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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阶段法律实务
第一节 招标项目应满足的先决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据此可知,招标项目依法应具备的先决条件为:一是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取得审批、核准文件;二是落实项目资金;三是报请核准招标方案。落实这些先决条件,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