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任务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和其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者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①[1](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虽然不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出现,但对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拘束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法律依照其规范的对象或者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公法与私法。作为一门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程序的法规,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性质属于公法。虽然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任意性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例如协议管辖、达成调解协议等,但这些任意性规范并不能否定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
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与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使抽象的法律关系经审判成为拘束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虽然属于公法,但与纯粹公法性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同,在归类上属于民事法范围。
2.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法律依照其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此外,民事诉讼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效力仅次于根本法——宪法,属于基本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即凡居住于中国领域内的人,不管其国籍如何,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二)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另外,对于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也适用民事诉讼法。
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适用时的区别: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民事实体法既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只能适用中国法。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实体法的适用,但程序法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只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中,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建立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决定民事实体法设定的权利能否实现。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大诉讼法是法院审理三类不同案件所遵守的诉讼程序规则,尽管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毕竟三大诉讼还存在若干区别,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基于处分原则所实行的不告不理制度,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一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自诉人自诉。
行政诉讼的职能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肯定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
2.举证责任不同
三大诉讼的主体不同最终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的;在特殊情况下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刑事诉讼中,则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有罪,那么就是无罪;在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则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目的决定了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与海事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1999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虽然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具有许多与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因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属于特别法,民事诉讼法属于一般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海事纠纷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真题精选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35,单选)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及解析】
C(民事诉讼法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