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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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研究[1]

张健一 沈柳兰[2]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训练工作的通知》, 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知识是公安实战训练的重要内容。[3]因应公安工作实战化的要求,作为主要培养公安人才的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必须以服务公安实战作为法学类课程设计的首要目标导向。其中,作为与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直接相关的课程,《刑法学》课程必须通过与公安实战的深入互动,凸显出人才培养的职业化特质。较为遗憾的是,或许受制于理论法学逻辑自洽的思维定式,《刑法学》课程与上述要求之间还有一段距离。当前,学界对于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内容体系与公安实战的有效衔接问题,总体上关注较少。无论是法学、公安学之间的协力和交叉研究,还是对现实问题的理论关切,都处于起步阶段,与弥合日趋严重的理论教学与公安实战吁求之间的鸿沟尚存较大落差。因此,本文从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思维进路三个层面,对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实战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改变教学与实战之间“相忘于江湖”的窘境略尽绵薄之力。

一、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实战的必要性

实用性与逻辑性(论理性)是公安刑事司法精细化、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基础。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是联通公安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知识论的桥梁。作为主要培养公安实战人才的公安院校,其《刑法学》课程应当将立足于服务公安实战,并饱含论理性的刑法知识融入自身的设计中。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内容对接公安实战已成当务之急。

(一)回首过往:矫正《刑法学》课程与公安实战现实需要的“错位”

众所周知,源自苏联的刑法理论长期占据教义学通说的地位。即便在刑法知识转型被倡导十余年后,上述局面仍未发生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刑法教义学通说或者习惯于从法治、人权、平等、罪刑法定等抽象层面宏观叙事,或者钟情于对刑法规范的形式解读。然而,法治等话语既可能是证成也可以证伪某个命题,平等、罪刑法定等命题也不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工具,论理上频繁使用抽象话语往往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各国刑事立法日益“活性化”的今天,面对不法行为的新样态,较之于缺乏实践活力的形式主义刑法解释论,实质刑法观才是刑事司法生命力之源。

公安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打击犯罪机制的第一道“过滤网”,应当具备——从各类不法行为中分离出犯罪行为并提供坚实的解释论依据——的能力。然而,受形式主义刑法教义学的影响,缺乏解释力和实践性的《刑法学》课程,根本无法有效满足公安实战的需要。例如,在公开盗窃日益猖獗的当下,《刑法学》课程仍然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无疑产生放纵犯罪的疑虑。《刑法学》课程与公安实战现实需要的“错位”,导致刑法理论与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的“自说自话” “互不买账”。一言以蔽之,刑法教义学通说无力面向司法实践解决问题,现实的呼声被“屏蔽”了。

(二)驻足当下:舒缓公安实战对刑法理论的“背反情绪”

《刑法学》课程内容与公安实战需要之间的“错位”,导致无法得到智力支持的公安实战不得不严重依赖经验和司法解释。然而,一方面,经验的个体性、地域性特质极易引发公众对刑事司法适正性的怀疑,遭到质疑的司法实践又转身非难刑法理论的“无能”。长此以往,刑事司法实践将会逐渐演变为与刑法理论“并行不悖”的快车道。“你一言我一句”的奇妙景象恐怕会让人哭笑不得!上述预言并非“臆言”:笔者曾经在公安一线部门调研锻炼数月,一些实务人士习惯于将“你们理论如何如何”挂在嘴边。刑法知识被一线实战部门视为没有解释力、单纯“玩物”意义上的“纯理论”并不偶然,如果不能改变无力指导公安实战行为的窘境,实现刑法理论(主要是作为通说的刑法理论)摘掉上述“大帽子”的愿望恐怕遥遥无期。

另一方面,鉴于公安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最终要受法检系统的检验,公安实战尊重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为准则的做法在纯功利的角度上确实无可厚非。然而,这在事实上导致了一线部门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有些部门甚至离开司法解释就无力办案。“言必称解释”已然成为一种刑事司法习惯。毋庸置疑,司法解释在给出具体操作规则时,也划定了犯罪圈,新型不法行为往往因不在司法解释划定的犯罪圈内而无法被有效规制。本文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严重依赖司法解释而无法有效打击犯罪的困境,是因为《刑法学》课程仅仅传授了“死知识”,而忽略了作为犯罪认定基础的“活方法”。

由此可见,无论是将刑法理论视为任人把玩的器物,还是诉诸司法解释寻求裁判说理的依据,都凸显出公安实战对刑法教义学的“背反情绪”。如何有效缓释这种情绪并实现与公安实战的良性互动,是《刑法学》课程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眺望未来:释放“智库”潜能满足“授人以渔”的期待

当下的《刑法学》课程知识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理论根基,否认法益概念的构成要件解释论机能,将作为刑法学核心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解释为数模块的简单“耦合”,直接导致受其浸淫的学生(日后的公安司法人员)退化为流水线上的“熟练工”。“熟练工”的最大缺陷在于将思维固化在封闭空间,不能根据社会需要开放性地解释刑法条文,以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本应“授人以渔”的《刑法学》课程往往在完成着“授人以鱼”的“使命”,无力完成“授人以渔”的任务着实令刑法教义学汗颜。“授人以鱼”的刑法教义学创造出的“产品”,在实务中面对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的不法行为只能“束手无策”,培养可以“自力更生”的公安刑事司法人才成为实务部门对公安院校的期待。

公安“智库”建设不仅应将提出战略性咨询作为目标,还应当将“智库”建设的成果用于培养具有法学思维,并能有效说理的实战人才。在公安刑事司法侧面,要充分释放“智库”潜能,满足实务界“授人以渔”的期待,《刑法学》课程设计就必须立足实践、关注实战正的“真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二、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内容对接公安实战的可行性

既然“授人以渔”成为公安实战对《刑法学》课程的现实期待,既然刑法教义学应当不忘初心致力于成为公安实战的“理论兵工厂”,那么,现有条件能否有助于《刑法学》课程弥合其与公安实战现实需要之间的裂缝,就成为需要回答的问题。倘若刑法理论在过往的三十年间总是习惯于“新瓶装旧酒”,倘若刑事实务面对新型越轨行为“裹足不前”,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实战的想法也不过是“南柯一梦”。

(一)知识厚集:刑法理论转型成果斐然

新千年以来,刑法理论的转型被不断倡导,中生代学者把握国内刑事实务动态,放眼世界刑法理论发展,致力于以德、日刑法理论的最新成果改造沿袭自苏联的刑法理论。刑法理论的转型值得期待,刑法理论丰硕的研究成果为对接公安实战奠定了坚实的知识论基础。

在总论领域,刑法理论的转型肇始于陈兴良教授《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一文。之后,学界对作为通说理论根基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作为上述争论的必然结果,刑法理论开始重新审视作为社会危害性理论具体展开的“四要件”刑法理论。现如今,作为规范话语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已经取代了社会危害性,违法和责任为基础重构犯罪论体系也已成为学界共识,刑法理论开启了逐步摆脱“无本之木”糟糕形象的历程。在改造犯罪论体系已然成为学界共识之后,学者们围绕刑法的基本立场展开论辩,在刑法解释立场、违法性的实质、共犯体系等领域求同存异、展开研究。在分论领域,以盗窃罪概念的重构为起点,刑法理论对包括占有概念、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侵犯人身权犯罪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的研究成果斐然。

上述刑法理论转型的成果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在影响法检系统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检察官拥有较为一致的话语体系。在现有的《刑法学》课程不足以完全跟上刑法教义学知识更新步伐的困境中,要保证一线公安干警与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知识结构、话语体系上的“同频共振”,就必须借由《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实战的方式实现知识论上的“查缺补漏”。

(二)资料翔实:实务汇集典型、疑难案例

中国是典型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其现代化具有快速、动荡的特征,这就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有效解决与之伴生的社会问题,为现代化扫清障碍。作为越轨行为的最高层级,刑事犯罪构成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障碍。概览200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寻衅滋事、抢夺、毒品、诈骗、交通肇事等案件占到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其中,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社会影响较大、疑难问题较多。笔者在公安一线单位的调研也大致支持上述结论。

事实上,诸如盗窃等民众耳熟能详的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并非看起来那么简单,案件中往往蕴含着深刻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实战中的问题亟待理论有针对性地给出答案。例如,“许霆案” “吴英案”看似是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但背后却是如何有效运用刑法总则条文合理解决量刑过重的问题,这就离不开公安实战部门对量刑事实证据的搜集;公众对“邓玉娇案” “药家鑫案” “天价葡萄被盗案”的争论,与其说是定罪问题,不如说是内心的量刑期待对定罪问题的反应,这也对公安一线部门搜集什么证据、如何搜集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刑事侦查阶段有理有据有节的回答上述疑问、有效过滤非犯罪行为、查清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而解决公众疑惑,是公安刑事司法行为获得公众认同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武器。可见,公安实战部门既非“无病呻吟”似得向刑法理论“求关注”,也不是如同放羊孩子那样动则“狼来了”,而是确实面临着一众疑难案件。这些难题对理论研究而言无疑是“干货”,刑法理论及教学需要拿出解决问题的“真金白银”。

(三)时代助力:“智库”建设平添教研动力

早年间,各类“校局合作”、理论与实务共建“研究基地”着实方便了学界的调研工作,但至少在公安刑事司法领域,科研对实务的反哺仍有较大拓展空间。当下,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公、检、法三机关的新型“智库”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与之前的各类合作相比,新型“智库”建设致力于提升高校科研服务能力,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效果,强调从战略咨询角度开拓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在新型“智库”建设的大背景下,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师团队可以在更高的平台上、更全面的利用各类案件资源、社会资源,理论研究的物质保障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师团队应当以更加“求真务实”的态度,借鉴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使用更加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应公安实战的需要完善研究结论、不断提升科研成果的实践生命力。

三、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内容对接公安实战的基本进路

方法论是思维路径的精神引领,而思维路径则是方法论的现实展开和具体承载。本文认为,警察法学方向《刑法学》课程内容对接公安实战应当秉持“实务着眼—理论整合—体系建构—绩效观测”这样一条基本思维进路。

(一)实务着眼:源于事实,超越事实

所谓事实,是公安实战中的典型、疑难案例以及《刑法学》课程脱离刑事司法实践需要的素材。公安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类型化研究的基础。类型化研究需要以典型案例作为标杆,进而将研究结论扩展到不典型事例并寻求边界。例如,通过将主体紧密控制物作为占有的典型形态,就可以将与之相似但主体对物控制迟缓的行为样态也认定为非典型性占有。至于公安实战中的疑难案例,向来是推动理论更新的外部动力。收集《刑法学》课程脱离公安刑事司法实践需要的素材,是为了避免刑法理论做“自说自话”的无用功,避免其将宝贵精力投入到公安司法实践中很少或根本不会出现的“自设案例”中。源自于生活的事实,经过刑法理论的选择,上升为“活灵活现”的教学案例,公安专业学生在课堂上即可直面公安实战中的挑战。为完成事实厚集的任务,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师应当与公安实战部门建立动态联系机制,不能仅以专家咨询的方式讨论疑难案例,而应该广泛借助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犯罪动态、把握实务脉搏。

所谓超越事实,即源于事实而又超越事实本身,建基于事实,运用多种工具对其进行必要的裁剪、提炼,发现问题的实质。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剥离不属于《刑法学》课程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犯罪停留在未遂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的意图。这时,就需要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或推定行为人的意图内容。《刑法学》课程的任务是评价行为人的意图是否属于某一犯罪的故意,而非查实证据并进而推定其主观内容。现实中二者往往会被不自觉等而视之,但应当明确,查实证据推定主观内容应属于诉讼法学的任务。另一方面,清理边缘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争点。明确案件的问题点对于及时准确的处理案件、提升搜集证据能力、侦查能力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同一行为在被归于不同的知识点时,结论可能是不一样的。例如,甲在自己的妻子落水时不救助,因为他认为二人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救助妻子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的甲显然存在认识错误,然而,将甲的认识错误视为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决定了其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学》课程要将源自实战、易于混淆的法律问题条分缕析,提升公安专业学生的分析案件的能力。

(二)理论整合:吸收借鉴,去伪存真

有效“消化”实践素材需要刑法教义学理论上的自洽性,毕竟“打铁还需自身硬”。国内《刑法学》课程总论体系多数仍旧采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该体系沿袭自苏联,在诸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因果关系、不作为犯义务来源、出罪事由、未遂犯与不能犯界限、共犯本质论等方面均存在不能适应刑事司法追究犯罪现实需要的疑问。例如,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无法说明,看到火情不去报警这一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不作为犯;作为通说的犯罪共同说也无力应对多样的共同犯罪现实;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的说理体系也无力应对司法实践归因、归责判断的需要。国内《刑法学》课程分论体系往往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犯罪要件的解释论机能,这就导致个罪界限的模糊化。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刑法知识论上几百年的积淀,为构建合理的说理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知识论方面应当以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为基础构建《刑法学》课程体系。

由于现实情况在不断变化,任何社会科学理论都可能因新思想、新理念的提出而被指责有缺陷。避免知识论上先进成果在本土化过程中的“排异”反映,需要在方法论上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以期去伪存真。根据公安实战的具体情况,在找到司法实践中“真问题”的基础上,发掘如何以及将哪些国外刑法理论的成果运用于公安实战的路径,对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刑法理论反哺公安实战的任务至关重要。

(三)体系建构: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司法的权威在于说理,论理精细化有利于真正地实现“定纷止争”,精细合理的说理机制使得刑事司法行为,即便在面对胡搅蛮缠的当事人时,也会得到理智公众的认同,而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一线部门,能够根据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全面搜集证据。全面搜集证据,离不开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中提供一种逻辑清晰的犯罪认定体系。无论是从公安刑事司法规范化角度,还是基于提高公安刑事司法公信力的立场,都应当将将论理精细严谨、出罪管道畅通、根基坚实稳固的犯罪论体系,植入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中。这里有必要谈谈正当防卫。公安刑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不敢、不会用正当防卫等出罪事由终止侦查活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刑法学》课程将出罪知识放在犯罪认定体系之外讲授所致。《刑法学》课程并没有逻辑清晰的指出正当防卫等行为与犯罪认定知识体系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的困惑与蹉跎。

公安刑事司法实践中比例最大、争议最大的类罪是侵犯财产罪,司法实践中饱含争议的侵财案件往往是理论基础不明所致。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必须根据这一现实情况,立足实战难点,有重点的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拉网式、全方位的剖析。在《刑法学》课程对接公安实战的过程中,不仅应当从现实发生的重点、典型、疑难案例着手,而且要在知识论上构建科学的应对侵犯财产犯罪理论体系、理清各侵犯财产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四)绩效观测:互动交流,与时俱进

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伴生物,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犯罪类型不同、同一犯罪类型的样态也有差异。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犯罪类型,就经历了从项目支撑型到“租房融资”为代表的互利互助型的转变。因此,在立足公安实战需要,构建了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刑法学》课程体系后,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师团队还应注重与公安业务部门的动态交流,这既是检验《刑法学》课程是否有效对接公安实战的需要,也是《刑法学》课程不断与时俱进的要求。

通过定期与公安业务部门的研讨、座谈,发现《刑法学》教学不能满足实务需要之处,并相应地在理论教学方面做适当调整。这既可以消除公安实战因刑事立法变革而带来的适用规范上的茫然,还可以规范公安实战部门对新型犯罪的评价机制,既满足了公安刑事司法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效能的有力保障。

四、结语

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与公安实战的对接是实现刑法知识论、法教义学与公安刑事实务“同频共振”的核心步骤,是刑法知识论汲取公安司法经验、反哺公安司法实践的“桥梁”。《刑法学》课程的设计应当在掌握刑法知识论最新成果的同时,以实践精神推动刑法知识论与公安实战的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刑法学》实训教学可以通过模拟讯问、分组讨论等方式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教学水平、加深对公安实战的认识(诸如模拟讯问等活动必须以《刑法学》课程与公安刑事司法的衔接为基础,否则将会事倍功半),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院校学生从理论到实战的“阵痛期”。


[1]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TAPP)。

[2] 张健一,男,法学博士,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沈柳兰,女,江苏警官学院安德门校区管委会副主任、副教授。

[3]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训练工作的通知》,载《公安教育》2003年第8期。