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近代日本取引所发展的特点
近代日本的取引所是在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仿效西方的交易所制度,结合本国的实际,在政府的引导与推动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一 米谷取引所是日本取引所的主体
日本真正意义的交易所是在殖产兴业时期产生的,最早的交易所就是1876年设立的株式会社大阪堂岛米谷取引所和株式会社东京米谷商品取引所。此后日本又陆续增设了各类交易所,从交易对象的大类上看,有物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货币交易所和物券兼营的交易所。从主要的交易对象上看,日本的取引所又可以细分为众多专营某种或某几种物件的交易所,例如大阪堂岛米谷取引所、小田原米谷取引所、大阪肥料取引所、大阪砂糖取引所、京都棉丝棉取引所、津岛木棉缟取引所、大阪盐取引所、蚕丝取引所、若松煤炭取引所、挂川米谷制茶取引所、枥木米麻取引所、大阪铜铁取引所、函馆米谷盐海产物取引所、横滨棉纱棉花金属取引所、半田米油取引所、京都油取引所、新潟米谷股票取引所、东京股票取引所、横滨洋银取引所等。在日本的取引所里,“非独米谷及有价证券,可为交易之品。凡百货物,莫不可以入市焉”[57]。此时日本的各类物品几乎都有自己的交易所。1894年日本取引所的数量超过96家,其中米谷取引所就有90家,占总数的93.8%[58];到1896年,日本取引所的数量竟然达到了122家,其中绝大部分也是米谷取引所。此后虽然经过市场竞争的淘汰和政府的整顿,交易所的数量在1915年降至42家,但米谷取引所仍有39家,占总数的92.9%。到1937年5月6日,日本国内有32家交易所,其中专营国债等有价证券买卖的交易所有6家,专营或兼营物品买卖的交易所有26家,而专营或兼营米谷买卖的交易所有16家,占总数的50%。可见米谷取引所占日本取引所的数量比例虽然持续下降,但一直都是近代日本取引所的主体,大米等食粮成为日本取引所重要的标的物。
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境内山地和丘陵占总面积的71%,平原面积狭小,耕地十分有限,粮食自给能力不足。大米是日本人的主粮,各地大米的产量、供求及米价差异较大。明治维新开始后,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业工人队伍迅速扩大。1886年日本的产业工人有10万人,1900年增至53万人,1909年上升至115万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增至211万人,日本国内对商品性大米的需求扩大。大米的流通市场连结着大米产地与消费地,不仅有助于调剂和均衡各地大米的供求、稳定米价、维护大米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进而稳定社会;而且也有利于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力再生产,有利于压低或控制工资成本,保持日本工业品的价格竞争力。因而,大米等食粮的交易及其市场建设就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原有分散的、无组织的、缺乏管理的米粮市场不能适应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引进西方的交易所制度,建立有组织的、集中交易的、有管理的大宗米粮交易市场。1876年以后日本各地陆续设立了近代意义的米谷取引所,到1899年此类交易所的总数达到了96家,此后虽然逐年递减,但是到1937年,专营或兼营米谷买卖的交易所仍有16家。
日本取引所发展中的这个结构特点及其背后的原因,对于日俄战争后尤其是一战前后日本在华取引所的布局有很大的影响,毕竟“资本主义只是广阔发展的、超出国家界限的商品流通的结果”[59]。日本国内市场狭小,资源匮乏,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严重依赖海外市场和原料产地,对于中国大陆尤其是东北地区的市场和特产物有巨大的需求,因而日本政府引导和鼓励日商包括交易所财团或交易所关系人向中国输出资本,在1906年后于牛庄等地设立了数量众多的各类交易所,其中专营或兼营米粮的物品交易所最多。
二 日本取引所的组织制度以股份制为主
虽然明治维新开始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取引所的组织制度经历了从股份制到股份制与会员制并存,再到特殊法人的营团组织的变迁过程,但是在1943年以前日本取引所的组织制度都是以股份制为主。日本最早创办的大阪堂岛米谷取引所和东京米谷商品取引所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此后建立起来的交易所绝大多数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1886年以前日本建立的16家交易所全部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1896年日本有121家交易所[60],其中股份制交易所就有114家,占总数的94.2%。到1912年,日本实有的48家交易所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有46家,经纪人总数约为1300名,资本总额达到3400万日元,股份制交易所占到交易所总数的95.8%[61]。1915年日本的取引所降至42家,100%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1918~1920年日本有44家交易所[62],其中42家采用股份组织,占交易所总数的95.5%[63]。经过整顿,日本的取引所在1924年减少到了34家,其中33家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64],占交易所总数的97.1%。到1937年5月6日,日本国内仍有32家交易所,其中26家为股份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所仍占到交易所总数的81.3%。
近代日本大多数的交易所长期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与不同组织交易所的特点、发展所需的条件以及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后发国家的国情有关。
会员制交易所不对本所的交易负担保的责任,这使得买卖双方容易产生交易不安全的心理。作为会员制交易所组成分子的会员,往往视交易所为自己私有财产,于是对于交易商即会员的名额竭力限制,对新会员的进入设置较高的门槛和条件,这使得会员制交易所具有较高的封闭性和垄断性。会员制交易所因为具有封闭性和垄断型,而且不负担保交易的责任,故而其日常运营和交易对会员的资金实力和信用要求就较高,不容易设立,竞争性和成长性受到限制。因此,会员制交易所适合经济发达、收入水平较高、交易商的资历和信誉较好、信用秩序良好或市场较成熟与垄断程度较高的经济体发展。
股份制交易所的资本社会化,容易获得交易所设立所需的资本和设备;交易所对本所的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对交易商的资历和信用度要求不高,这不仅降低了交易所设立的门槛和难度,而且可以使在本所交易的经纪人不问对方为何人而安心从事交易,有助于活跃市场,发挥交易所的功能;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为求营业的发达和收入的增加,对交易商即经纪人的名额限制较少,这使得股份制交易所具有开放性和成长性,有助于提升交易所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及其服务于财政经济的能力。因此,股份制交易所适合经济欠发达、收入水平较低、交易商的资历和信用不足、信用环境有待改良或市场成熟度较低、发展潜力大、竞争性与成长性较强的经济体发展。
明治维新开始时的日本还是个经济很落后的国家,收入水平低,储蓄不足,国内缺乏资历和信用较高的交易商;制度法规未臻完善,市场秩序有待改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必须解决资本原始积累问题,日本政府和民间意识到“西洋技术与公司制度密不可分,在资本积累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与外国资本对抗”,富国强兵,必须从西方引进公司制度来“集中民间资本”以创设包括交易所在内的新式企业[65]。
另外,“明治初年,日本政府就搁置其会员组织之成法,而更立股份组织之新制。盖亦深知绝无担保之会员组织交易所,于信用尚未十分确实,及自治尚未十分发展之商会社会中,决难有元满之结果也。”[66]殖产兴业时期和产业革命时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仍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市场具有竞争性和成长性;即使到了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竞争也没有消失,市场结构演变成了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经济仍然落后。因为国内资源匮乏、市场狭小,日本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必然要与欧美列强竞争国际市场和原料产地,需要为其服务的不断扩大的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因而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及成长性的股份制交易所更适合这个时期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虽然日本政府希望引进欧美发达国家盛行的会员制交易所,但是从实践上看,会员制交易所在日本的发展并不顺利。1893年的交易所法第5条规定,日本的取引所可视土地商业情况以及买卖对象的种类,选择会员组织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67]。该法实施后,会员制交易所在日本也有设立,但因为设立门坎较高,竞争性和开放性不足,而且交易所不负交易担保的责任,这使得买卖双方容易产生交易不安全的心理,以致会员交易商因交易风险难以控制而不愿进场交易,这影响了会员制交易所的经营和发展。结果是会员制“取引所数至(明治)二十九年末,只余七间耳”[68]。会员制交易所的股本和附充资本在1896年仅分别为33000日元和106000日元。1905年日本“虽有会员组织,取引所其数甚少”[69]。1915年的时候,会员组织甲府米谷株式取引所已改制为株式会社甲府米谷株式取引所,而1912年尚在营业的会员组织加东米谷取引所和高田取引所此时已不在交易所的统计列表之内。1918~1920年日本只有2家会员组织交易所,占交易所总数的4.5%[70]。1924年日本只有1家尚在营业的会员制交易所[71],占交易所总数的2.9%。到1937年5月6日,日本国内有6家会员组织交易所,数量虽有增加,但也只占交易所总数的18.7%。
近代日本取引所制度选择的特点,对于日俄战争后日本在华取引所的制度选择也有很大的影响。除了1918年6月日商在大连设立并在1919年改组为日华证券株式会社(实为交易所类似组织)的一家会员组织证券交易所之外,日本官方和民间在华设立的其他交易所全都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自有其道理。
三 取引所兼营证券与物品的情况长期存在
日本取引所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农商务省对交易所的设立依法行使管辖权和审批权。1893年的交易所法第一条规定,交易繁盛地区的商人经农商务省许可,可以设立买卖一种或数种对象的交易所。第二条规定,买卖同种对象的交易所,每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限[72]。设立交易所的本意在于平准市价,因而买卖有价证券,必须使有价证券的市价得以平准;买卖同种物品,也必须使得同种物品的市价得以平准。如果在同一个区域内设有几家证券交易所,就无从平准有价证券的市价;同理,在同一个区域内设立几家经营同种物品的交易所,也无法平准同种物品的市价。之所以这样,是缘于几家交易所并立,彼此间在营业上缺乏沟通与协调,甚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开展不正当的竞争,结果导致同一有价证券或同一物品的市价不统一,这会妨碍交易的安全,损害商业信用,以致国家平准市价的政策意图无法实现。有鉴于此,政府依法规定每一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综合买卖各种证券的场所,对于其买卖的有价证券种类不做区别,因此,一个区域内只准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至于物品则有同种和异种的区分,同种物品必须有同一价格;因此,同种物品的交易所在同一个区域内以设立一所为限。不同种类的物品,各有其价格,虽然同处一个区域,但是设立各自的交易所。换句话说,在同一个区域内可以并立多家经营不同种类物品的交易所[73]。
虽然法律有上述规定,但是1876年以后日本一直有部分交易所兼营有价证券和物品买卖。1877年设立的株式会社新潟米谷株式取引所和1884年株式会社博德株式米取引所就兼营有价证券和米谷买卖。1915年日本的42家交易所中有株式会社京都取引所等6家交易所兼营米谷和有价证券买卖。1925年日本的35家交易所中有株式会社神户取引所等5家交易所买卖大米和有价证券。到1937年,日本的32家交易所中仍有新潟米谷株式取引所等4家交易所兼营有价证券和米谷等食粮交易。可见,物券综合经营是近代日本取引所经营的惯例之一。
明治政府在1877年“西南战争”结束后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至此日本政府才真正能够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去实施各项改革,完善立法,落实殖产兴业政策并推进产业革命的发展。实际上日本政府一直在制定或修订交易所法,始终将交易所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政府对交易所的发展施加了有力的影响。由此看来,日本取引所长期存在兼营证券和米谷交易的情况,不是政府监管缺失的结果,而是政府基于这部分交易所所在地方的商情而做出的变通处理。实际上1877年以后能够兼营证券与物品买卖的交易所数量就控制在5~6家以下,综合类交易所兼营的物品也局限于米、麦等食粮。这表明米、麦等食粮的流通和证券的流转在当地都很重要,而相关的交易所在两类对象的交易中又都具有难以替代的支配地位,因而政府准其兼业经营。
日本取引所综合经营的传统,对于日俄战争后日本在华取引所以及中国自设交易所营业范围的选择也有影响。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是中国首部专门的证券法,该法以日本1893年修正的交易所法为蓝本制定,也规定买卖同种对象的交易所,每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限。但是,1918年后日本人无视中国法律,先后设立了上海取引所、大连株式商品取引所、满洲取引所、天津取引所、青岛取引所等物券兼营的交易所;另外还在1918年前后设立了牛庄取引所、辽阳取引所、大连取引所(含大连钱钞取引所和大连特产物取引所)、奉天取引所、开原取引所、长春取引所、公主岭取引所、四平街取引所、安(丹)东取引所等钱钞和特产物兼营的交易所。国内部分人士认为物券综合经营是日本等国交易所经营的惯例之一,而且日本在华设立的诸多交易所也兼营物券买卖,大有垄断中国各地市场之势。有鉴于此,中国自设的交易所要取得范围经济的竞争优势,有效抵制日本在华取引所的扩张,也有必要综合经营。1920年直系军阀政府批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设立后,国人违法自设的物券交易所蜂拥而起,截至1922年,各地设立的物券交易所竟达86家之多。
四 日本政府强力干涉取引所的发展
近代日本的取引所是在政府的强力干涉下产生、发展与变迁的,与英美德法等国相比,日本的取引所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见表1-10)。
表1-10 近代日本与英美德法等国交易所制度的比较
表1-10 近代日本与英美德法等国交易所制度的比较-续表
明治初年日本国内围绕交易所的设立问题有两派意见:一是认为交易所是投机赌博的场所,流毒于社会,应该严禁;二是认为交易所流转货物,疏通金融,可以平准市价,确立行市的标准,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商业组织,应该允许其发展。争论久拖不决,不利于殖产兴业政策的推行。明治政府通过朝堂辩论后决定效法西方,引进和发展本国的交易所。在管理上选择德、法等国的干涉主义,对交易所的设立采取政府特许经营的做法,将交易所的发展置于政府的管控之下。
日本要创立和发展交易所,首先就面临交易所组织制度的选择问题,因为不同组织的交易所各有其优缺点,而且分别适合不同的市场来发展。如果交易所组织制度的选择不当,则会影响其经营效果,制约其经济服务功能的发挥。殖产兴业政策实施初期,交易所对于日本来说还是新生事物,选择交易所的组织制度自然要取法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当时英法德美等先进国家无论是在交易所管理上实行自由主义的还是实行干涉主义的,其交易所的组织制度基本上都选择会员组织。英国是资本主义世界头号经济强国,金融业发达,明治政府遂在1874年仿效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制度而制定了股票交易所条例,但是该法律因为不适合当时日本国内的状态而未能实行。随后明治政府又参酌欧美各国交易所的实例以及日本国内的交易习惯,在1878年发布修正的股票交易所条例。依据该条例,日本政府分别在1877年12月和1878年6月批准设立了株式会社东京株式取引所及株式会社大阪株式取引所,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公债和产业证券发行与流通的需要。为便利大米的流转和稳定米价,1876年明治政府发布米商会所条例,依据该条例批准设立了株式会社大阪堂岛米谷取引所和株式会社东京米谷商品取引所。
明治政府一心要向发达国家看齐,希望引进欧美国家的会员制来发展本国的交易所;但其最初制定的交易所法规与本国的国情存在脱节之处,会员制的交易所在当时的日本难以设立和生存,股份制交易所更适合日本的国情,因而股份组织的交易所是早期日本取引所的主体。有鉴于此,明治政府又在1893年颁布新修订的交易所法,允许各地交易所因地制宜地选择会员组织或股份组织,从而为交易所的大发展营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但是这时候涌现出来的许多交易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制交易所,数量过多,规模偏小,投机性浓厚,基础不牢固,大批倒闭,市场出现混乱。产业革命完成后,日本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市场结构也演变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会员制交易所发展的条件逐渐具备。为适应新的变化,日本政府又在1920年4月公布新修订的交易所法,发布拆毁交易所令,整顿原有的交易所,一方面减少了交易所的数量,提升了交易所的实力;另一方面也批设了部分会员制交易所,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交易所的结构。产业革命完成后,日本政府还介入日本在华取引所的扩张活动中,不仅在中国东北和关内部分城市设立了官营的交易所,例如大连取引所和青岛取引所等,而且还主导了部分在华交易所的并购重组活动。日本官方在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强力实施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和经济的计划化,使得日本国内及在华控制区的物品交易所纷纷停闭或解散。1943年后日本又合并日本国内及在华的证券交易所,使之为日本战时的军需公债和侵略战争服务,并随着日本的战败投降而寿终正寝。日本的取引所在非战时政府的强力干涉下获得发展,也在战时政府的干预下走向了衰亡。政府强力干预交易所的运营和管理,是近代日本取引所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