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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一定意义上的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如服从义务、保密义务等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就应当负有遵循义务。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此该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明文规定的内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方式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