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光镜下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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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篇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给刑事速裁程序泼一瓢冷水

有段时间,多家媒体争相报道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进展和成绩:《新京报》报道《平谷试点刑事速裁,4案庭审用时6分》《密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案,庭审最快4分钟》;《晶报》报道《龙岗首宗“刑事速裁”法院庭审过程仅用3分钟》;《沈阳日报》报道《刑事速裁程序审判案件,25分钟集中判决6案件》;法制网报道《济南历下法院首试刑事速裁程序,20分钟宣判4起醉驾案》……

即使数学不好,也能算出这几家法院速裁一个刑案时间在1.5分钟到5分钟之间。1.5分钟,以新闻联播的播音速度能说330字,如果是对话,还要扣除语气停顿、问答承接时间。1.5分钟,即使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要完成如下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当庭宣判”。此外,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也不能省略。

如此算来,1.5分钟内完成这些程序显然是不够的,即使集中审理采用合并同类项方法宣布法庭纪律和名单等,在6分钟内审结4案,也有缺斤少两之嫌。1.5分钟,太快了,快得几乎都不能让被告人感受一下法律的神圣和法庭的威严。

有个问题不得不问:效率提高的同时,公正有无缩水?当事人权益保障是否被忽略?

刑事司法价值是多元的,在公正和效率的排序中,公正当然处于上位,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制度、规则都是以公正为中心而设计的。如果一项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又无损公正,当然应优先考虑,但是如果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轻视公正,其结果不仅有可能造成个案不公正,也不利于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容易被侵犯,正因如此,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设置了辩护制度来平衡控辩双方力量。

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必要条件。而自愿认罪也需具备前提条件:一是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被告人获知充分的信息;三是律师的有效帮助。被告人多非法律专业,对法律认知有限,且自由受限,如果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不能从律师那里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指导,那么,认罪就有很大的盲目性。

辩护律师有权介入封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但是在试点地区,一方面,速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花钱委托律师,因此律师的工作空间被大大压缩,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的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也被取消。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师不能覆盖所有速裁案件,援助律师进驻看守所、法院的值班制度也没有普遍落实。速裁程序中律师的缺失,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速裁程序中,效率对被告人很有吸引力,被告人为了早日结案、获得轻判,很可能在陈述时避轻就重、迎合办案人员,可能牺牲个人合法权益来掩盖事实真相,甚至自诬。我国刑诉法以实质真实为追求目标,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速裁程序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简化程序径行判决被告人有罪,这意味着刑事司法实践从实质真实向形式真实退却。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法庭审理本应是审判工作的中心和重心,这也符合四中全会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但是司法实务中用于庭审的时间只有1.5分钟,即使天赋异禀的法官也不可能在1.5分钟内完成对证据事实的判断、形成心证,继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不是庭审,而是借助庭前阅卷来获知案情,法官的工作重心仍然在庭前,这实际上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

假设将速裁程序的重心由庭前移至法庭上,缩短庭前准备时间,而延长法庭审理时间,让庭审实质化,法官在法庭上从容审理,一次成型、一锤定音,这比1.5分钟“相面式”的庭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而《办法》直接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省略了。刑事庭审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对抗中,法官逐渐发现真相、形成心证,居中作出公正判决。如果将法庭的“双核”省略,空有躯壳的庭审便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个形式不走也罢。

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案件本来效率很高,一个杀人案件半天就能审完。司法中普遍存在的“庭审形式化”广受诟病,刑事速裁程序将本来就单薄的庭审进一步简化,并抽走其核心主干,犹如把瘦子的骨骼抽走。

在适用对象上,《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不适用速裁程序。这有自相矛盾之嫌,如果速裁程序既公正又能提高效率还能兼顾当事人权益,那么应将弱势人群吸收进来,公平对待,而不应将其排除在外。将本应得到法律“照顾”的弱势人群排除其外,意欲为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首开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先河。既然是试点,就允许试错。对于新制度,我们更应该发现其不足之处,发现其缺陷所在。过分乐观,过分夸大成绩、宣传成果,会迷惑眼睛,失去理智的判断力。

司法机关每年办理数以万计的案件,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不过是其中数万分之一,但是,对于当事人个体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试点城市捷报频传时,在速裁耗时屡创新低时,我们更应该给司法机关泼上一瓢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