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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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一)演变过程

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在我国建立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的发展。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推动了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作了调整,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删去“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对一审稿中关于值班律师职责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应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定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试点情况表明该职责定位也较为可行。据此,草案二审稿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删去“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同时在相关条文中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作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稿,也即定稿中有一处表述与一、二审稿略有不同,三审稿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相较于第一、二审议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的表述,删除了“检察院”,在“看守所”之后增加了“等”字。此处变化的解读有二:其一,“等”字实质涵盖了检察机关,按照目前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地区的做法基本是在看守所里或者法院进行值班律师服务,所以当下制度落实的重心还是在看守所和法院两个地点,但是随着制度的推行和发展,在检察机关设置值班律师服务区是指日可待的;其二,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想得到值班律师的服务,也可以在检察院的办案区进行针对性服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也表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介绍

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西方刑事司法越发强调人权保障并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法律援助制度由此而来,而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发源于英国,尔后逐步为加拿大、日本等现代法治国家所吸收和确立,成为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英国值班律师服务计划

英国是世界范围内最早开展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500多年前就有了值班律师的雏形。起初,英国律师为贫困穷人提供服务是一种慈善行为,《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颁布后,其被确定为属于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在英国法律援助体系中,申请值班律师计划不需要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和案情而获得法律咨询与帮助,这仅指刑事值班律师(警察局和法庭),民事、刑事法律援助代理则需要审查申请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案情。

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指的是在警察局的公民,不管是否被拘留,当被警察询问的时候都有权要求一名警察局值班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制度。在英国警察局,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是比较灵活的,不仅可以面对面地提供咨询,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电话咨询的方式是通过英国警察局电话中心进行联系,在公民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电话中心就会依据登记在册的值班律师名单联系方式,按照名单先后顺序电话通知值班律师来警察局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当警察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电话中心会安排值班律师,这是为了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合法的,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接到电话中心通知的值班律师应当在45分钟内赶到警察局,如果不能,电话中心就继续呼叫下一位值班律师,直到有律师能够准时提供法律服务为止。

法庭值班律师计划则是指第一次在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由法庭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的制度。法庭会依据繁忙情况来决定是否安排值班律师,即出勤计划和呼叫计划。繁忙法庭会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庭服务,而非繁忙法庭则是根据情况电话通知值班律师是否到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做主要是考虑节约法律援助经费。

2.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步虽然没有英国律师值班计划那么早,但是其发展速度比较快,制度很完善。加拿大值班律师类型的划分种类是最多的,且职能具体明确,每个省根据本省司法问题和资源的不同进行分类,主要有三类: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和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

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作为一个普遍性设置,在各省地区的法院都会有,其主要工作是接听被羁押人的电话,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且这种电话咨询是24小时全天候的。设置24小时畅通的电话咨询服务是为了保障被羁押人能够获得平等的司法救济权,通过法律援助来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院值班律师有刑事法庭值班律师和民事法庭值班律师两类。在法院安排值班律师主要是为了向更多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值班律师的帮助能够有效地分担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使其能够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处理比较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节约法律援助成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加拿大,刑事法律值班律师的发展很快,刑事法庭值班律师的配置数量也要比民事法庭值班律师多,各省地区的法院都会很支持刑事值班律师的设立,因为刑事法院值班律师通过提前介入案件,能够使很多刑事案件在早期阶段得到有效调解和解决,大大地减少了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也正因为刑事法庭值班律师比较受欢迎,所以每个省甚至是每个省的刑事法院都有刑事法庭值班律师,但不是所有省都在家庭及民事法庭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刑事法庭值班律师主要在批准逮捕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听审提供法律服务。家庭和民事法庭值班律师主要向当事人说明其在纠纷中的权利,为当事人代理帮助其解决纠纷。

3.新西兰值班律师制度

在新西兰,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每个地区的法院安排值班律师,为受到刑事指控却没有私人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帮助,保证刑事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新西兰值班律师的种类比较单一,值班地点就在各地法院,所以也叫法庭值班律师。他们的服务对象是受到了刑事指控但却没有委托律师的刑事被告人,也就是任何被告人在没有私人律师的帮助下都可以适用值班律师制度,并且,值班律师会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对刑事被告人而言,他们通常只在案件到达法庭的第一天时才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

值班律师的工作通常是在司法部法律与运作服务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的,工作组会对值班律师设定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职责。值班律师需要在法庭开始前指定时间签到,然后等待值班律师监督员或者法官通知其是否需要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值班律师被列入名册却又不能出庭,那么值班律师或者公设辩护服务办公室的值班律师监督员应该负责找到替代者,对替代者的选择应该满足一定的级别资格及经验能力要求,确保替代的律师可以胜任这项工作。新西兰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有:(1)处理被告人想要进行有罪或无罪辩护当天就可以进行的事项,解释一项指控的性质和严重程度;(2)申请案件延期审理或者保释;(3)帮助有需要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4)代表被告人陈述量刑意见;(5)履行由司法部长指定的其他职责等。

4.日本值班律师服务计划

在日本,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九州岛是日本最早适用值班律师制度的地区。1990年,九州岛律师联合会在借鉴英国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值班律师服务计划”,旨在确保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能够获得律师帮助。尔后,各地的地方律师协会陆续开展值班律师服务计划,到1992年,“值班律师服务计划”已在52个地方律师协会获得设立,并得到全国律师协会的推广实施。根据值班律师服务计划的内容,值班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不当然提供免费的刑事辩护服务。“值班律师服务计划”自在日本设立以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据有关数据显示,1994年日本全国适用值班律师服务计划的刑事案件多达14000件,是1991年适用该制度案件数量的15倍。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使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因贫穷而难以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值班律师的业务形式分为“待命制”和“名簿制”两种。“待命制”是指由律师协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和日期制作值班表。值班日当班律师在事务所待命,一旦身体受约束的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当班律师经通知后即赴警署与其会面。“名簿制”是指事先把自愿值班的律师编制成册,若有请求时,由律师协会根据名册的顺序依次与律师进行联系,由能够前往的律师为嫌疑人提供帮助。初次会见时,值班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诉讼的程序、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可以作为国选辩护人参加庭审。

5.评析

每个国家不一样的司法情况必然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存在差异,但共有的特点也是比较明显的:(1)服务的无偿性。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表的是国家行为,他们的报酬是由各国政府财政所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支付的,所以,申请法律服务的公民没有经济审查要求就可以免费获得律师帮助。(2)律师类型的选择种类多。世界各国值班律师制度基本上都对值班律师有着不同类型的设计划分,通过详细且专业的分类标准将值班律师划分成不同类型,可以保证不同法律服务申请者能够得到值班律师更为专业的解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3)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在很多国家,不管当事人在哪个司法机关场所,案件进入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在不审查经济状况和案由的情况下就可以随时申请值班律师的帮助。(4)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大多数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服务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所有诉讼和非诉的法律事务,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公民对法律帮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