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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仅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团体性的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因此,自然人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人与其雇佣的劳动者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