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 建筑劳务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会计处理
问 我公司是建筑劳务公司,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不采购建材,也不用提供建筑用设备和周转材料。请问,建筑劳务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纳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6%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工资薪金-福利费-五险一金)÷(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工资薪金-福利费-五险一金)÷(1+5%)×5%
(三)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1-58 丙建筑服务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劳务服务。2018年9月份取得保安服务收入总额1500000元,其中: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的员工发放工资薪金80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9%)15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80000元,失业保险费(0.8%) 6400元,生育保险费(0.8%)6400元,工伤保险费(0.2%)1600元,住房公积金(12%) 96000元,职工福利费(14%)112000(元),合计1254400元。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会计处理]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1500000÷(1+6%)×6%=84905.66(元)
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1500000-1254400)÷(1+5%)]×5%=11695.24(元)
(一)人工费与管理费分别开票,开2张发票
(1)建筑劳务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5%
建筑劳务服务收入=1500000-1254400=245600(元)
销售额=245600÷(1+5%)=233904.76(元)
应缴增值税=233905×5%=11695.24(元)
(2)人工费用开具不征税发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写不征税,增值税额为零。会计处理如下:
(二)差额征税开票,开一张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录入含税销售额1500000元,扣除额12544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11695.24元,不含税金额1488304.76元,税率***,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会计处理如下:
例1-59 丁建筑劳务服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从事建筑劳务服务工作。2018年9月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总额900000元,其中: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的员工发放工资薪金500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50000元,失业保险费(0.8%)4000元,生育保险费(0.8%)4000元,工伤保险费(0.2%)1000元,住房公积金(12%)60000元,职工福利费(14%)70000元,合计784000元。如何选择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900000÷(1+3%)×3%=26213.59(元)
差额征税应纳税额=(900000-784000)÷(1+5%)×5%=5523.81(元)
差额征税税负低,选择“差额征税”的处理方法,可以开具两张发票:与劳务人员有关的费用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普通发票784000元;余额116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
销售额=116000÷(1+5%)=110476.19(元)
应缴增值税=110476.19×5%=552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