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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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为什么新《个人所得税法》要调整个税起征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3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截至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已过去8年时间。在这8年里,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所以需要提高。5000元的起征点标准是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后确定的。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