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舒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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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回应四点疑问

在夏薇博士的论文发表后,曹震先生在网上发表论文《舒本底本构成新发现献疑》(2008年6月10日)[10],提出了四个“疑问”。请允许我在这里对他提出的四点疑问一一作出回应。

曹先生的第一点疑问是:

我没有看过舒本原物,夏文也没有展示书影例证,夏文表述中并没有提到各回、各页天头大小的差别,是整齐划一还是不均衡?(止是笼统的说“尺寸不尽一致”);对于相应的地头的大小情况也没有作交待。这是疑问之一。

我再次核对原书之后,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曹先生和各位读者:

如果笼统地说,舒本各回天头确实是“尺寸不尽一致”。所谓“不尽一致”,是指天头大的各回和天头小的各回的天头尺寸大小不一致。因此,如果说得更具体些、更准确些,在舒本天头大的各回,其天头的尺寸是基本上整齐划一的;在天头小的各回,其天头的尺寸也是基本上整齐划一的。

我量了一下,结果如下表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尺寸数字,由于是按照各行首个或末个手写的字量取的,不免会存在少许的误差。所以我在上文“整齐划一”四字之前加上了“基本上”三字。

曹先生的第二点疑问是:

我们现在一般认为今存舒本是原抄本,也就是说和其底本(据舒序为两部分)是有区别的,是“合付抄胥”的结果,也就是说,要根据今存钞本来推断其底本构成,必须预设三项前提,即:

前提一、53和27这两部分说的是全部完整的章回。

前提二、抄胥抄录是完全忠实于底本,即底本天头和今本天头保持面貌一致。

前提三、所有抄手均遵守前提二(抄手分布,根据夏文是14人,根据郑庆山先生说是11人)。

就我个人的意见,这三项前提要同时成立,怕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是疑问之二。

我认为,这三个前提是完全可以同时成立的。

关于“前提一”:53和27这两部分当然说的是全部完整的章回。从现存的四十回来看,无论是姚玉栋藏本原有的五十三回,还是据当保藏本借抄补配的二十七回都是完整的,没有发现其间有残缺的问题或杂凑的痕迹。

关于“前提二”和“前提三”:抄手到底有几个人,我们各人可以有不同的判断,无须深究。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抄手严格执行藏主或主事人的指示,应当是取决于他们的职业习惯和本分。底本所留的天头的大小,以及每叶每行的字数等等,他们只要依样画葫芦,就算是完成了任务,可以向主人交差,准备领取酬金。在抄录时,自作主张,随意改变格式,非彼辈所取。

因此,这三个前提是完全可以同时成立的。

曹先生的第三点疑问是:

夏文认为“天头小的章回的分目与总目不同……是借来的”,“天头大的部分总目分目基本一致……是原有的”。但是实际情况还是有些出入的,“基本一致”并不代表完全一致。比如天头大的部分的第24回,总目“醉金刚轻财尚义侠,痴女儿遗帕惹相思”,分目则作“醉金刚轻财仗义侠,痴女儿遗帕染相思”;比如天头大的部分的第28回,总目“蒋玉函”,分目“蒋玉菡”;可见从目录考察,天头大的部分总分目也有“异文情况很明显的”。这是疑问之三。

以曹先生所举的第24回为例。舒本的分目(回目)是“醉金刚轻财尚仗义(后三字不是曹先生所举的‘仗义侠’),痴女儿遗帕染相思”,总目(目录)则是“醉金刚轻财尚义侠,痴儿女遗帕惹相思”。其异文有三:

“义侠”,其他脂本以及程甲本、程乙本均同。可知分目的“仗”乃“侠”字的形讹;“仗(侠)义”乃“义侠”二字的颠倒。

“女儿”,其他脂本以及程甲本、程乙本均同。可知“儿女”乃“女儿”二字的颠倒。

“染”与“惹”之例,曹先生未提及。它证实了此二字各自有不同的版本的来源——

“染”,彼本、杨本同;“惹”,庚辰本、蒙本、戚本、晳本、梦本以及程甲本、程乙本同。

再以第28回为例。舒本的分目上联是“蒋玉菡情赠茜香罗”,总目上联是“蒋函玉情赠茜香罗”。异文在于人名“蒋玉菡”和“蒋函玉”的歧异。分目的“蒋玉菡”,甲戌本、庚辰本分目、杨本、蒙本、戚本、彼本、梦本均同。“函玉”乃“玉函”的颠倒[11]。总目的“函玉”(玉函),程甲本、程乙本同。

在古代小说版本上,总目和分目偶有歧异,是常见的现象,不足为怪。举凡《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等作品,概莫能外。例如《三国演义》费守斋刊本第139节的分目为“瓦口关张飞战张郃”,总目却是“张飞关索取阆中”,而在正文中根本不见关索其人的踪影。再如《水浒传》第8回,其分目下联为“鲁智深大闹野猪林”,总目下联却是“花和尚大闹野猪林”。又如《红楼梦》戚本第17回,其分目下联为“怡红院迷路探深幽”,而总目下联却是“怡红院迷路探曲折”。这种不一致现象的产生,推其原因,当是抄录或刊刻时底本来源非一,或是出于抄手的笔误。

因此,舒本出现总目与分目在个别的文字偶有出入,并不会对我们在舒本构成的研究中所得出的结论造成不利的影响。

曹先生的第四点疑问是:

我注意到,夏文提到舒序页“天头是小的”。舒序页有钤印,可以认为原抄的佐证,也就是说舒氏兄弟书写时是天头留小的,而我们知道“原有的”53回正是舒氏兄弟“摇毫掷简、口诵手批、特加雠校”的产物,也就是说,抄胥如果按照上面预设的三项前提进行抄录,那么这“原有的”部分抄录出来也应该“天头是小的”而非现在“天头大的”模样。这是疑问之四。

舒元炜序和舒元炳题词的天头,分别是3.5cm和3.2cm。这两个数字,既不和天头大的那三十回相同,也不和天头小的那十回相同。因此不能用这来否定“原有的”部分是天头大的。

另外,舒元炜序文末尾云:

乾隆五十四年,岁次屠维作噩,且月上浣,虎林董园氏舒元炜序并书于金台客舍。

请注意“序并书”三字。“序”即撰作序文之意。“书”则是书写之意。也就是说,整篇序文乃舒元炜本人所书写,并非出于抄手誊录。更何况舒元炜序文每行28字,而舒本《红楼梦》正文,每叶每行基本上是24字(偶尔有25字者)。所以,舒元炜序文的天头地尾的尺寸大小,无论是和C(姚玉栋收藏的八十回抄本已佚失了二十七回而保存下来的五十三回残本)的天头地脚的尺寸大小相比,还是和D(在舒元炜主持下,从B中所补抄的二十七回)的天头地脚的尺寸大小相比,都存在差异,也不足为怪。

我的回应,不知曹先生满意否?

感谢曹先生所提的疑问。这给予了我们一个补充说明和互相切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