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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审查“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时,需要有其曾供职的单位、律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认定其存在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一般而言,对于这一情形的认定争议较小,在实际操作中也鲜见争议。
对该款的例外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认定,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疑难情况。证明“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对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子女等亲属关系的认定,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主要依据结婚证来证明,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证明则相较复杂一些,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文件。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与其亲属在同一个户口上应当由该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证明,并且户籍资料显示其关系为相应的亲属关系;如果目前不在一个户口上,但是当事人早年与其亲属在一个户口上,则需要到当时所在派出所调取户籍档案资料,证明户籍资料上可以确认相对应的亲属关系;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与其亲属在一个户口上,一般采取医学出生证明的方式,由出生时所在地的医院开立出生证明;若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从一开始就记载显示了当事人与其亲属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与其亲属的人事档案加以认定。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对亲属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以上不同情形出具不同的证明文件,各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时也是依据以上的情形出具公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