会后果》(Alice Kessler-Harris,A Women's Wage:Historical Meanings and Social Consequences),肯塔基大学出版社,1990。
[13]南希·科特:《历史观点:20世纪20年代的平权修正案》(Nancy Cott,“Historical Perspectives: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 in the 1920s”),玛丽安·赫希、伊芙琳·福克斯·凯勒编辑《女权主义的冲突》(Marianne Hirsch and Evelyn Fox Keller ed.,Conflicts in Feminism),劳特利奇出版社,1991,第54页。
[14]丹尼斯·德斯利普:《权利,而不是玫瑰:工会与劳工女权主义的兴起,1945~1980》(Dennis A.Deslippe,“Rights,Not Roses”:Unions and the Rise of Working-Class Feminism,1945-1980),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2000,第114页。
[15]丹尼斯·德斯利普:《权利,而不是玫瑰:工会与劳工女权主义的兴起,1945-1980》,第9页。
[16]1965年移民法案的颁布是亚裔及其他移民群体发展历史上的转折点。自此,在经历长期的被驱逐和限制的历程,该法案最终让亚洲、墨西哥、拉丁美洲及其他非欧洲国家移民不再受每年少量的移民配额限制。
[17]周颜玲:《美国亚裔女性女权主义意识的发展》(Esther Ngan-Ling Chow,“The Development of Feminist Consciousness Among Asian American Women”),《性别与社会》(Gender & Society)1987年第1卷第3期,第296页。
[18]威廉·魏:《美国亚裔运动》(William Wei,The Asian American Movement),天普大学出版社,2010,第72、92~93页。
[19]20世纪60年代美籍日裔和华裔首先获得这一称呼,到20世纪80年代“模范少数族裔”这一称号再次出现,这一时期美籍柬埔寨裔、越南裔及其他新亚洲裔移民获此“殊荣”。见令狐萍和艾伦·奥斯汀编辑《美国亚裔历史和文化:一部百科全书》卷1(Huping Ling and Allan W.Austin ed.,Asian American history and culture:An Encyclopedia,Vol.1),迈伦·夏普出版社,2010,第65~66页。
[20]珍妮弗·弗罗斯特:《一场底层贫民中的跨种族运动:20世纪60年代的社区组织及新左派》(Jennifer Frost,“An interracial Movement of the Poor”:Community Organizing and the New Left in the 1960s),纽约大学出版社,2001,第1页。
[21]丹尼斯·德斯利普:《权利,而不是玫瑰:工会与劳工女权主义的兴起,1945—1980》,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