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政策分析、实务操作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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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2.7.1 扣除捐赠额的计税方法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计算公式为: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例题23】假设公民潘某取得2019年年终奖12000元,通过S区民政局将其中5000元捐赠给公益事业,那么潘某应缴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析:年终奖捐赠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

年终奖应纳个税=(12000-3600)÷12×3%=21(元)

知识链接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7.2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能计算的限额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的计算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

(2)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

【例题24】江女士2019年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其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A:来自新加坡的综合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20000-5000) ×20%-1410=359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①来自美国的偶然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如表2-10所示。

表2-10 抵免限额计算表

2.7.3 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计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偶然的、临时性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7.4 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计税办法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2.7.5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的;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方法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2.7.6 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而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7.7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5】张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张某限售股3万股,假设该批限售股于2019年年初解禁,张某在8月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假设2019年8月张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张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 2.72

B. 3.24

C. 3.76

D. 4.08

【答案】D

解析:张某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处理。张某转让的4万股股票中,有3万股是限售股,1万股是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3×(1-15%)=20.4(万元)

应纳税额=20.4×20%=4.08(万元)

2.7.8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26】某单位2019年购置一批商品房,低价销售给职工,2019年2月李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一套(单位原购置价为36万元),李某每月工资5000元。下列关于李某买房行为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445元

B.该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元

C.应按购买价与单位原购置价的差价金额除以12的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

D.低于购置成本购买住房的差价应按解除劳动关系得到补偿收入的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C

解析:李某少支付的差价部分=36-30=6(万元)

6÷12=0.5(万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税额=6×10%-0.021=0.579(万元)

2.7.9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如表2-11所示,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表2-11 个人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的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到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例题27】某市居民李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19年以21000元的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能提供有效发票),最终拍卖取得的收入是500000元,转让过程中缴纳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为1500元,则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案】95500元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1000-1500=477500(元)

应纳税额=477500×20%=95500(元)

【例题28】陈某拍卖其收藏品取得收入50000元,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收藏品财产原值凭证。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1500

B. 2500

C. 1000

D. 5000

【答案】A

解析: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

2.7.10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例题29】假设大刘2019年9月以120万元转让一套住房。该房产是2016年年底大刘的亲兄弟小刘赠送给他的。小刘2014年4月以60万元购入该房产。2016年12月赠送给大刘的时候,房产评估价值100万元。大刘转让该房产时发生可扣除的各项税费大概6万元。那么大刘的受赠和转让都该如何纳税?

解析:受赠时:案例中大刘无偿受赠兄弟的住房,满足“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形,因此,赠与人小刘和受赠人大刘均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案例中大刘转让受赠的房产,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小刘购买该房产的“实际购置成本”即60万元,以及大刘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6万元后的余额(120-60-6)=54(万元),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54×20%=10.8(万元)。

2.7.11 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规定的其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30】合伙人律师老吴每年分成加上工资收入50万元,假设2019年他收取的顾问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后为50万元,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等后为20万元,每年给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共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一年14400元。

请问老吴2019年综合所得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12-16800-14400=408800(元)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408800×25%-31920=7028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00000+500000)×35%-65500=179500(元)

综上:老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70280+179500=249780(元)

表2-12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归纳总结

2.7.12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31】某居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3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总计3600万元。王女士出资4000万元购买本企业100%股权。然后,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请问,本企业原股东、新股东王女士须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本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300)]×20%=340(万元)

(2)新股东王女士: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32】某居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500万元,资本公积4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2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总计2800万元。王女士出资2500万元购买本企业100%股权。然后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请问,本企业原股东、新股东王女士须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本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200)]×20%=260(万元)

(2)新股东王女士:

王女士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按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2500-1500=10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即2500-2800=-300 (万元),应征税。即盈余积累1000万元中有300万元是不征个税的,剩余7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女士应缴个人所得税=700×20%=140(万元)。

须注意的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7.13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例题33】小周于2019年3月1日投资100万元成立吉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9年3月17日经评估作价参与如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定向增发,小周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定向增发后如意科技公司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请问小周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小周以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经评估作价参与如意科技公司定向增发,2019年3月17日按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8-100)×20%=300(万元)。(注:评估费、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小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到吉祥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也可自行制订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2019年3月17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7.14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计税方法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每月预扣时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附加税费-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例题34】小李是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2019年1—3月,分别取得保险代理佣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1545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小李每月应缴“三险一金”8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

1月:

代征增值税=10300÷(1+3%)×3%=300(元)

代征附加税费=300×12%=36(元)

展业费用=(10300-300)×(1-20%)×25%=2000(元)

计税收入额=(10300-300)×(1-20%)-2000-36=5964(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额=(5964-5000-800)×3%=4.92(元)

2月:

应征增值税=20600÷(1+3%)×3%=600(元)

应征附加税费=600×12%=72(元)

展业费用=(20600-600)×(1-20%)×25%=4000(元)

计税收入额=(20600-600)×(1-20%)-4000-72=11928(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2×5000-2×800]×3%-4.92=183.84(元)

3月:

应征增值税=15450÷(1+3%)×3%=450(元)

应征附加税费=450×12%=54(元)

展业费用=(15450-450)×(1-20%)×25%=3000(元)

计税收入额=(15450-450)×(1-20%)-3000-54=8946(元)

应预扣个人所得税=[(5964+11928+8946)-3×5000-3×800]×3%-4.92-183.48=94.74(元)

2.7.15 关于外籍人员津补贴的计税方法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人员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例题35】凯文先生是英国人,2019年来中国上海任某跨国公司中国区CEO,任职期限5年,每年年薪百万元。租住在陆家嘴某高端住宅小区,月租金3万元左右。凯文先生的2个子女在上海某国际学校就读,一年学费超30万元。工作之余,凯文先生报名参加中文课程学习,每年培训费6万元。凯文先生每年回英国探望父母2次,探亲交通费2万元。凯文先生2018年取得境内任职公司发放的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数万元。

在财税〔2018〕164号文的新规定下,凯文先生取得的上述津补贴在中国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凯文先生是外籍人员,2019年来中国任职,根据其享受的津补贴金额估算,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无论凯文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最佳选择都是按照现行政策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到2022年1月1日,凯文先生如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则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则应作为收入额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