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可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