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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代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应由招标人发起、组织,招标人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后果均由招标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