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投标基础知识
第一节 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凡是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极具竞争性的交易方式,起始于英国,并逐渐为西方发达国家最先在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领域所采用。随后,招标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日益为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可,它们纷纷通过立法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也逐渐推出了一些公认的国际规则,如联合国《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后修订更名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雏形产生于清朝末期,但发展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经营活动依靠行政指令,招标投标一度被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揭开了招标投标发展历史的新篇章。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完成的一些大型项目,按照贷款方要求,采用了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试行招标投标,自此招标活动从建设工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了机电设备进口、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1985年,国务院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要城市也建立招标机构,招标投标工作正式被纳入政府职能。1997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指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1]正式施行,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接轨,改变了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后,与之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以规范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与此同时,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也建立了起来,其中,为适应政府采购管理需要,也规定了一些招标投标规则,仅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已逐步涉足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尤其是对使用政府资金、国有资金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强制招标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市场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