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是何种关系?
案例情境
小楚是某市初中一年级的学生,现已14岁。小楚是被收养的孩子,小楚的生父母家庭条件非常困难,而且小楚的生母体弱多病,所以小楚3岁的时候被养父母季某夫妇收养。小楚被收养后,季某夫妇将其视为己出,非常疼爱小楚,小楚也非常乖巧懂事,但是,他并不知道自己不是季某夫妇的亲生儿子。后来,小楚的亲生父母找到小楚,告诉小楚他们才是小楚的亲生父母。原来小楚的亲生父母找到小楚,是希望小楚长大以后可以赡养他们,并和小楚说他们当年是因为没有办法所以才将小楚送养的,因此希望小楚以后可以对他们尽赡养义务。小楚听到后十分伤心。
法律疑点
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是何种关系?
法律分析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未成年人在被收养之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成立,相应地,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
法律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养使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之间确立了紧密的法律关系,也有利于使养父母子女之间迅速建立真挚的感情。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解除,有利于从法律上保证被收养人全面融入养父母的家庭,否则,不仅会造成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当重复,而且可能会影响到收养关系的长期稳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楚已经被养父母合法收养,因此,自从小楚被养父母收养之日起,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小楚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也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换言之,小楚已经没有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小楚亲生父母的说法是错误的,小楚无须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学法有感
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断绝。因此,未成年人被收养之后,就无须再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