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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人未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四种:(1)重婚;(2)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证、户口本去办理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个熟人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记机关的朋友代办登记;或者一方本人到场,另一方冒名顶替骗取登记;或者双方虽都去了,但登记的名字、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有误;或者结婚证没有照片、没有印章,但最后却领取了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些情形在登记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诸如前述的各种情况),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但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或本人不知情的,仍然属于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看出,《婚姻法》第10条明确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属于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一般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