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
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需要法律和技术两大支持性条件。招标投标为合同签约方式之一种,《招标投标法》强调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或修改、澄清,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或撤回以及澄清答复文件等法律文件,都应是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不等同于纸质形式。不论是传统的以纸质文件为载体的招标投标,还是以电子数据文件为载体的招标投标,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该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该法解释“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并强调“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章是“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赋予电子数据文件证据效力。这些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档案的适格性等问题,赋予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招标投标与传统纸质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同等的法律效力,总体上确立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地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次确立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电子招投标软件开发、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法律基础,《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软件工程产品质量》(GB/T16260—2006)、《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为制定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提供技术保障。
因此,从立法来讲,电子招投标已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而且技术上也比较成熟,为电子招标投标的稳定快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