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第一个到第十个案件,无论当事人及其律师,还是审理法官,主要依据的都是《民权法案》第七章,但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同一案件的双方律师针锋相对,那是源于他们对于法条的不同解读。不过,在十个判决相继作出的这些年间,法律法规本身也在变。
不仅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定期更新《反性别歧视指南》, 《民权法案》第七章也在修改。比如,颁布伊始,它并没有适用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等设有执法机构的那些部门,直到1972年国会修改法律,政府雇主才适用该法,女性才得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那些工作。1991年修改法案,联邦地区法院才用陪审团来审理此类案件,此前都是由法院“书面裁决”,也就是说,仅根据律师辩论意见书中的观点进行判决。可见,其实体和程序,都有变化。
同时,《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一些内容还因其他相关法律的通过而得以补充、修改。比如,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反怀孕歧视法案》,明确了“基于性别”的歧视也意味着“基于怀孕”的歧视。
对于美国的司法机制和实践,中国的法学者多多少少都会关心,有所了解。而这样与同一法案有关的十则案例的汇辑,则向我们立体地呈现了美国此类案件司法审判的诸多细节。一些法律术语,如全院庭审(en banc)、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s)、调卷令申请(petitions for certiorari)、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s)等,也经这些案件过程的描述,而让人更觉感性。这些案件中,只有第二个案件因为除《民权法案》第七章之外还涉及宪法问题,而当时联邦法律允许州绕开巡回上诉法院,所以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寻求司法审查,其他九个案件都是从联邦的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三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及它们之间对于相同案件的一些分歧,不同巡回上诉法院在遵循相同先例时所出现的“分裂”,读来也更有趣。
联邦最高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消除巡回上诉法院之间的观点冲突,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时,或者在认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非常重要,且被上诉的判决明显错误时,才会签发调卷令,作出判决,进行更正。这十个案件从每年成千上万份调卷令申请中撞大运似的获得最高法院的青睐,得以走进最高司法殿堂并被改判,也让我们了解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过程的鲜活。而当读到最高法院审理第八个案件时,看到与职业生涯中一直在推动女权案件诉讼的金斯伯格坐在一起的,还有克拉伦斯·托马斯,则让我忍俊不禁,确实很难想象这二位在一起审理这一案件的场景。这位托马斯大法官,曾是里根总统任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主席,他在处理第四个案件当事人文森的投诉时,既强烈反对支持“恶意环境型”诉讼,也反对因管理者的骚扰行为而产生的自动性雇主责任,在文森案判决五年后,被女助理指控正是在文森案前后曾实施第八个案件当事人哈里斯起诉哈迪的那种下流行为的他,在被提名时虽遭到女议员、女学者们的强烈抗议,却仍然坐上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宝座。在法庭言词辩论时,当双方就男老板哈迪对于自己女下属哈里斯的行为到底是普通的下流玩笑还是歧视骚扰针锋相对时,坐在法官席上的托马斯,他会回想起或懊恼些什么吗?身边的金斯伯格,还有奥康纳,还有其他几位同事,心里会否有嘀咕或者用眼睛的余光多瞅托马斯几眼呢?在此,实在忍不住要这样腹黑两句,呵呵。
诚如作者在本书尾声中所言,50年来,美国女性职场环境的改善和其他更多的改变,都应归功于《民权法案》第七章和这十个案例。它们为当代美国社会谱写了一曲高扬的旋律。不过,谁也否认不了,在美国,或在其他国家,直至今日,男女不平等还程度不等地存在,职场女性的困顿仍是各种各样。本书作者吉莉恩·托马斯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高级专职律师,她基于自己的观察和灵感,撷取这十个改变女性职场文化的判例,通过采访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等,撰成此书。它通俗但有意蕴,简洁却意味深长,一出版便成为畅销书。在李明倩博士的精湛翻译下,这种风格在中文版中得以留存,其中的人物和事件也栩栩如生,十分传神。在2017年的最后两个月,因受邀写序,数度浏览这译稿,越读越有感触。没有男女平权,奢谈文明发达,美利坚如是,其他国家亦然。环顾左右,我相信,其中文版的问世,必定广受关注,并将惠泽无数。
是为序。
李秀清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