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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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方文化传统与近代人权主体理论

近代人权理论根源于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将独立的自主的个人视为人权的唯一主体。人权的所有理论都是围绕着保障个人的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这是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人权理论中的体现。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核心,有着深远的历史根源。一部西方文化的历史是从古希腊开始的,古希腊人曾骄傲地把自己称为“自由人”,表现了其珍重自由的显著特征。智者和苏格拉底提出了古希腊最早的个人主义思想,智者们倾向于重个人,把人的感觉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而智者们心目中的人,就是“有个人独立自由和特殊利益与见解的,并且彼此对立的众多个人”。[3]苏格拉底也把“认识人自己”作为研究的中心任务。西方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在经济上、哲学上和宗教上都有着坚实的基础。古希腊商品交换的普遍发展,彻底摧毁了氏族贵族制以至氏族制本身,将氏族成员分化为独立的个人,成为私有者的个人、互相对立的独立自主的个人。这种个人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对西方思想文化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将“个人与整体”分离,[4]成为西方人认识自己的特点之一。宗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督教”关于“人的普遍同胞关系”的信仰认为人是同他的国家成员身份分开的一个个人。[5]美国著名宪法学者L.亨金认为,“个人权利、宪法权利、人权、反对政治统治者的权利……产生于新教之后——经济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带来了很强的个人意识”。[6]宗教研究的重心不再是宇宙的性质,而是人的本性,并且开始将人看作是自治的、有隐私权的、与他人平等的人。宗教改革所唤起的这种个人主义与人性意识,是近代人权理论产生的先兆。在16、17世纪的欧洲,个人意识不断增长,推动着将“人”(person)另行解释为与其宗教或公民身份无关的“个人”(individual)。这种发展对人权理论具有重大影响。“在整个17世纪,并在理性主义哲学的支持下,自然法终于被认为是对个人的主观利益和权利的保护”,[7]人权的主体以“个人”的面目凸显了。“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概念具有两个显著的、互相补充的特点。一个是人作为个人的正面观点,另一个是人作为社会尤其是政治社会意义上的反面观点。与这种对个人的信仰相伴随的,是对集体,特别是对政治机构的不信任。”[8]将个人与整体分离,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立,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或政府权力的侵害,是西方个人主义人权概念的主要特征。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都是针对个人权利的。

与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同样根深蒂固的是西方种族歧视的传统,尤其在美国,种族主义长期作为主流思想占据统治地位。斯坦福大学的劳伦斯论证了种族主义是一种历史性的文化,它以文化的方式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9]种族歧视文化对近代人权理论的巨大影响是:所谓的“低等种族”被排除在人权的全体之外。美国学者伯恩斯认为,杰斐逊·华盛顿和麦迪逊的革命根本就没有把黑人和受奴役的人们包括在被解放者之中。立宪者们不愿使剥削黑人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那些在道义上、哲学上、宗教上反对奴隶制的人也是如此。伯恩斯指责制宪会议上拿黑人权利做交易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表明黑人的自由没有被当作基本权利,因而是可以讨价还价的”。[10]《独立宣言》中“生而平等”的“人人”当然不包括奴隶、黑人、印第安人,甚至华人、日本人、墨西哥人等。

近代人权主体也不包括妇女。性别歧视曾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传统,西方也是这种传统的载体。美国直至1920年才在宪法修正案中给予女性选举权,而法国妇女在1944年以前也不享有选举权。“妇女既不是中世纪英国各种宣言的受益者(1215年大宪章,1534年自由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也不是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以及同年独立宣言人权条款和1791年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修正案的受益者。例如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当其条款‘所有的人生而平等’被适用时,‘人’这个字眼根本不包括妇女在内,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同样限于欧洲男性成年人,而且还必须有一定的收入。”[11]为反对法国《人权宣言》不理睬妇女的这种做法,奥兰普·德·古施于1791年发表了针锋相对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虽然起草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表述人权概念时,为了尊重妇女而用“human rights”代替了“rights of man”,但由于性别歧视文化的广泛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妇女作为人权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