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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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4]

【关键词】

民事 业主共有权 专项维修资金 法定义务 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983条第2

物业管理条例7条第454条第12

【基本案情】

20043,被告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取得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底层建筑面积691.3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910.39平方米环亚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20109,原告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久乐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久乐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久乐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久乐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 566.9被告环亚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721日作出(2011)虹民三()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被告环亚公司应向原告久乐业主大会缴纳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57 566.9宣判后,环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921日作出(2011)沪二中民二()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其他业主就有可能在维护共有部分上支付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钱,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将对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性质,被告环亚公司作为久乐大厦的业主,不依法自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根据被告所有的物业面积,按照同期其他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计算标准算出的被告应缴纳的数额合理,据此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诉请支付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