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劳动者是否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最直接体现,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及其他相关规范,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主要有3种方式: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都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只有那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才需要。同时,在形式上,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可以直接交全体职工讨论。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的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与第一点不同的是,参与的主体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变成了工会与职工,原因在于:职工代表大会并非常设机构,仅定时召开,不便于对规章制度的日常实施进行监督并参与协商完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对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进行监督,并对不适当的地方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知情权是劳动者参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必要前提。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劳动者,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实体告示栏或者网络办公系统告示栏张贴公告,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也可以作为《员工手册》《员工须知》的一部分发放给劳动者。
总体而言,规章制度作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用人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随着法律规定的修正及时更新;(2)规章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公平合理性,不得过分加重劳动者义务,减轻用人单位责任;(3)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符合法定程序,尤其要符合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