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