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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停业改造期(1949—1979年)
新中国刚成立时,国家对各行各业进行了不同性质的改造,其中也包括信托业,信托业也一段有少量发展。
一、对旧中国信托业的接管与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信托业,尤其是国民党政府的“四行二局一库”所属专营和兼营信托的机构,实行了改组或改造、没收、接管、清理、停办等不同措施;对民族资本主义信托业,则采取了赎买政策和“限制、利用、改造”的方针。对资金实力不足,没有正常主营信托业务基础的信托公司,采取停业等方式予以淘汰。对有一定实力的信托公司,则严格监督其业务经营范围,打击投机活动,陆续参与国有联营。经过3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信托业在1952年年底完全实现了国有化。
二、新中国成立后信托业的试办与停办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在上海等部分有信托业基础的城市试办了一些专营的信托公司和兼营的银行信托部。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原中国银行信托部、交通银行的仓库业务为基础,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1951年6月,天津市由地方集资,成立了公私合营的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当时之所以保留信托业和证券业,可能与建国初期一度试图建立以混合经济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有关。1955年3月,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成立,办理信托业务。此外,北京、武汉等地也曾成立过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1]。
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相应的信托业无法充分发挥信托服务功能,甚至到后期信托业萎缩,到了完全停办的地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陆续停业关门,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在近30年时间从中国销声匿迹。即使是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上海等城市设立的信托项目也陆续减少,直至全部停止,新中国的信托事业从那时起完全中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