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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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人权的发展

(1)《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福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提出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困乏的自由作为战后世界所要实现的目标。《联合国宪章》反映了这一主张,它规定该组织的目的之一就是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将其作为所有民族以及所有国家所应争取达到的共同标准。每个个人以及机构都应努力促进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并且通过渐进的国际和国内措施确保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和遵行。在此之后不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开始致力于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之上起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它在1954年就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两个公约的草案,但是在大会的讨论却用了很长的时间。大会在1966年通过了这两个公约的草案。又过了10年之后,在1976年这两个公约终于在得到足够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后生效了。这时《世界人权宣言》已发表近30年了。之所以如此,其原因肯定在于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人权问题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在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这种思想也反映在《世界人权宣言》非常谨慎的措辞上。它已成为一个共同的标准,每个个人都应努力促进对这种标准的尊重并通过渐进措施来确保人们对它的遵守。在一开始,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处理非常谨慎。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对人权的尊重主要是有关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内问题。

(2)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

但是在国际法学者看来,人权是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当1976年人权两公约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正式生效之后,对于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来说人权已合法地成为国际问题。如今《世界人权宣言》似乎已获得了在该领域中习惯法的表述这一法律地位。

人权委员会在1970年前后开始处理具体的案件。这主要是通过1253和1503程序来处理的。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如南非、以色列占领的阿拉伯领土以及智利,成为委员会审议的主要对象。1975年在赫尔辛基召开了东西方之间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并通过了一个《赫尔辛基最终协议》。通过这一协议苏联使西方国家承认了二战结束时所划分的领土边界,而东欧国家则同意将人权作为国际问题加以讨论。东欧国家随后还批准了人权两公约。结果这两个人权公约在此之后不久就生效了。《赫尔辛基最终协议》以及两个基本公约在1976年的生效成为在国际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也就是在1976年,吉米·卡特当选美国总统。他推行了一种所谓的人权外交政策。他这么做主要是出于他本人的信念,但也与当时美国国会的政治气氛有关。

(3)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以后的年代

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联合国机构才积极和广泛地从事有关人权和自由的工作。这一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之后变得更加明显。这时国际社会坚决认为人权是合法的国际问题并且就人权而言,《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不是绝对的。因此,这只是最近10到15年内才出现的现象。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条件这一意识开始在全世界被传播。人权保护是司法问题这一信念也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了。

我们可以用许多方法来解释这一趋势的起源。在这一方面,在东京召开的日本国际法学会秋季会议上曾经发表的两篇文章非常具有启发性。

第一篇文章是宇都宫大学的今井正教授的文章。今井教授指出,有两个措施在实施国际人权保护方面非常有效。一个就是按专题处理人权问题方法。在1980年成立的强迫和非自愿失踪工作小组取得成功之后,人权委员会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来处理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侵犯人权的问题。从那时起,人权委员会在专题程序方面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和关注建立了许多工作小组并委任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员以便有效地处理人权问题。这与按国家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在采用后一种方法时,政治方面的考虑往往会阻碍人权委员会的积极参与。如今人权委员会正在根据这种程序对20个主题进行监测以研究人权状况并提出积极的建议。今井正教授所提到的另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由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查以监督它们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这是一个该委员会与有关缔约国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的过程。1992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它提出建议的权力进行了广义的解释并开始了在审议国家报告之后提出最终意见的做法。从这以后,人权事务委员会开始积极地使用这种对话。我认为这一变化是由当时东方国家态度的转变所引起的。

我所提到的第二篇文章是成城大学的大熊宏教授关于欧盟在其发展援助方面所应用的政治条件性原则的文章。这一原则体现在欧盟与一些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沿岸国家所达成的《洛美公约协议》之中。直到20世纪80年代,提供援助所附带的条件还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冷战之后,欧盟国家开始将尊重人权等政治条件包括在其发展合作协议之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条件越来越得到强调。这些国家是在1990年建立欧洲重建和发展银行时采取这种态度的。一开始只是在协议的前言部分提到对人权的尊重。1991年欧盟外长理事会做出决定,将尊重人权包括在协议的正文之中。1992年的一个协议条款声称尊重人权是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到1995年,这一条件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尊重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是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且构成了合作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变得越来越积极了。

(4)《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各国代表一致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维也纳宣言》)。该宣言确认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包括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合法关心的问题,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以及基本自由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等原则。根据我的理解,在会上人们对于人权和自由是具有普遍性还是具有文化相对性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原则上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这显示了如今国际社会的思想发展趋势。这显然是国际人权保护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里程碑。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注意到:《维也纳宣言》还指出,我们不能忘记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之间的差异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