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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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键概念的界定

著名社会学家默顿(Merton)曾指出:“事实上,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研究资料的选取或者舍弃,换言之,无论‘资料’的语义学含义如何,资料都不是被给予的而是在概念的协助下获得的。”[65]故而,有必要对本研究所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科学界定。

(一)海外劳工

海外劳工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称谓,甚至很有可能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其称谓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原籍国政府在规范文件中称海外劳工为“在外劳务人员”或者“外派劳务人员”抑或是“出国务工人员”,东道国政府在规范文件中则称之为“外籍劳工”或者“外籍劳动者”抑或是“客居工人”,而国际组织在一些规范文件中称之为“移民劳工”或者“移民工人”抑或是“国际劳工移民”。由此可见,原籍国或者东道国是从“国家本位”的视角和立场来看待海外劳工群体的,而国际组织则是从“人类迁移”的视角和立场来看待海外劳工群体的。事实上,即使是在国际法中,海外劳工也是一个没有被普遍接受或者通用的法律概念[66]。不同的国际组织或者学者对其给出的定义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1990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对“海外劳工”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非该国国民,却将要或者正要抑或是已经在该国从事有报酬活动的人员。”并在公约第2条第2款对特殊类型的海外劳工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边境工人、季节性劳动者、海员、岸外装置上工作的劳工、流动工人、特定项目雇佣移民以及自谋职业工人[67]。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修订的《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本公约范围内,‘移民工人’一词系指为自己谋取一项职业为目的,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的人员,其中包括作为移民工人被正常接受的任何人员”,并在第11条第2款将“边境工人”、“入境短期从事一种自由职业和艺术职业的人员”以及“海员”排除在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68]。此外,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出台的《移民劳工公约(补充条款)》(第143号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为了本公约这部分内容之目的,移民劳工是指为了给自己谋取一项职业,从一国迁徙或者已经迁徙到另一国的人员,其中包括经常被视为移民劳工的任何人员”,并在第11条第2款规定“边境工人”、“入境短期从事一种自由职业和艺术职业的人员”、“海员”以及“出于培训或者上学而迁徙的人员”等不适用于本公约[69]

从国内学术界来看,有学者提出,海外劳工系指“通过国内海外劳务派遣单位在国外受雇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员”[70],也有学者认为,海外劳工是指“一国派出的技术人员、工人或其他劳务人员,前往另一国,为需要劳务的业主提供各种不同的技术服务、工程建设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并由此创收外汇的交易活动”[71],也有学者提出,海外劳工是指“在海外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形式满足雇主要求从而获得报酬的劳动力所有者”[72],还有学者提到,海外劳工是指“各国企业为海外在建工程派出的公司员工、通过国内合法劳务中介公司到海外务工的各国劳工以及以各种名义出国打工的各国公民”[73]

纵观国际组织和国内学者对于“海外劳工”的界定可以发现,尽管各方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他们对于“海外劳工”的定义基本上包含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工作国度的更换或者转移,即劳动者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就业;二是迁徙以赚取收入为目的;三是通过付出劳动服务来获得收入(见表1-2)。有鉴于此,本书将“海外劳工”界定为:通过公司派遣或者劳务中介派遣抑或是其他途径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外一个国家,为海外雇主提供劳动服务或者自我雇佣,进而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表1-2 各方给出的“海外劳工”定义中包含的共同要素情况

续表

(二)社会保障权益

界定“社会保障权益”的关键在于界定“社会保障”一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滥觞于19世纪末的欧洲,1883~1889年德意志政府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和残废保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然而,直到半个世纪之后,“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才首次出现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之中,1941年美国和英国签署的《罗斯福丘吉尔联合宣言》(亦称《大西洋宪章》)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26界国际劳工大会上发表的《费城宣言》也强调要“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于是“社会保障”一词开始逐步被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所接受。

尽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经过130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且茁壮成长,但是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74],即使是同一国家的学者的观点也存在差

[75]。换言之,要对“社会保障”一词进行科学界定是比较困难的。不过,笔者在翻阅国内学者编撰的社会保障教材时发现,很多教材都会提及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和《社会保障导论》中给“社会保障”做出的界定。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中界定:“社会保障包括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障津贴和遗属津贴九项内容。”[76]随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司在其编著的《社会保障导论》一书中界定:“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老年、疾病、工伤、生育、残疾以及死亡所引发的收入中断或者锐减而造成的贫困,并对其提供医疗照顾和家庭津贴。”[77]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是诠释社会保障概念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其界定的社会保障概念也被众多国内社会保障学者所接受,本书拟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界定的社会保障概念对“社会保障权益”一词进行界定。本书将“社会保障权益”界定为:政府和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与服务对社会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老年、疾病、生育、工伤、残障以及死亡等事故所引发的收入中断或者锐减而造成的贫困,以有效地维护其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主要包括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障津贴以及遗属津贴等九项内容。

(三)社会保障国际协定

社会保障国际协定有着众多不尽相同的称谓,例如“社会保障互免协议”、“社会保障国际协议”、“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社会保障综合协定”以及“社会保障议定书”,等等。在英国,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被称为“互惠协定”,而在美国,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被称为“累计协议”。由此可见,或者说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各国对于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侧重点是有所差异的,英国侧重的可能是通过签署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能够给缔约方都带来实惠,而美国侧重的可能是通过签署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能够使曾经在两个以上国家就业的海外劳工的参保时间实现累计计算,以达到相关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领取条件。事实上,大多数社会保障国际协定主要处理的是海外劳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78]

社会保障国际协定是世界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进行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国际协定具有两大关键要素:一是平等,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缔约方——海外劳工的原籍国和东道国相互尊重对方主权,就海外劳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进行公平谈判,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二是互惠,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签署能够给缔约双方或者多方都带来实惠,而不是厚此薄彼、损人利己,一方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基础之上,换言之,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签署必须使得海外劳工的原籍国和东道国能够共享和分担其所带来的效益与责任,这是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能够缔结且良性发展的基础。

于是,本书对“社会保障国际协定”做出以下界定: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系指海外劳工的原籍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在尊重双方主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公平谈判的方式,为了有效解决海外劳工社会保障问题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以实现共同商定的目标——保证海外劳工尽可能地享有便携性的社会保障权益。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国际协定主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双边协定和社会保障多边协定两类。

(四)社会保障国际合作

对于“社会保障国际合作”,亦有学者称之为“社会保障权益国际协调”或者“社会保障跨国合作”抑或是“社会保障跨国协调”,尽管这些称谓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学者们所要表达的含义是相差无几的,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皆为原籍国和东道国之间存在的海外劳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主要方式是“协调”,这并不是要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取代缔约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是在友好协商且尊重各国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通过缔结社会保障国际协定,设立共同的标准和规则来协调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事实上,欧盟、国际劳工组织和少数学者曾经对与“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相关的概念进行过界定。如欧盟认为,“社会保障协调”是指在尊重各成员国政府主导本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各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由欧盟出台社会保障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立共同的规定与原则来确保跨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79],加拿大学者格伦(Glenn)提出社会保障协调是指设立一个原则,将共同标准纳入贸易伙伴的社会计划之中[80]。国际劳工组织则认为,社会保障国际合作/协调是指设立一种机制使得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共同努力实现相互认可的目标,在相互尊重对方社会保障制度规则的前提下,有效维护海外劳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权益。[81]

于是,通过借鉴欧盟、国际劳工组织和少数学者的相关概念定义,可以将“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界定为:海外劳工的东道国和原籍国在相互尊重对方主权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与谈判的方式签署社会保障国际协定,构建国家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或者衔接机制,公平合理地分摊和分享海外劳工社会保障的责任与利益,以有效地维护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1]Castels,S.,Miller,M.J.The Age of Migration: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M].New York:Guilford Press,2003.

[2]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World Migration Report 2015-Migrants and Cities:New Partnerships to Manage Mobility[R].http://www.iom.int/world-migration-report-2015.

[3]Programme UND.Overcoming Barriers:Human Mobility and Development[J].Hu-man Developmentit Report,2009,42(100):419-436.

[4]Hirose,K.,Nikac,M.,and Tamagno,E.Social Security for Migrant Workers:A Rights-based Approach[M].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2011.

[5]Sabates-Wheeler R,Koettl J.Social Protection for Migrants:The Challenges of Delivery in the Context of Changing Migration Flows[J].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2010,63(3-4):115-144.

[6]Taha N.,Messkoub M.,Siegmann K.A.How Portable is Social Security for Migrant Workers?[J].ISS Working Paper Series/General Series, 2013,573:1-37.

[7]Avato J.,Koettl J.,Sabates-Wheeler R.Social Security Regimes,Global Estimates,and Good Practices:The Status of Social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Migrants[J].World Development,2010,38(4):455-466.

[8]Holzmann R.,Koettl J.,Chernetsky T.Portability Regimes of Pension and Health Care Benefits for International Migrants:An Analysis of Issues and Good Practices[M].Ge-neva,Switzerland:Global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2005.

[9]数据来源:商务部发布的《2015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简明统计》。

[10]文月:《2015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述评》,《国际工程与劳务》2016年第3期。

[11]王辉耀、刘国福:《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1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13]2015年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分布前十的国家(地区)是:中国澳门、阿尔及利亚、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安哥拉、巴拿马、哈萨克斯坦和马来西亚。

[14]王延中、魏岸岸:《国际双边合作与我国社会保障国际化》,《经济管理》2010年第1期。

[15]数据来源:印度海外事业部网站(https://india.gov.in/official-website-ministry-overseas-indian-affairs)。

[16]Sabates-Wheeler R.,Koettl J.Social Protection for Migrants:The Challenges of Delivery in the Context of Changing Migration Flows[J].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2010,63(3):115-144.

[17]Kantrow A.M.Sunrise-sunset:Challenging the Myth of Industrial Obsolescence[M].Harvard Business Review Executive Book,1985:53-68.

[18]David Held,et al.Global Transformations:Politics,Economics and Culture[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

[19]阎孟伟、朱丽君:《全球化的实质和进程与马克思的全球化理论》,《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0]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56—57。

[21]G.Albo.The world Economy,Market Imperatives and Alternatives[J].Monthly Review, 1996,48(7):6-22.

[22]杨雪冬:《西方全球化理论:概念、热点和使命》,《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5。

[24]程光泉主编《全球化理论谱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89—598。

[25]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三种全球化理论的分析与比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26]阿里夫·德里克:《世界体系分析和全球资本主义——对现代化理论的一种检讨》,《战略与管理》1993年第1期。

[27]俞可平:《全球化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83。

[28]吴怀友:《国内全球化理论研究的进程、特点与存在的问题》,《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9]王洛林主编《全球化与中国:理论与发展趋势》,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第19—40页。

[30]韩克庆:《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1]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32]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研究》(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

[33]Maurice Cranston.Human Rights,Real and Supposed[M].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67:51-52.

[3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4。

[35]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75。

[36]Charles A.Reich.The New Property[J].The Yale Law Journal,1964,73(5):733-787.何于彬:《论福利权作为一种新财产权——传统财产权理论的重构》,《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7]T.H.Marshall.Sociology at the Cross-roads[M].London:Heinemann,1963.

[38]Michelman F.I.In Pursuit of Constitutional Welfare Rights:One View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73,121(5):962-1019.

[39]Wellman C.P. Welfare Rights[M].John Wiley & Sons,1982.

[40]李运华:《社会保障权原论》,《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41]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钟会兵:《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分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42]《〈世界人权宣言〉全文》,联合国中文网站,2017年3月25日。

[43]Economic SCUCO,Rights C.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J].Human Rights Quarterly,1987,9(2):274-284.

[44]C118-Equality of Treatment (Social Security) Convention,1962 (No.118)[E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118∶NO.

[45]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18;冯彦君:《劳动权论略》,《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46]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27;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26;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8;郭曰君、吕铁贞:《论社会保障权》,《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郭曰君:《论社会保障权的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3期;肖巍:《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要领》,《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47]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

[48]吕坤:《呻吟语》,叶玉泉注译,武汉:崇文书局,2007。

[49]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104。

[50]刘士民:《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律思想的比较》,台北:汉林出版社,1995:458。

[51]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文史哲》2004年第4期。

[52]黄秀华:《公平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当代价值》,《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53]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5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5]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56]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139—362。

[57]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65—363。

[58]孔丘:《论语》,学之译注,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59]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楼宇烈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

[60]周可真:《自然即公平:老子公平思想新论》,《江海学刊》2014年第6期。

[61]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姚大志:《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段忠桥:《也谈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答姚大志教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4期;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4期;段忠桥:《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14年第7期。

[62]王立:《也论分配正义——兼评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关于正义之争》,《哲学研究》2014年第10期。

[63]潘锦棠、张燕:《社会保障中的平等公平效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64]Higgins,J.Social Policy:A Comparative Analysis[M].London:Prentice-Hall,1981.

[65]Merton,R.K.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M].New York and London:The Free Press,1968.

[66]Pizarro G.R.Migrant Workers: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Addendum-Mission to the Philippines[R].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2002.

[67]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R].New York:United Nations,1990.

[68]ILO.C097-Migration for Employment Convention (Revised),1949(No.97)[E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097∶NO.

[69]ILO.C143-Migrant Worker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1975 (No.143)[E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143∶NO.

[70]常凯:《论海外派遣劳动者保护立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71]吕国泉等:《中国海外劳务移民的发展变迁与管理保护——以移民工人维权和争议处理为中心的分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

[72]花勇:《“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江淮论坛》2016年第4期。

[73]廖小健:《中外劳务合作与海外中国劳工的权益保护——以在日中国研修生为例》,《亚太经济》2009年第4期。

[74]例如,英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德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因生病、残疾、老年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法国认为社会保障是使在竞争中失败的人不致遭受无法预料之灾,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加竞争的人在生活上提供保障;美国认为社会保障是安全网,对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方面提供安全性保护。

[75]笔者在翻阅国内社会保障学者如侯文若、孙光德、郭士征、邓大松、潘锦棠、赵曼、郑秉文、董克用、郑功成、丁建定、李珍、王延中、童星、林闽钢、林义、陈良谨、穆怀中、杨燕绥、杨翠迎、吕学静和钟仁耀等编著的社会保障教材时,发现他们对于“社会保障”一词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76]ILO.C102-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1952 (No.102)[E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C102.

[77]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司编著《社会保障导论》,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

[78]William M.Yoffee.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Totalization,Equality of Treatment,and other Measures to Protect International Migrant Workers[M].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74:20.

[79]Sloan B.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EC) on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COM (98) 779 final,21 December 1998.

[80]Drover,Glenn.Free Trade and Social Policy[M].Ottawa:Candian Council on Social Development,1988.

[81]Hirose,Nikac,Tamagno.Social Security for Migrant Workers:A Rights-Based Approach[J].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