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期限
22.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对劳动者有哪些限制?
现如今很多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大量的实践经验,实在不是一个职场新人在签完合同后就能立刻上手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一般会对招聘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还会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但同时会与劳动者约定所谓的服务期,即劳动者需要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一旦中途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跳槽”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服务期条款的出现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故有可能发生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期的长短各不相同,有短于合同期限的,也有长于合同期限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直到服务期结束。此时,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决定,若执意提前离职,就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情景再现
秋玲被一家科技公司高薪录用为项目经理,公司对她非常重视,为了帮助她迅速熟悉业务,公司还组织她参加统一的业务培训。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司为秋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自然要将她与公司“捆绑”一段时间。于是就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了服务期,约定秋玲需要至少在公司工作三年才能离职,如果提前辞职就必须支付大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签订后,秋玲开始参加培训并且顺利开始工作,但是公司开始无缘无故克扣她的工资,起初还用系统错误等理由搪塞,之后就堂而皇之地这么做了。秋玲开始还能忍耐,时间一长终于忍无可忍,愤然提出辞职,由于服务期尚未结束,公司要求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然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悲愤交加的秋玲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员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律分析
劳动者签订有服务期条款的劳动合同的确会对自身产生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绝对地“捆绑”在一起了。如果用人单位因服务期的限制而有恃无恐,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自然可以辞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如下几种:(1)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作环境,劳动者工作安全没有按保障或者没有按之前约定的劳动条件来开展工作;(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3)入职后要求劳动者全额自付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5)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6)用人单位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强制劳动的,面对这种恶劣的行径,劳动者完全可以立即辞职走人,甚至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秋玲完全可以自由辞职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4.用人单位所有的秘密都是“商业秘密”吗?
用人单位常常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甚至白纸黑字写进劳动合同里,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是否单位的所有秘密都是“商业秘密”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有明确规定,主要指一些企业的技术上的信息或者经营上的信息且有三个不可或缺的特点:(1)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有小部分人得知;(2)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带来商业利益;(3)持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来防止秘密泄露,最常见的就是跟知晓秘密的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泄密后果等。那么,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秘密自然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了。
25.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报酬吗?
重大的商业秘密可能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那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负有义务的同时自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回报,用人单位也有义务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相应的报酬。但是具体的情况我国法律是有所区分的。一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其实是不应当额外要求报酬的,再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其中一部分就已经包含了针对保密行为的报酬。另一方面,劳动者离职之后就摆脱了原有的忠诚义务的限制,针对这种“跳槽”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用人单位一般采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来加以限制,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原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然也没有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了。
26.任何劳动者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大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不被那些离职的职工带给竞争对手,所以只有那些有可能接触到核心商业秘密的职工才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任何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7.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任意约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往往是约定用人单位中能接触到核心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意味着离职人员如果没有其他专业技能就只能处于待业的状态,长此以往连基本生活都会无法得到保障。所以竞业限制的期限于情于理都不能任意约定,尤其是不能随意约定得很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超过两年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