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向他人借新债还旧债不同于三方间的债权转移
——王某某诉祁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07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祁某、蒋某、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6日,祁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祁某结欠张某某本息260万元,今祁某向王某某借到260万元用于偿还欠张某某的债务。经三方同意,由王某某农行卡转给张某某农行卡260万元,到今为止祁某和张某某无任何经济瓜葛。”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同时,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张某某收到王某某260万元”,祁某作为见证人也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同日,王某某转账给张某某260万元。2017年1月9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某及其妻子蒋某(祁某与蒋某于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9日协议离婚)共同归还借款260万元。
另查明,王某某、张某某、案外人印某某、钱某等人的银行卡明细显示,在2015年2月6日,张某某转给印某某80万元、80万元,印某某随后转给王某某90万元、90万元。钱某转给印某某80万元,印某某随后转账给王某某80万元。王某某在收到印某某260万元转账后,又将260万元转账给张某某。
还查明,在2015年2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与祁某有短信联系。2015年2月1日张某某问“明天哪里见面?”祁某回复“一会说明天晚点现在有事”;张某某问“明天下午苏州还是盛泽?”祁某回复“盛泽”,张某某又回复“好的,那我在公司等你”。 2015年2月4日张某某问“过不过来回个话”。2015年2月7日祁某给张某某发信息“今天千万帮我搞定谢谢”,2015年9月1日祁某给张某某发信息“地理那里利息要付死我了”。(注:“地理”系原告王某某的绰号)
【案件焦点】
1.涉案260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2.如借款成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向王某某借款260万元用于归还祁某欠张某某的260万元,而不是张某某将26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某,因此祁某提出的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260万元的债务以及债务非法等抗辩事由,不得对抗王某某。即便祁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存在争议、260万元确实是非法债务,因祁某已向王某某借了260万元归还给张某某,且王某某坚称不清楚祁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务性质,祁某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王某某出借给祁某的260万元,虽然追根溯源其中160万元确实是源自张某某,但从张某某提供的短信判断,不存在张某某与王某某恶意串通后胁迫祁某的情形。综上,王某某按三方约定出借给祁某260万元用以归还祁某欠张某某的款项,260万元也由王某某实际转账给张某某,原告与被告祁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
蒋某不需要对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该笔巨额借款并非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此王某某也是明知的。第二,王某某明知祁某家庭富裕,现为了还前债而不得不借新债,违反常情常理,出借的风险也较大,现王某某在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贸然出借,却要求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将明显导致利益失衡。综上,祁某与张某某的债务性质不明,并且有非法债务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王某某单方出借给祁某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
二、驳回王某某对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终11079号裁定,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原债权人张某某在当地法院有许多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且曾有以循环走账方式制造已给付出借款项的假相,进而进行虚假诉讼的先例(检察院抗诉后本院提起再审,该案中张某某也利用了印某某的银行卡走账);债务人祁某家庭富裕而又债务缠身,且有赌博恶习;对于张某某与祁某间260万元的原始债务,张某某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祁某则一直声称是赌债。故本案审理之初承办人对涉案26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心生怀疑,也因此依职权详细调查了涉案人员的银行卡往来明细,进而发现了王某某转给张某某的260万元,其中160万元就是来自张某某自己,从法院另案再审的情况来看,印某某与张某某也疑是利益共同体,有可能260万元就是来自张某某,即张某某转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转回给张某某。那么,张某某很有可能为了“漂白”原债务,而利用了王某某的“白手套”。在此情况下,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祁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张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与祁某的短信记录,显示祁某向王某某借款260万元用以还张某某的欠款,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祁某对此是明知的,而非出于被胁迫或者被欺诈。在此情况下,祁某借新债还旧债,不同于三方达成的债权转移,祁某对张某某的抗辩,不得向王某某主张,故张某某与祁某间原债权是否合法,不影响祁某与王某某之间债权的合法性。即便祁某欠张某某的债务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自然债务,但如果祁某自愿归还给张某某,事后也不能向张某某主张返还,故祁某向王某某借款260万元属实,也不存在非法事由,应予认定。
本案在判决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但本着既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综合张某某与祁某债务的性质、祁某举新债的目的等方面,对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切合此后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原则的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沈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