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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的范围
用人单位,是指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劳动用工权的各类组织。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五类:
第一类,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治理形式的企业,无论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类,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利用非公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
第四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勤人员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
第五类,其他组织。即除前四类之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基金会等。
规定索引
1.《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