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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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黑名单制度是关涉当事人信用的一项制度,是对丧失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的一种特殊评价方式。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信用已经成为社会成员重要的人格属性和人身权益,有信用走遍天下,无信用寸步难行,列入黑名单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声誉惩罚。

在商事活动领域,黑名单制度又是商事监管的特别手段,它通过对失信者的负面评价和相应限制或处罚,实现对当事人商事行为的引导、约束和监管。依照黑名单制度的设计效果和联动机制,是要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对于市场监管者来说,在某些领域对某些商事监管事项设立黑名单,会取得比传统市场监管手段更为广泛、深远的监管效果。

黑名单与我们并不疏远,现今的中国,各种各样的黑名单已经被广泛采用,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设立的黑名单到社会组织或机构设立的黑名单,从中央部门设立的黑名单到地方性的黑名单,从部门、行业性的黑名单到跨部门行业设立的统一黑名单,从公开性的黑名单到内部或保密性的黑名单,从限制当事人权利的黑名单到非限制权利的黑名单等,现有的黑名单可谓种类繁多、丰富多彩。

黑名单与我们又感陌生,虽然黑名单到处可见,但这样一项重大的法律制度,除了一些地方性、部门或行业性的简单规定外,迄今在国家层面,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它作出统一、明晰的规定。虽然我们在实际使用着黑名单的手段,但却缺少对黑名单制度基本的理论概括和阐述,甚至连黑名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都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就理论研究而言,相较其他法律制度,黑名单制度的法学理论几乎处于空白和荒漠化的状态,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与滞后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黑名单的确好用,但却不可滥用。因为它关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声誉,直接和严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轻易或动辄就进入黑名单不是黑名单制度运行的正常现象。近些年来,黑名单的采用在我国商事和社会信用建设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黑名单满天飞”,黑名单列入标准不统一、列入程序不合理、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也在减损着黑名单制度的效能并不同程度地威胁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事信用制度是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公布,市场监管机关建立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标示着我国的商事信用制度已逐步形成。商事领域的黑名单制度属于商事信用制度更为具体的重要形式,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采用,使商事信用制度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被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也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只有一定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才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任何行政处罚亦需遵循严格的行政程序。为此,将黑名单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完善黑名单设定、设立和管理的整套法律制度,统一、规范有关黑名单的各种行为,已成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

近几年来,我国有关机关已经开始黑名单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市场监管机关亦高度重视黑名单的制度建设。为探索科学的黑名单制度的设计,该局曾设立专项研究课题,也曾有过两种基本的立法思路和方案,一是以各部门和行业设立的黑名单为基础设立新的统一黑名单,二是确立一个适用于所有黑名单设立和管理行为的基本规则。本人作为学者有幸接受委托,牵头组成课题组承担了相关研究任务。在此过程中,本人和课题组成员深感我国黑名单制度学术研究的薄弱和理论探讨的不足,这使得现行黑名单制度的实践严重缺乏基本理论的论证、支持和指导,也严重影响了我国黑名单制度设计的质量和实施的效果,阻碍了黑名单制度的更快发展。因此,除了现实性的立法研究和条款设计外,黑名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亦十分迫切和意义深远。为此,我们以课题研究为契机,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黑名单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广泛地收集、梳理和分析,对黑名单制度深层次的法律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总结和挖掘,形成了本书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并试图由此建构和描摹黑名单法律制度的完整理论体系和结构,为我国黑名单制度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和相应的立法以及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探索性的工作和贡献。在此,我也代表项目课题组和本书作者对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予我和课题组的信任和支持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谢意。

参加本书编写的作者有:赵旭东、卢宁、陈丽苹、华忆昕、邵兴全、衣小慧、冯威、李梦洁、梁灵、陈声桂、任重哲、马展、吕金柱、高玥。

赵旭东

二零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