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21世纪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大规模进入国际领域,国际社会(联合国和区域范围)制定了大量人权文件。这些文件的规定表明了国际上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在全球范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强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一律平等权利的信念。”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一些国际人权文件,“已相当详细地阐明了与联合国建立的增进与保护人权的制度有关的人权范围”,即“把全人类都纳入人权的范围之内,……就人而言,人权是普遍的、无所不包的”。[34]

曾任联合国人权司首任司长并主持了“国际人权宪章”起草工作的国际人权领域权威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认为:“人权是保持人的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在目前的使用中,人权这个词仅仅指人由于其人的属性而具有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35]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中心纽约办公室主任斯塔玛图托洛女士在1991年曾说:“人权是一种发展着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已被明确载入各种国际人权文件中。”[36]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人权日发表的讲话中指出,“人的全面的尊严不仅意味着不受酷刑的自由,而且也包括不受饥饿的自由。它意味着选举自由,同时也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它意味着信仰自由,同时也指健康权。它是指没有歧视地享有所有权利的权利”。[37]

从区域层面来看,对人权概念的使用也涉及不同的范围。在欧洲,曾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概念主要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欧洲国家普遍比较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多数欧洲国家在国内法中程度不同地规定了这方面的权利内容。欧洲国家的这些做法是与其人权观念的转变相伴随的,正如荷兰国立乌德勒支大学法律系范·侯复教授指出的那样:“人权观念具有普遍性,它不是西方所独有的。……将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对全人类是大有益处的。”[38]

伊斯兰国家对于人权的界定和理解有其独到之处,对人权概念的使用也颇具伊斯兰文化的特征。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相对主义在伊斯兰世界表述人权概念时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发挥,时常表现为伊斯兰国家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由于这些强调,因而在某些方面呈现出对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标准的排异性。在伊斯兰国家的人权理念中,人权概念被阐释为真主的特权,人类享有的是真主赋予的权利。人权是设立与神有关的和产生这种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伊斯兰世界的人权观认为,人权的存在仅仅与义务有关,而不是权利。这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已经得到1990年通过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确认:“基本权利和普遍自由是伊斯兰教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约束力的真主的命令。”[39]日本一位学者甚至认为,“伊斯兰的人权是只归属于服从真主的人的‘特权’”。[40]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国在一致通过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中,表达了非洲人基于非洲文化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即人权一般是指《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但是非洲国家更注重权利、自由、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性,不仅认为人权包含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关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权利。有些权利甚至是非洲人权概念范畴中独有的。例如,《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13条第3款规定:“每一个人均有权以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严格平等的机会占有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第24条规定:“一切民族均有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的环境。”[41]

实际上,人权概念发展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其外延已经明显突破上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两类权利”的范畴,出现了“第三代”人权,即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认同,联合国也为此发表了一系列的宣言和有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